公司概况

☆公司概况☆ ◇920091 大鹏工业 更新日期:2025-12-14◇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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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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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Harbin Shimada Big Bird Industrial 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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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大鹏工业              |证券代码|92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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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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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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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                      |上市日期|2025-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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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李鹏堂                |总 经 理|李鹏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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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秘|周芝彬                |独立董事|刘存,郭洪鑫,栾宝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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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451-51603726       |传    真|86-451-55582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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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sbi-shimada.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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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dpgyir@sbi-shimada.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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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珠海路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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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巨宝四路16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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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自动化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汽车辅机及|
|        |清洗剂的生产和销售;批发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及上|
|        |述商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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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工业精密清洗装备、装备升级改造、机器视觉检测设备等专用智|
|        |能装备,以及工业清洗剂、备件及服务等配套产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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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一)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
|        |发行人前身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有限公司是由岛田化成株式会社|
|        |于2005年3月8日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70万美元,|
|        |岛田化成出资7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
|        |2005年2月25日,哈尔滨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出具《市经合局关于 |
|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哈经合审发【2005|
|        |】17号),批准大鹏有限设立相关事项。                    |
|        |2005年2月2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
|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哈经合证字【2005】0015号),批|
|        |准设立大鹏有限。                                        |
|        |2005年3月8日,有限公司获得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独黑哈总字第D01413号),有限公司正|
|        |式设立,企业性质为外商独资。                            |
|        |2006年4月17日,黑龙江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 |
|        |告》(中鸿信验字【2006】第010号),审验截止2006年4月17日|
|        |,有限公司已收到股东岛田化成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70万美元,|
|        |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美元)。                            |
|        |大鹏有限设立时岛田化成实际出资时间晚于章程规定的时限,存|
|        |在瑕疵,具体如下:                                      |
|        |  1.出资瑕疵的基本情况                                |
|        |大鹏有限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约定,投资者应缴付的注册资本自营|
|        |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缴付。                     |
|        |大鹏有限于2005年3月8日取得哈尔滨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
|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独黑哈总副字第D01413号),据此,岛|
|        |田化成应于2005年9月8日前一次性缴付出资。                |
|        |根据黑龙江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验资|
