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301349 信德新材 更新日期:2025-10-27◇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 |公司名称|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Liaoning Xinde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 |证券简称|信德新材 |证券代码|301349 | ├────┼───────────┴────┴───────────┤ |曾用简称| | ├────┼────────────────────────────┤ |行业类别|电力设备 | ├────┼───────────┬────┬───────────┤ |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2-09-09 | ├────┼───────────┼────┼───────────┤ |法人代表|尹洪涛 |总 经 理|尹洪涛 | ├────┼───────────┼────┼───────────┤ |公司董秘|李婷 |独立董事|郭忠勇,陈晶 | ├────┼───────────┼────┼───────────┤ |联系电话|86-411-85235213 |传 真|86-419-5169858 | ├────┼───────────┴────┴───────────┤ |公司网址|www.lnxdhg.com | ├────┼────────────────────────────┤ |电子信箱|ysy@dlaosl.com | ├────┼────────────────────────────┤ |注册地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文圣路295号四层 | ├────┼────────────────────────────┤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长兴岛经济区马咀路58号 | ├────┼────────────────────────────┤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 |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石墨| | |及碳素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高性| | |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化工产品生产(| |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货物进出口;| | |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 |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负极包覆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 |历史沿革| (一)化工厂设立情况 | | | 1、信德化工厂设立 | | |2000年11月6日,辽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宏伟分局核发(辽阳) | | |宏伟名称预核[2000]第245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 | | |准尹洪涛、孙铁红、尹镜清、王殿贞、孙凤彬拟出资设立的企业| | |名称为辽阳市宏伟区信德化工厂,企业性质为股份合作制,名称| | |保留期自2000年11月6日至2001年5月6日。 | | |2000年11月6日,信德化工召开股东会,决议选举尹洪涛、尹镜 | | |清、王殿贞、孙凤彬为企业董事,选举孙铁红为企业监事;2000| | |年11月6日,信德化工召开董事会,决议选举尹洪涛为企业董事 | | |长,设立经理室、办公室、财务室等机构。2000年11月6日,信 | | |德化工股东尹洪涛、孙铁红、尹镜清、王殿贞、孙凤彬签署《辽| | |阳市宏伟区信德化工厂章程》。 | | |2000年11月6日,辽宁天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辽宁 | | |天亿会师验字[2000]第467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200| | |0年11月6日,公司已收到股东尹洪涛、孙铁红、尹镜清、王殿贞| | |、孙凤彬实缴的100万元注册资本。2020年11月9日,该次出资已| | |经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 | |册资本实收情况的复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588号 | | |)进行验资复核。 | | |2000年11月7日,股份合作制企业“辽阳市宏伟区信德化工厂” | | |获得辽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宏伟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辽阳市宏| | |伟区信德化工厂,后于2006年7月更名为“辽阳信德化工厂”。 | | | 2、2006年8月,信德化工厂增资 | | |2006年4月7日,辽阳智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辽智评报字(2006| | |)第01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经其评估,股东尹洪涛拟用于 | | |出资的构筑物、机器设备评估价值为3,232,222.15元。 | | |2006年8月10日,信德化工召开股东会,决议企业注册资本由100| | |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其中孙铁红以货币方式认缴新增注册资 | | |本280万元,尹洪涛以货币方式认缴新增注册资本7万元、以固定| | |资产方式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23万元,尹镜清以货币方式认缴新 | | |增注册资本100万元,孙凤彬以货币方式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00万| | |元,王殿贞以货币方式认缴新增注册资本90万元。 | | |2006年8月23日,辽宁天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辽宁 | | |天亿会师验字[2006]第296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200| | |6年8月22日,企业已收到尹洪涛、孙铁红、尹镜清、王殿贞、孙| | |凤彬实缴的新增注册资本900万元。2020年11月9日,该次出资已| | |经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 | |册资本实收情况的复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588号 | | |)进行验资复核。 | | |由于尹洪涛前述用于出资的323万元固定资产因缺乏原始购置发 | | |票和付款凭证,权属和价值的确定依据不够充分,为解决实物出| | |资的瑕疵,尹洪涛已于2018年12月27日以等额货币资金323万元 | | |人民币置换原实物出资,该笔出资已经辽宁诚远联合会计师事务| | |所出具《验资报告》(辽诚会验字[2020]第010号)审验。 | | | (二)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 | |信德化工是由辽阳信德化工厂于2012年10月12日通过股权转让及| |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 | |2012年10月12日,信德化工召开股东会,同意尹镜清将其持有的| | |企业11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尹洪涛,同意孙凤彬将其持有的企业1| | |1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尹洪涛,同意王殿贞将其持有的企业100万 | | |元出资额转让给孙铁红;同意辽阳信德化工厂股份合作制改制为| | |信德化工,股东为尹洪涛、孙铁红,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同 | | |日,信德化工新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选举尹洪涛为公司执| | |行董事,选举孙铁红为公司监事,聘任尹洪涛为公司经理,通过| | |公司章程。 | | |2012年10月12日,信德化工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并作出职工代| | |表大会决议,同意信德化工由股份合作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 |改制后股东为尹洪涛和孙铁红,企业名称由辽阳信德化工厂变更| | |为信德化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原企业职工一并转入改制 | | |后的公司。 | | |2012年10月12日,尹洪涛、孙铁红与尹镜清、王殿贞、孙凤彬签| | |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尹镜清将其持有的企业110万元出 | | |资额转让给尹洪涛、孙凤彬将其持有的企业110万元出资额转让 | | |给尹洪涛、王殿贞将其持有的企业1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孙铁红 | | |,股权转让后,尹镜清、王殿贞、孙凤彬不再持有公司股权。本| | |次股权转让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 | |2012年10月23日,辽阳诚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辽诚会专审字| | |[2012]204号《关于对辽阳信德化工厂拟办理企业改制事宜进行 | | |财产清查的审计报告》,经其资产清查,公司截至2012年9月30 | | |日所有者权益为10,366,832.40元。 | | |2012年10月29日,辽阳华阳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辽华评报字[201| | |2]第90号《辽阳信德化工厂拟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报告》,经其评| | |估,信德化工截至2012年9月30日净资产评估值为12,226,849.76| | |元。 | | |2012年10月31日,辽阳耀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辽耀会师验Y[| | |2012]47号《验资报告》,进行审验。2020年11月9日,该次出资| | |已经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复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588 | | |号)进行验资复核。 | | |2012年11月12日,信德化工取得辽宁省辽阳市工商局核发的《企| | |业法人营业执照》。 | | |(三)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及此后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依| | |据、履行程序的情况 | | | 及合法合规性 | | | 1、法律依据 | | |2000年11月发行人创始时为企业性质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辽阳| | |市宏伟区信德化工厂”,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及变更适用当时有| | |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城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 |省体改委辽体改发〔94〕37号),其部分内容如下: | | |“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拥有法人财产权,| |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 | |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 | | |第六条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可采取原有企业改组和新组建两种方| | |式。 | | |一、原有企业改组成股份合作制,应征得企业资产所有者和职工| | |(职工代表)大会 | | | 同意,由企业提出申请。 | | |二、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发起人不应低于3人。发起人为 | | |自然人。 | | | 第四章 股权设置 | | |第十五条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投资主体及资产来源的不同分为:| | |职工个人股、集体股、法人股。 | | |一、职工个人股。指本企业职工的投资及集体积累量化到职工个| | |人的股份。在坚持 | | | 自愿的前提下,积极鼓励职工向企业投资入股。 | | |二、集体股。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或组建时,划归企业劳| | |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 | |资产折股形成的股份。其股权由职工大会或职工大会设立的持股| | |会持有。职工持股会的成员由职工大会推举的股权代表组成。 | | |三、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联合经济| | |组织,以其合法可 | | | 支配的资产投入到股份合作制企业形成的股份。 | | |第十六条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立国家股。原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 | |制改组时,国有资产可以由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也可以实行租| | |赁,或交纳资产占用费。 | | | 第七章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管理及有关政策 | | |第三十八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企业依照国家| |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 | |第四十三条规模较大、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条| | |件的城镇集体企业,根据需要,可以直接改组成规范化的公司制| | |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根据需要也可以改组成| | |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的原有城镇集体企| | |业(包括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有小企业,以及居民自愿以资| | |金、实物、技术等投入联合,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并依本| | |办法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新组建企业。” | | | 2、履行程序的情况及合法合规性 | | |信德化工厂于2000年11月设立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履行了签署投| | |资协议书、制定企业章程、验资等程序,于2012年10月改制为有| | |限责任公司时,履行了股东会审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计、| | |资产评估、验资、金融债权确认等程序,相关程序合法合规,符| | |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 | | 3、关于主管部门批准事项的说明: | | |股份合作制企业属于企业法人的一种类型,其企业性质变更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约束。 | | |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1修订| | |)》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 | |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 | |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 | |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 | |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 | |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根据《辽宁省城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的规定,股份合作| | |制企业是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因此信德化工厂设立及变更登记为| | |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除当地工商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外,不涉| | |及其他部门批准事项。信德化工厂设立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变更| | |为有限责任公司均在当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并取得了| | |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综上,信德化工厂设立及改制事项已经履行完毕全部审批手续。| | | 4、不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权益的说明: | | |信德化工厂是由5名自然人以货币资金共同投入新组建的股份合 | | |作制企业,不属于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等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 | |作制企业的情况,不存在原有企业在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的基础| | |上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况,也不存在集体积累量化到职工个人股份| | |的情况,股权设置中自始至终不存在集体股、法人股、国家股,| | |资产来源中自始至终不存在集体资产、国有资产。 | | |针对信德化工厂设立及改制为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辽阳市行政| | |审批局于2020年12月9日出具情况说明,确认信德化工厂设立、 | | |改制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出资全部为自然人投入,符合当时的| | |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合法有效。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政府于20| | |21年2月5日出具证明,确认信德化工厂设立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及| | |此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全部是个人股东投入,企业产权| | |均归个人股东所有,不存在集体股、法人股、国家股,不涉及国| | |有资产、集体资产的权益,不存在损害国有或集体资产权益的情| | |形。信德化工厂的设立、改制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 |,不涉及主管部门的批准事项,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 |。 | | |综上所述,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及此后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 | |律依据明确,设立、改制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当时的法律| | |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合法有效。除当地工商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外| | |,不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准事项,不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 | |权益。 | | | (四)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 | |股份公司是由信德化工于2020年6月18日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 | |2020年5月15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审 | | |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414号),审验了截至2020 | | |年3月31日信德化工经审计的净资产275,536,981.75元,按照折 | | |股方案,将上述净资产折合股本51,000,000元,资本公积224,53| | |6,981.75元。 | | |2020年5月16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以202| | |0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0| | |)第3681号),信德化工经评估的净资产为31,223.45万元,增 | | |值率13.32%。 | | |2020年5月20日,信德化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有 | | |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日,信德化工全体股东共同| | |签署了《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发起| | |设立信德新材,以截至2020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275,536,9| | |81.75元,按照1:0.1851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股份51,000,000股 | | |(每股面值1元),其余224,536,981.75元计入资本公积。 | | |2020年6月6日,信德新材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公| | |司筹办情况、筹办费用、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公司章程、选举| | |董事、监事以及公司相关议事规则、管理制度等各项议案。 | | |2020年6月18日,信德新材在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毕变 | | |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 | |100472565639XK)。 | | | (五)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 | 1、2017年2月,股权转让 | | |2017年2月3日,信德化工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孙铁红将其持有| | |的信德化工400万元出资额即信德化工40%股权转让给尹士宇,选| | |举尹士宇为公司监事,免去孙铁红监事职务。2017年2月3日,孙| | |铁红与尹士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孙铁红将其持有的| | |信德化工400万元出资额即信德化工40%股权转让给尹士宇。孙铁| | |红系尹士宇母亲,本次股权转让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未实| | |际支付股权转让款。 | | | 2、2018年7月,信德化工第二次增资 | | |2018年7月2日,信德化工召开股东会,决议企业注册资本由1,00| | |0万元增加至1,100万元,由尹士宇出资1,100万元,其中100万元| | |计入注册资本,1,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出资时间为2048年12 | | |月31日前,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 | |2020年4月17日,辽宁诚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 | |(辽诚会验字[2020]第005、009、011号),经审验,截至2018 | | |年7月18日、2018年11月12日、2019年9月2日,公司分别收到尹 | | |士宇以货币缴纳的第1期、第2期、第3期增资款300万元、400万 | | |元、400万元,合计1,1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万元,其余计 | | |入资本公积。 | | |2020年11月9日,该次出资已经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关于辽宁信 | | |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复核报告》(信| | |会师报字[2020]第ZC10588号)进行验资复核。 | | |因控股股东尹洪涛的股权于2019年底完成解冻,此次工商变更手| | |续于2019年12月30日完成。 | | | 3、2018年10月,信德化工第三次增资 | | |2018年9月7日,信德化工召开股东会,决议企业注册资本由1,10| | |0万元增加至1,210万元,由信德企管出资1,210万元,其中110万| | |元计入注册资本,1,1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通过公司章程修正 | | |案。 | | |2020年4月17日,辽宁诚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 | |(辽诚会验字[2020]第006、007、008号),经审验,截至2018 | | |年10月10日、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0月23日分别收到信德企| | |管以货币缴纳的第1期、第2期、第3期增资款398.75万元、446.2| | |5万元、365万元,合计1,21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10万元,其余| | |计入资本公积。 | | |2020年11月9日,该次出资已经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关于辽宁信 | | |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复核报告》(信| | |会师报字[2020]第ZC10588号)进行验资复核。 | | |信德企管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员工于2018年10月22日完成对信| | |德企管的出资缴款,信德企管于2018年10月23日完成对信德化工| | |的出资缴款。 | | |因控股股东尹洪涛的股权于2019年底完成解冻,此次工商变更手| | |续于2019年12月30日完成。 | | | 4、2018年12月,股权转让 | | |2018年9月22日,信德化工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尹士宇将其持 | | |有的信德化工20万元出资额即信德化工1.6529%股权转让给张晨 | | |,将其持有的信德化工12万元出资额即信德化工0.9917%股权转 | | |让给刘晓丽,将其持有的信德化工8万元出资额即信德化工0.661| | |2%股权转让给孙国林,将其持有的信德化工6万元出资额即信德 | | |化工0.4959%股权转让给刘莹,将其持有的信德化工4万元出资额| | |即信德化工0.3306%股权转让给朱梓僖。 | | |2018年9月21日,尹士宇与张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尹 | | |士宇将其持有的信德化工20万元出资额即信德化工1.6529%股权 | | |作价500万元转让给张晨;2018年10月19日,尹士宇与刘晓丽签 | | |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尹士宇将其持有的信德化工12万元出| | |资额即信德化工0.9917%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刘晓丽;2018年| | |10月30日,尹士宇与刘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尹士宇将| | |其持有的信德化工6万元出资额即信德化工0.4959%股权作价150 | | |万元转让给刘莹;2018年10月30日,尹士宇与朱梓僖签署《股权| | |转让协议》,约定尹士宇将其持有的信德化工4万元出资额即信 | | |德化工0.3306%股权作价100万元转让给朱梓僖;2018年11月10日| | |,尹士宇与孙国林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尹士宇将其持有| | |的信德化工8万元出资额即信德化工0.6612%股权作价200万元转 | | |让给孙国林。 | | |因控股股东尹洪涛股权于2019年底完成股权解冻,此次工商变更| | |手续于2020年1月6日完成。 | | | 5、2020年2月,股权转让及增加注册资本 | | |2019年9月20日,信德化工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尹洪 | | |涛将其持有的公司出资额44.6667万元(占公司总股份的3.6915%| | |)按照60元/股转让给尚融宝盈,将其持有的公司出资额59.29万| | |元(占公司总股份的4.90%)按照60元/股转让给陈伟;股东尹士| | |宇将其持有的公司出资额18.6667万元(占公司总股份的1.5427%| | |)按照60元/股转让给尚融宝盈,将其持有的公司出资额3.3333 | | |万元(占公司总股份的0.2755%)按照60元/股转让给尚融聚源,| | |将其持有的公司出资额18万元(占公司总股份的1.4876%)按照6| | |0元/股转让给王洪利,将其持有的公司出资额10万元(占公司总| | |股份的0.8264%)按照60元/股转让给张晨。 | | |2019年9月20日,信德化工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 | | |资本由1,210万元变更为1,243.3333万元。尚融宝盈对公司增资1| | |900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31.6666万元;尚融聚源对公司增资| | |100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1.6667万元。 | | |2020年4月17日,辽宁诚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 | |(辽诚会验字[2020]第12号),截至2020年1月13日,公司收到 | | |尚融宝盈和尚融聚源合计2,000万元增资款,其中实收资本33.33| | |33万元。 | | |2020年11月9日,该次出资已经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关于辽宁信 | | |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复核报告》(信| | |会师报字[2020]第ZC10588号)进行验资复核。 | | |因控股股东尹洪涛股权于2019年底完成股权解冻,此次工商变更| | |手续于2020年1月22日完成。 | | | 6、2020年3月,股权转让 | | |2020年3月27日,信德化工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尹洪 | | |涛将其持有的公司出资额30.14318万元(占公司总股份的2.4244| | |%)按照66.35元/股转让给张枫升,将其持有的公司出额额3万元| | |(占公司总股份的0.2413%)按照66.35元/股转让给蓝湖投资。 | | | 7、2020年6月,股份公司设立 | | |8、报告期内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确定依据及 | | |其公允性,股份支 | | | 付的会计处理情况 | | |(1)报告期内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确定依据 | | |及其公允性 | | | 1)报告期内第一次股权转让 | | |2017年2月3日,孙铁红与尹士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 | |权转让的相关方,孙铁红系尹士宇的母亲,本次股权转让系家庭| | |内部成员间的财产分配,具备合理性;本次股权转让系母子间的| | |股权转让,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 | | | 2)报告期内第一次增资 | | |2018年7月2日,信德化工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0| | |0万元,由尹士宇出资1,100万元,其中1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 | |,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的背景系因发行人当时现金流| | |较为紧张,需要资金归还部分到期的银行贷款,并按进度支付大| | |连奥晟隆的工程款,因此由尹士宇向公司增资,并按资金需求节| | |点逐步实缴出资。 | | |本次增资的价格为每1元注册资本11元,系参照增资时发行人每 | | |股账面净资产定价;本次增资前后发行人股权均由实际控制人10| | |0%持有,按账面净资产进行增资不涉及外部股东利益。 | | | 3)报告期内第二次增资 | | |2018年9月7日,信德化工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1| | |0万元,由信德企管出资1,210万元,其中11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 | | |,1,1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信德企管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尹洪 | | |涛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增资系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进行股权| | |激励,股权激励的对象均为发行人或子公司的员工。 | | |本次增资的价格为每1元注册资本11元,系参照增资时发行人每 | | |股账面净资产确定;本次增资属于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已按发| | |行人当时评估价值进行了股份支付会计处理。 | | | 4)报告期内第二次股权转让 | | |2018年9月22日,信德化工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意股东尹士宇将 | | |所持有的公司1.6529%股权(20万元出资额)作价500万元转让给| | |张晨,将其所持有的公司0.9917%股权(12万元出资额)作价300| | |万元转让给刘晓丽,将其所持有的公司0.6612%股权(8万元出资| | |额)作价200万元转让给孙国林,将其所持有的公司0.4959%股权| | |(6万元出资额)作价150万元转让给刘莹,将其所持有的公司0.| | |3306%股权(4万元出资额)作价100万元转让给朱梓僖。 | | |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尹士宇与上述各受让方均签署了相关的 | | |《股权转让协议》。 | | |本次尹士宇对外转让股权系因实际控制人家庭需要于2018年底偿| | |还前期发行人欠款和其他资金周转需要。 | | |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系参照发行人2017年未经审计的净利润,按| | |约6-8倍PE区间进行谈判确定,转让价格为每1元注册资本25元。