|        |报告》(中鸿信验字〔2006〕第010号,岛田化成的实际出资时 |
|        |间为2006年4月17日。                                     |
|        |据此,岛田化成对大鹏有限的实际出资时间晚于章程规定的时限|
|        |,存在瑕疵。                                            |
|        |  2.采取的补救措施                                    |
|        |(1)岛田化成已于2006年4月缴纳全部出资,并聘请中国的注册|
|        |会计师                                                  |
|        |  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
|        |(2)2006年4月2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向大鹏有限换发《外商|
|        |投资企                                                  |
|        |  业批准证书》(商外资哈经合证字〔2005〕0015号)。    |
|        |(3)2006年4月27日,哈尔滨市工商局向大鹏有限换发《企业法|
|        |人营业                                                  |
|        |执照》(注册号:企独黑哈总副字第D01413号),证载实收资本|
|        |为70万美元。                                            |
|        |(4)大鹏有限于2006年4月28日、2007年6月18日分别通过外商 |
|        |投资                                                    |
|        |  企业联合年检。                                      |
|        |(5)2017年4月10日哈尔滨市投资促进局已出具《证明》,确认|
|        |“哈尔滨                                                |
|        |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自2005年2月成立以来,严格按照外 |
|        |商投资企业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相关备案(审批)|
|        |手续,按时参加并通过了历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20|
|        |21年1月6日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
|        |认发行人“从2005年3月8日至2021年1月6日,经黑龙江工商综合|
|        |业务管理系统网上查询未发现有违法违规的记录”。大鹏有限已|
|        |通过其后的历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或按照有关规定公示|
|        |企业年度报告,依旧合法存续。                            |
|        |3.采取补救措施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是否须经有权机关批准,|
|        |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
|        |当时有效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1997|
|        |年10月2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第三条规定:“对有严重|
|        |违反法律法规、没有经营地址、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出资以及开业|
|        |半年以上或连续一年没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定为年检不合格企|
|        |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通知不合格企业限期整改。          |
|        |对逾期未改者,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外经贸部门将依|
|        |法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
|        |照。”                                                  |
|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出资的企业,主管部门将|
|        |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岛田化成虽未在章程约定时间内完成出资,|
|        |但在大鹏有限进行2005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前全面履行|
|        |出资义务,因此,岛田化成实质上按照《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
|        |合年检的实施方案》规定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整改。大鹏有限|
|        |未因岛田化成逾期出资被处以行政处罚,也未被主管部门撤销其|
|        |批准证书或注销、吊销其营业执照,大鹏有限也通过2005年度外|
|        |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一直合法存续,其整改实质上获得主管机|
|        |关认可,程序合法合规。                                  |
|        |综上所述,岛田化成对逾期出资瑕疵采取的补救措施法律依据充|
|        |分,并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上述出资瑕疵|
|        |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
|        |  (二)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
|        |2016年3月,有限公司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
|        |伙)于2016年1月28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1|
|        |6】020193号),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4|
|        |0,201,472.28元,按照1:1.3787的比例折成股本2,916.00万股,|
|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余额11,041,472.28元作为股本溢价全部 |
|        |计入资本公积。                                          |
|        |2016年2月10日,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现更名为“ |
|        |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华|
|        |信众合评报字【2016】第J-1003号),确认有限公司截止2015年|
|        |12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5,374.88万元。                  |
|        |2016年3月16日,哈尔滨市投资促进局出具《市投资局关于同意 |
|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有限公司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批复》|
|        |(哈投资审发【2016】24号),同意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
|        |司。                                                    |
|        |2016年3月2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
|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哈经合证字【2005】0015号),批|
|        |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
|        |2016年3月18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
|        |《验资报告》(中审亚太验字【2016】第020249号),审验各发|
|        |起人认购的股本金已经全部到位,全体发起人按照所持有限公司|
|        |的出资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相应比例的股份。                  |
|        |2016年3月25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大鹏工业换发《营 |
|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69072441Q),企业性质|
|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        |例》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        |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 |
|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博德工业作为|
|        |居民企业、Xinyu Cui作为外籍个人,其无需就发行人整体变更 |
|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事项|
|        |缴纳所得税。                                            |
|        |  Xinyu Cui基本情况如下:                             |
|        |Xinyu Cui,女,满族,1971年10月出生,2007年加入加拿大国 |
|        |籍,护照号为GC17****。1989年9月至1993年7月,就读于辽宁工|
|        |学院,获学士学位;1993年7月至1996年7月,待业;1996年7月 |
|        |至2002年10月,就职于中国石化锦州石化公司,任工程师职务,|
|        |同时于1995年5月至2009年初在深圳友和医疗器械代理有限公司 |
|        |兼职;2005年至2009年,在加拿大投资经营2262926605 Company|
|        |(Montreal Des Marchais Transportation Company&Depanneur|
|        | Des Marchais);2009年至2014年,在加拿大投资经营Saint-L|
|        |awrance Accounting Service;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在大鹏|
|        |有限担任董事长/董事职务,但未参与实际经营工作。2016年3月|
|        |至今未在外从事工作。                                    |
|        |Xinyu Cui投资经营的境外企业均已在报告期前注销,目前其不 |
|        |存在对外投资情形。Xinyu Cui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 |
|        |政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处以行政处罚等情形。            |
|        |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Xinyu Cui任大鹏有限的董事长/董事;|
|        |2016年3月大鹏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至今,Xinyu Cui未|
|        |在发行人担任任何职务。Xinyu Cui未曾参与发行人的实际经营 |
|        |管理工作。                                              |
|        |Xinyu Cui系李鹏堂之配偶、李俊堂之弟媳,除此之外,Xinyu C|
|        |ui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        |、亲属关系、共同投资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
|        |  (三)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        |  1.报告期期初发行人股权结构                          |
|        |  2.发行人报告期内股本变动情况                        |
|        |  (1)2017年9月,报告期内第一次股权转让              |
|        |2017年8月,Xinyu Cui与李鹏堂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
|        |定Xinyu Cui将其持有的大鹏工业对应出资额为59.4万美元、股 |
|        |权比例为26.24%的股权转让予李鹏堂,转让对价为59.4万美元。|
|        |Xinyu Cui与李鹏堂为夫妻关系。                           |
|        |2017年9月1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大鹏工业换发《营业|
|        |执照》,公司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                        |
|        |2017年4月10日,哈尔滨市投资促进局出具《证明》,确认哈尔 |
|        |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自2005年2月成立以来,“严格按 |
|        |照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相关备案(审|
|        |批)手续,按时参加并通过了历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        |”                                                      |
|        |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发行人近|
|        |三年情况,无处罚记录;另通过发行人自查确认,公司作为外商|
|        |投资企业期间不存在因违反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
|        |情况。                                                  |
|        |2021年3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呼兰区税务局征管科出具《|
|        |证明函》确认,发行人“自2005年3月8日起至2019年4月迁出本 |
|        |局止,依法办理了所有税务登记手续,无欠税,不存在违反税收|
|        |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
|        |综上,发行人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期间符合外商投资、外汇管理|
|        |、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  (2)2018年6月,报告期内第一次增资                  |
|        |2018年5月23日,发行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公司新增股本的议案》,大鹏工业与普拉特签订《增资协议》,|
|        |双方约定普拉特以人民币260.09万元认购发行人31万元股本。普|
|        |拉特为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结合当时公司经营情况及未来|
|        |发展预期,本次增资价格确定为8.39元/股。                 |
|        |2018年6月22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大鹏工业换发《营 |
|        |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变更。                            |
|        |2018年9月25日,天职国际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8 |
|        |】19590号),审验大鹏工业已收到普拉特缴纳的货币出资2,600|
|        |,900元,其中310,000元计入股本,2,290,900元计入资本公积。|
|        |上述增资完成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股权结构未再|
|        |发生变化。                                              |
|        |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义务均已按|
|        |规定履行;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
|        |  (四)岛田化成、Xinyu Cui退出发行人持股相关情况     |
|        |  1.岛田化成退出发行人持股相关情况                    |
|        |  (1)背景和原因                                     |
|        |岛田化成在2014年、2015年分两次转让其所持大鹏有限100%股权|
|        |,其原因和背景如下:                                    |
|        |①当时中日关系紧张,岛田化成的实际控制人岛田健一对未来中|
|        |日关系的走向难以判断,对在华投资的安全性有一定的担心;  |
|        |②岛田化成对大鹏有限的投资成本已经全部收回,且已取得良好|
|        |的投资回报;                                            |
|        |③根据岛田化成自身的战略及财务规划,已无意拓展在中国的工|
|        |业清洗业务;                                            |
|        |④岛田健一年事已高,不愿再在商业上投入过多精力,其子女也|
|        |对经营中国业务所知甚少,无意继承在中国的相关业务。      |
|        |基于上述原因,岛田健一与李鹏堂商议后,决定岛田化成向李鹏|
|        |堂转让持有的全部大鹏有限股权。由于当时法律不允许中国籍自|
|        |然人在中外合资企业持股,而李鹏堂的配偶Xinyu Cui女士系加 |
|        |拿大籍,故双方最终决定由Xinyu Cui女士先行收购70%的股权,|
|        |李鹏堂在中国新设一家企业收购另外30%的股权。             |
|        |(2)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股份转让价格定价的公允性、相 |
|        |关股权变动                                              |
|        |资金来源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价款支付、税收缴纳等情况岛田|
|        |化成分两次转让其所持大鹏有限100%股权:                  |
|        |  ①2014年4月股权转让                                 |
|        |2014年3月1日,岛田化成与Xinyu Cui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
|        |双方约定岛田化成将其持有的大鹏有限7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
|        |为1,540,000美元)转让予Xinyu Cui,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5,000|
|        |,000元。                                                |
|        |2014年3月1日,岛田化成与Xinyu Cui签署修订后的大鹏有限公 |
|        |司章程。                                                |
|        |2014年4月8日,哈尔滨市投资促进局出具《市投资局关于哈尔滨|
|        |岛田大鹏工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哈投资审发【2014】|
|        |26号),批准岛田化成与Xinyu Cui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 |
|        |即岛田化成将其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70%的股权(1,540,000美|
|        |元)及相应的责任权利作价相当于3,500万元人民币的美元转让 |
|        |给Xinyu Cui。根据岛田健一及李鹏堂、Xinyu Cui的确认,本次|
|        |股权转让的价格系参考黑龙江岁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大鹏有限|
|        |截至2014年2月28日净资产评估值情况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
|        |》(黑岁达评报字(2014)第1067号),并由双方协商确定,定|
|        |价公允。                                                |
|        |2014年4月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向大鹏有限换发《外商投资企|
|        |业批准证书》(商外资哈经合证字【2005】0015号)。        |
|        |2014年4月28日,哈尔滨市工商局向大鹏有限换发《营业执照》 |
|        |(注册号:230100400005484)。                           |
|        |根据Xinyu Cui的汇款凭证,最终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时,Xinyu|
|        | Cui先后支付了美元合计228.86万元、日元合计5,846万元,上 |
|        |述外币按照支付时的汇率计算约等值于1,784万元人民币(如按 |
|        |照协议签署日汇率计算约合1,751万元人民币)。根据李鹏堂、X|
|        |inyu Cui出具的书面确认及调查表,Xinyu Cui支付的约128.86 |
|        |万美元资金来源于Xinyu Cui的个人积蓄,其支付的其余价款资 |
|        |金来源于发行人的分红所得。                              |
|        |根据岛田健一、李鹏堂及Xinyu Cui的确认,大鹏工业及岛田春 |
|        |鸟自设立至本次股权转让前,一直由李鹏堂担任执行董事、总经|
|        |理,李鹏堂一直实际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李鹏堂在工|
|        |业清洗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        |,为股东带来了良好回报。为提供更为有效的激励,多年以来岛|
|        |田化成就曾数次与李鹏堂探讨过安排其持有一定比例的大鹏工业|
|        |股权,但由于政策限制(当时中国籍自然人不能持有中外合资企|
|        |业股权)等原因一直未能实现。因此,在本次股权转让时,双方|
|        |一致同意大鹏工业35%的股权对应价款免于支付。             |
|        |本次股权转让相关方岛田健一、李鹏堂及Xinyu Cui均认为股权 |
|        |转让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也不存在纠纷|
|        |或潜在纠纷。                                            |
|        |根据哈尔滨市呼兰区国家税务局2014年10月9日出具的《税收缴 |
|        |款书》((141)黑国银40277763号),岛田化成已就本次交易 |
|        |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人民币2,552,853.81元。              |
|        |  ②2015年10月股权转让                                |
|        |2015年4月26日,岛田化成与博德工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
|        |双方约定岛田化成将其持有的大鹏有限3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
|        |为660,000美元)转让予博德工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800,000|
|        |元。                                                    |
|        |2015年4月26日,Xinyu Cui与博德工业签署修订后的大鹏有限公|
|        |司章程。                                                |
|        |2015年10月13日,哈尔滨市投资促进局出具《市投资局关于哈尔|
|        |滨岛田大鹏工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哈投资审发【2015|
|        |】75号),同意岛田化成将其持有的30%的股权(660,000美元)|
|        |及相应的责任权利作价人民币7,800,000元转让给博德工业。根 |
|        |据岛田健一及李鹏堂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系参考大鹏有限|
|        |当时的净资产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            |
|        |2015年10月1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向大鹏有限换发《外商投资|
|        |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哈经合证字【2005】0015号)。      |
|        |2015年10月19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大鹏有限换发《营|
|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69072441Q)。      |
|        |根据博德工业提供的汇款凭证及书面确认,博德工业已足额支付|
|        |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其资金来源于自筹资金及发行人的分红所得|
|        |。                                                      |
|        |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京路支行于2015年12月11日|
|        |出具并经哈尔滨市呼兰区国家税务局盖章确认的《税务缴款书(|
|        |银行经收专用)》,博德工业已按规定就本次股权转让代扣代缴|
|        |企业所得税人民币356,042.40元。                          |
|        |综上,岛田化成转让所持发行人股权已履行了相应程序、合法有|
|        |效,股权转让的定价公允,受让方股权转让资金来源合法,价款|
|        |已按双方协商同意的金额足额支付,且已履行纳税义务。      |
|        |(3)相关股权变动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 |
|        |存在委托持                                              |
|        |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安排经股权变动各方确认,上述|
|        |股权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委托持股|
|        |、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安排。                        |
|        |  2.Xinyu Cui退出发行人持股相关情况                   |
|        |  (1)背景和原因                                     |
|        |Xinyu Cui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鹏堂先生的配偶,其自岛田化 |
|        |成受让发行人股权的主要原因系当时法律不允许中国籍自然人在|
|        |中外合资企业持股。                                      |
|        |Xinyu Cui一直以来未实际参与发行人的具体经营活动,因此从 |
|        |有利于公司管理考虑,Xinyu Cui在受让岛田化成所持发行人股 |
|        |权时,与李鹏堂就已经确定该等股权将在时机成熟时逐步转让予|
|        |李鹏堂或其控制的企业。                                  |
|        |(2)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股份转让价格定价的公允性、相 |
|        |关股权变动                                              |
|        |资金来源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价款支付、税收缴纳等情况Xiny|
|        |u Cui分两次转让其所持发行人全部股权:                   |
|        |  ①2015年12月股权转让                                |
|        |2015年12月1日,Xinyu Cui与博德工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        |双方约定Xinyu Cui将其持有的大鹏有限43%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        |为946,000美元)转让予博德工业,转让价格为946,000美元。  |
|        |2015年12月1日,Xinyu Cui与博德工业签署修订后的大鹏有限公|
|        |司章程。                                                |
|        |2015年12月1日,哈尔滨市投资促进局出具《市投资局关于哈尔 |
|        |滨岛田大鹏工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哈投资审发【2015|
|        |】103号),同意Xinyu Cui将其持有的大鹏有限43%的股权(946|
|        |,000美元)及相应的责任权利作价946,000美元转让给博德工业 |
|        |。                                                      |
|        |2015年12月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向大鹏有限换发《外商投资 |
|        |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哈经合证字【2005】0015号)。      |
|        |2015年12月,本次股权变更在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变更|
|        |登记。                                                  |
|        |根据博德工业提供的汇款凭证及书面确认,博德工业已足额支付|
|        |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其资金来源于自筹资金及发行人的分红所得|
|        |。                                                      |
|        |本次股权转让为Xinyu Cui与其配偶李鹏堂控制的企业之间的转 |
|        |让,系按照该部分股权所对应注册资本定价,故转让方未就本次|
|        |股权转让缴纳所得税。                                    |
|        |但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该部分股权的对应的当时发行人净资产|
|        |值,且本次股权转让不属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        |(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规定的“有|
|        |正当理由”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情形,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
|        |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风险。                                |
|        |根据哈尔滨市呼兰区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12月23日盖章确认的《|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博德工业已就本次股权|
|        |转让事宜在主管税务局完成备案。                          |
|        |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已在当时发行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发|
|        |行人及控股股东博德工业的主管税务部门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发行|
|        |人及博德工业在报告期内不存在税务违法违章记录;即使本次股|
|        |权转让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义务人是Xinyu |
|        |Cui,而不是发行人;就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纳税问题,李鹏堂 |
|        |及Xinyu Cui已出具相关承诺,如因发行人历史上股权转让事项 |
|        |而被税务主管机关要求补缴任何税款的,其将及时、足额予以缴|
|        |纳,如因此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其将予以全额赔偿。综上|
|        |所述,本次股权转让定价偏低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
|        |碍。                                                    |
|        |  ②2017年9月股份转让                                 |
|        |2017年8月,Xinyu Cui与李鹏堂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Xi|
|        |nyu Cui将其持有的发行人7,873,200股股份以59.4万美元的价格|
|        |转让予李鹏堂。                                          |
|        |2017年8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        |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根据上述股份转让情况|
|        |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
|        |2017年9月1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换发《营业执|
|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69072441Q)。          |
|        |2017年9月5日,哈尔滨市投资促进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
|        |案回执》(哈投资备201700126号),对大鹏工业将企业类型变 |
|        |更为内资企业进行备案登记。                              |
|        |根据李鹏堂及Xinyu Cui出具的书面确认,因双方系夫妻关系, |
|        |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按照该等股份所对应的发行人股改前注册|
|        |资本定价,且未实际支付价款。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        |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
|        |定,配偶间转让股权属于“有正当理由”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
|        |低的情形,故无需缴纳所得税。                            |
|        |综上,Xinyu Cui转让所持发行人股权已履行了相应程序、合法 |
|        |有效;受让方股权转让资金来源合法;除因夫妻间转让股权的情|
|        |况外,股权转让价款已足额支付。Xinyu Cui向博德工业转让发 |
|        |行人股权存在股权转让定价偏低的情况,但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
|        |构成实质性障碍。                                        |
|        |(3)相关股权变动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 |
|        |存在委托持                                              |
|        |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安排经股权变动各方确认,上述|
|        |股权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委托持股|
|        |、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安排。                        |
|        |  (五)岛田春鸟相关情况                              |
|        |  1.发行人与岛田春鸟的关系                            |
|        |2007年11月,发行人前身大鹏有限第二次增资,系原股东岛田化|
|        |成以岛田春鸟的清算资产投入。岛田化成实施前述资产重组的原|
|        |因为岛田春鸟设立直至注销,其业务以生产工业清洗剂为主,而|
|        |大鹏有限设立之初的主要经营目标为生产工业清洗机。2007年大|
|        |鹏有限步入高速发展期后,岛田健一认为有必要精简在中国的投|
|        |资结构及管理结构,将清洗机业务及清洗剂业务合并到一家公司|
|        |经营,采取注销岛田春鸟并以其清算资产向大鹏有限出资的方式|
|        |合并两家公司的业务。通过整合发行人承接了岛田春鸟的资产、|
|        |人员、业务、技术、客户、供应商等资源。                  |
|        |  2.岛田春鸟设立及股本演变情况                        |
|        |  (1)2001年10月,岛田春鸟设立                       |
|        |2001年9月16日,岛田化成签署《企业章程》,由岛田化成出资1|
|        |00,000美元设立岛田春鸟。                                |
|        |2001年9月20日,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 |
|        |关于外商独资哈尔滨岛田春鸟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表、可行性研究|
|        |报告、章程的批复》(哈高开委企字【2001】第177号),同意 |
|        |岛田化成关于设立岛田春鸟的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        |批复同意新设企业名称为哈尔滨岛田春鸟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地|
|        |址为哈尔滨市南岗区林兴路林兴小区3号楼;投资总额为100,000|
|        |美元,注册资本为100,000美元。全部出资应按章程规定在营业 |
|        |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清洗机及 |
|        |机械工业和食品工业清洗剂;经营期限为20年;法定代表人为李|
|        |鹏堂。                                                  |
|        |2001年10月2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向岛田春鸟核发《外商投资|
|        |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哈外资证字【2001】0089号)。      |
|        |2001年10月25日,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岛田春鸟核发《企|
|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独黑哈总副字第D01199号)。  |
|        |2002年2月2日,黑龙江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
|        |资报告》(黑中信会验字[2002]第011号),根据该《验资报告 |
|        |》,截至2002年2月2日止,岛田春鸟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10|
|        |0,000美元。                                             |
|        |  (2)2005年2月,第一次增资                          |
|        |2005年2月16日,岛田化成签署章程修正案,决定将岛田春鸟的 |
|        |投资总额由100,000美元增加至200,000美元,注册资金由100,00|
|        |0美元增加至140,000美元。                                |
|        |2005年2月17日,哈尔滨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出具《市经合局关于 |
|        |哈尔滨岛田春鸟化工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的批复》|
|        |,批准岛田春鸟的投资总额由100,000美元增加至200,000美元,|
|        |注册资金由100,000美元增加至140,000美元。                |
|        |2005年2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向岛田春鸟换发《外商投资 |
|        |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哈外资证字【2001】0089号)。      |
|        |2005年2月23日,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岛田春鸟换发《企 |
|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独黑哈总副字第D01199号)。  |
|        |2005年3月23日,黑龙江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出具《验资报告》(中鸿信验字【2005】第002号),根据该《 |
|        |验资报告》,截至2005年3月23日止,岛田春鸟已收到岛田化成 |
|        |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美元)14万元。                      |
|        |  (3)2005年7月,第二次增资                          |
|        |2005年6月26日,岛田化成签署章程修正案,决定将岛田春鸟的 |
|        |投资总额由200,000美元增加至420,000美元,注册资金由140,00|
|        |0美元增加至300,000美元。                                |
|        |2005年7月4日,哈尔滨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出具《市经合局关于哈|
|        |尔滨岛田春鸟化工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批准岛田春鸟的投资|
|        |总额由200,000美元增加至420,000美元,注册资金由140,000美 |
|        |元增加至300,000美元。                                   |
|        |2005年7月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向岛田春鸟换发《外商投资企|
|        |业批准证书》(商外资哈外资证字【2001】0089号)。        |
|        |2005年7月12日,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岛田春鸟换发《企 |
|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独黑哈总副字第D01199号)。  |
|        |2005年10月13日,黑龙江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出具《验资报告》(中鸿信验字【2005】第012号),根据该《 |
|        |验资报告》,截至2005年8月29日止,岛田春鸟共收到岛田化成 |
|        |缴纳的注册资本(美元)300,000美元。                     |
|        |  (4)2007年11月,清算注销                           |
|        |2006年12月2日,岛田化成做出决定,决定提前终止岛田春鸟公 |
|        |司章程。                                                |
|        |2006年12月20日,哈尔滨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出具《关于哈尔滨岛|
|        |田春鸟化工有限公司提前终止合同、章程的批复》(哈经合发【|
|        |2006】62号),批复同意终止岛田春鸟的合同、章程;岛田春鸟|
|        |在批复签发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开展清算工作,并报|
|        |哈尔滨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备案;岛田春鸟同时到工商、税务、海|
|        |关、财政、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办理相应的废业手续;待清算工作|
|        |结束后,将会计师事务所认证的《清算审计报告》及相关注销证|
|        |明报哈尔滨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备案,办理注销批准证书。      |
|        |2006年12月30日,岛田化成做出决定,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成|
|        |立清算委员会,对岛田春鸟进行清算。                      |
|        |2007年1月18日,黑龙江龙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关于 |
|        |哈尔滨岛田春鸟化工有限公司的清算审计报告》(黑龙寰特审字|
|        |(2007)第002号),对哈尔滨岛田春鸟化工有限公司2007年1月15|
|        |日的资产负债表、2006年12月31日至2007年1月15日的清算损益 |
|        |表进行审计,认为上述清算会计报表符合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
|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岛田春鸟2007年1月15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6 |
|        |年12月31日至2007年1月15日的清算损益。                   |
|        |2007年1月20日,岛田春鸟在《哈尔滨日报》上刊登清算公告。 |
|        |2007年5月22日,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出具《税务 |
|        |事项通知书》(直属国通【2007】13824号),同意岛田春鸟的 |
|        |注销申请。                                              |
|        |2007年7月9日,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出具《注销税务登|
|        |记通知书》(哈地税涉字【2007】第42号),同意岛田春鸟的注|
|        |销申请。                                                |
|        |2007年10月23日,黑龙江龙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资产|
|        |评估报告书》(黑龙寰评报字(2007)A023号),截至评估基准|
|        |日2007年9月30日,岛田春鸟的资产评估价值为:总资产为人民 |
|        |币356.65万元;总负债为120.93万元;净资产为235.72万元,净|
|        |资产增值2.79万元,增值率1.2%。                          |
|        |2007年11月7日,哈尔滨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出具《关于注销哈尔 |
|        |滨岛田春鸟化工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哈经|
|        |合发【2007】65号),准予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
|        |哈外资证字【2001】0089号)。                            |
|        |2007年11月21日,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
|        |注销通知书》,岛田春鸟注销完成。                        |
|        |经过历年的股权转让及增资,截止2025年6月30日,本公司注册 |
|        |资本为4,646.52万元。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5-11-05|上市日期            |2025-11-21|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1500.0000 |每股发行价(元)      |9.00      |
├──────────┼─────┼──────────┼─────┤
|发行费用(万元)      |1546.2432 |发行总市值(万元)    |13500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11953.7568|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35.09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118.00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2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14.52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10-22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华耐视(哈尔滨)智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8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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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本站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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