| | |该价格为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自愿协商确定,因此具备| | |公允性。 | | | 5)报告期内第三次股权转让及第三次增资 | | |2019年9月20日,信德化工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为: | | |①根据尹洪涛的本人意愿,同意尹洪涛将其所持公司3.6915%的 | | |股权(出资额 | | |44.6667万元)作价2,680万元转让给尚融宝盈,将其所持公司4.| | |9000%的股权(出资额59.29万元)作价3,557.4万元转让给陈伟 | | |。其他股东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 | | |②根据尹士宇的本人意愿,同意尹士宇将其所持公司1.5427%的 | | |股权(出资额 | | |18.6667万元)作价1,120万元转让给尚融宝盈,将其所持公司0.| | |2755%的股权(出资额3.3333万元)作价200万元转让给尚融聚源| | |,将其所持公司1.4876%的股权(出资额18万元)作价1,080万元| | |转让给王洪利,将其所持公司0.8264%的股权(出资额10万元) | | |作价600万元转让给张晨。其他股东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受 | | |让权。 | | |③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210万元增加至1,243.3333万元,新 | | |增注册资本 | | |33.3333万元由尚融宝盈、尚融聚源认缴,其中:尚融宝盈出资1| | |,900万元,31.6666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868.3334万元计入资 | | |本公积;尚融聚源出资100万元,1.6667万元计入注册资本,98.| | |333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股东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 |2019年9月20日,信德化工、尹洪涛、尹士宇与尚融宝盈、尚融 | | |聚源签署《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尹洪涛与陈伟签署《股权转| | |让协议》,尹士宇分别与王洪利、张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涉及的股东尚融宝盈、尚融聚源系专业私募| | |基金投资者;陈伟与尹洪涛系朋友关系,在获悉发行人有融资需| | |求和上市计划时,主动提出投资诉求;王洪利、张晨与尹洪涛、| | |尹士宇父子系朋友关系,因2019年发行人大连厂区建成投产,看| | |好发行人发展前景,选择以债权和部分货币资金作为投资对价受| | |让发行人股权。 | |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价格系参照发行人2019年预计净利润规模| | |(6,600万元),按11倍PE进行测算所得,转让价格为每1元注册| | |资本60元。该价格为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自愿协商确定| | |,因此具备公允性。 | | | 6)报告期内第四次股权转让 | | |2020年3月20日、2020年3月30日尹洪涛分别与张枫升、蓝湖投资| |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尹洪涛将其持有的公司2.4244%股权 | | |(出资额30.14318万元)作价2,000万元转让给新股东张枫升, | | |将其持有的公司0.2413%股权(出资额3万元)作价199.05万元转| | |让给新股东蓝湖投资。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股东张枫升与尹洪涛| | |系朋友关系,张枫升之前未选择以其享有的债权作为对价受让股| | |权,后又因看好发行人的发展,经和实际控制人协商后以货币资| | |金作为对价受让了股权,蓝湖投资股东钱悦与实际控制人系朋友| | |关系,因看好发行人的发展,经和实际控制人协商后受让了股权| | |。 | | |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系参照发行人2019年未经审计的已实现扣非| | |净利润规模(7,500万元)按11倍PE进行测算所得,转让价格为 | | |每1元注册资本66.35元。该价格为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 | |自愿协商确定,因此具备公允性。 | | | (2)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情况 | | | 发行人设立至今,存在两次涉及股份支付的情形。 | | | 1)2018年10月 | | |2018年9月7日,根据信德新材股东会决议,信德新材注册资本由| | |1,100万元增至1,210万元,均由信德企管认缴。 | | |2018年10月8日,信德企管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罗文君将其持 | | |有的5.5万份额作价5.5万元(为信德企管设立时罗文君向信德企| | |管出资价格)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尹洪涛,33万份额作价33万元(| | |为信德企管设立时罗文君向信德企管出资价格)转让给丛国强。| | |该次合伙份额转让完成后,信德企管员工共计持有68.80%的份额| | |,对应信德新材股份75.68万股,持股平台入股价格为11元/股,| | |低于经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企| | |华评报字(2019)第4758号)评估的公允价值38.89元/股。 | | | 2)2019年12月 | | |2019年12月,尹洪涛、侯力男通过转让信德企管的财产份额转让| | |了相对应的发行人股份,尹洪涛以17.88元/股的价格转让5万股 | | |给王亚军、转让2万股给张立波、转让2万股给李长惠、转让1万 | | |股给杨建连;侯力男(离职)以17.88元/股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 | |全部1.5万股转让给王晓丽,17.88元/股的转让价格低于最近投 | | |资机构尚融资本入股的价格60元/股。 | | |上述两次股份支付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相关会计处理均符合《企| | |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 | |等的相关规定。 | | | 3)会计处理 | | |2018年发行人就股份支付,进行了以下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 | |-股份支付2,110.77万元,贷:资本公积2,110.77万元;2019年 | | |发行人就股份支付,进行了以下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股份 | | |支付452.87万元,贷:资本公积452.87万元。 | | | 9、报告期内各次股权变动的具体情况 | | |(1)报告期内各次股权变动的股东会决议时间、协议签署时间 | | |、出资形式、资金 | | | 到位时间、作价依据及对应估值、工商变更时间 | | |(2)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原因,认定股权变动时间的依 | | |据发行人上述股权变动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系因发行人控股| | |股东尹洪涛持有的 | | | 发行人股权受到冻结。 |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年3月1日开始| | |实施),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 |,记载下列事项: | | |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 | | (二)股东的出资额; | |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 | |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 | |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 | |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 |行)》(2008年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 |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修订)第五十| | |三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 | |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 | |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 | |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 | |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 | |发行人自2018年7月2日股东会至2019年9月20日股东会期间的历 | | |次股权变动,均及时获得股东会通过,均因尹洪涛持有的信德化| | |工股权受冻结而未能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 |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规定记载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 | |可以行使股东权利,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 | |名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经登记的股东及股权变动不具备资格| | |或效力。股权是否实际进行公司变更登记,只是涉及对公司及双| | |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对抗效力问题,并不影响股权在双方之间已经| | |完成转让的事实状态,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和股东权益的行使| | |。发行人上述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变动均已经股东会| | |审议并修改了相应的公司章程和对应的股东名册,公司股东均可| | |按变动后的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已参与公司股东会表决、参与| | |其持股期间的分红。上述股权变动均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 | |了相应对价或实缴了新增的注册资本,相关股东之间不存在纠纷| | |或潜在纠纷。 | | |综上,发行人于股东会通过决议,股权转让价款收讫或增资第一| | |笔实缴完成后进行相应股东名册记载,进而发行人股权冻结期间| | |的股权变动以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时点作为认定股权变动时| | |间的依据。上述股权变动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 |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未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未| | |以工商变更时间作为发行人股权冻结期间所发生的股权变动时间| | |的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 | |(3)不涉及冻结股权的发行人股权变动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 | | |原因 | | |公司曾申请办理不涉及冻结股权的有关股权变动,工商管理部门| | |经办人员反馈,尹洪涛为信德化工的法定代表人,信德化工在其| | |法定代表人股权被司法冻结期间,相关股权变动在工商管理部门| | |的网络审核系统中无法通过,因此不涉及冻结股权的发行人股权| | |变动未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 | |(4)不涉及冻结股权的发行人股权变动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对 | | |发行人的影响 | | |①发行人股权变动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对发行人股权变动的合法| | |性和有效性的影响 | | |发行人在股权司法冻结期间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及时获得股东会| | |通过并修改了相应的公司章程和对应的股东名册,公司股东均可| | |按变动后的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已参与公司股东会表决、参与| | |其持股期间的分红。上述股权变动均签署了相关的协议并支付了| | |相应对价或实缴了新增的注册资本,相关股东之间不存在纠纷或| | |潜在纠纷。 | | |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股权变动的相关协议不存在当时有效的《合| | |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当时有效的《公司法| | |》规定记载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权利,| | |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法律并未明确规| | |定未经登记的股东及股权变动不具备资格或效力。股权是否实际| | |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只是涉及对公司及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对抗| | |效力问题,并不影响股权在双方之间已经完成转让的事实状态,| | |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和股东权益的行使。 | | |发行人已取得辽阳市宏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 | |明其设立及历次变更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备案手续,发行人遵| | |守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存在| | |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 |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任何处罚的情形。 | | |因此,发行人股权变动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发行人股权变| | |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 |②发行人股权变动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对发行人股权清晰完整以| | |及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 | |发行人于股东会通过决议,股权转让价款收讫或增资第一笔实缴| | |完成后进行相应股东名册记载,进而发行人股权冻结期间的股权| | |变动以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时点作为认定股权变动时间的依| | |据,未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 |在尹洪涛股权解除冻结后,发行人及时完成了相关股权变动的工| | |商变更登记,相关股权清晰完整,有关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 | |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尹洪涛、尹士宇报告期内均具有对发行人| | |的控制权,未受到股权变动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影响。 | | |③辽阳市宏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股权冻结期间未能及时完成股| | |权变动登记的事项出具专项证明 | | |辽阳市宏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出具《证明》,主要| | |内容如下:“你公司前身辽宁信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 | |德化工”),法定代表人尹洪涛持有的信德化工60%股权曾于201| | |7年5月至2019年12月被司法冻结,在此期间信德化工先后发生增| | |资和股权转让,但由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股东所持股权被司法冻| | |结的客观原因,被冻结股权的股权变动依法不能办理变更登记,| | |对于不涉及冻结股权的股权变动,因在先发生的增资会导致登记| | |系统中锁定的被冻结股权的比例相对减少,系统中无法通过,而| | |之后发生的股权转让需在前次增资的基础上进行变更登记。在法| | |定代表人股权解除冻结后,你公司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 | | |间共办理三次变更业务(依据宏伟区行政审批局提供变更情况查| | |询卡)。宏伟区行政审批局受理并办理完成了三次变更行为,即| | |你公司此次股权变动的变更登记属于合法范畴。综上,你公司曾| | |在法定代表人股权被司法冻结期间未能及时完成上述股权变动的| | |变更登记,但在股权解除冻结后及时补办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 | |股权清晰明确,我局不会对你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股权冻结期间未| | |能及时完成股权变动登记的事项予以行政处罚。” | | |综上,不涉及冻结股权的发行人股权变动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对| | |发行人未造成不利影响。 | | | 10、报告期内股东出资的具体形式 | |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发生三次增资,均系以货币出资并经验资,| | |不存在股东未以现金出资的情形,亦不涉及债转股。 | |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相关股权转让过程中,张晨与王洪利系以对尹| | |士宇享有的债权作为其受让股权过程中支付的一部分对价,具体| | |情况如下: | | |张晨对尹士宇享有的债权,系基于2018年12月28日,张晨与尹士| | |宇签署《借款协议》,并向尹士宇支付550万元借款而形成。201| | |9年9月20日,尹士宇与张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张晨以600 | | |万元的价格受让尹士宇所持信德化工0.8264%的股权(出资额10 | | |万元),张晨以550万元的债权本金及利息28.057534万元作为支| | |付对价的一部分,差额21.942466万元后由张晨以银行转账方式 | | |补充支付给尹士宇(已于2020年1月13日完成支付),2019年9月| | |20日,该股权转让获得信德化工股东会决议通过。至此,张晨对| | |尹士宇的债权已全部作为其受让股权所支付对价的一部分,张晨| | |取得信德化工相应部分的股权。 | | |王洪利对尹士宇享有的债权,系基于2018年7月14、15日,王洪 | | |利向尹洪涛支付的1,000万元,并与尹洪涛、尹士宇于2018年7月| | |20日签署《协议书》而形成;2019年9月20日,三方共同签署《 | | |债务转让协议》,约定该笔债务转移至尹士宇,形成王洪利对尹| | |士宇的债权;2019年9月20日,尹士宇与王洪利签署《股权转让 | | |协议》,王洪利以1,080万元的价格受让尹士宇所持信德化工1.4| | |876%的股权(出资额18万元),王洪利以1,000万元的债权本金 | | |及未付利息53.123288万元作为支付对价的一部分,差额26.8767| | |12万元后由王洪利以银行转账方式补充支付给尹士宇(已于2020| | |年1月13日完成支付),2019年9月20日,该股权转让获得信德化| | |工股东会决议通过。至此,王洪利对尹士宇的债权已全部作为其| | |受让股权所支付对价的一部分,王洪利取得信德化工的股权。 | | | 11、尹洪涛在其股权冻结期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 | | |尹洪涛股权冻结期间,于2019年9月20日与尚融宝盈、尚融聚源 | | |签署《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与陈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当事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 | |胁迫、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存在以| |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当时| | |有效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 | |股权的司法冻结属于一定期间内限制该股权变动的保全措施,其| | |法律后果是该股权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受到限制,即影响| | |转让双方合同的履行,但并不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 |2019年2月2日,彭丽容已向广州中院申请撤回上诉。2019年10月| | |17日,广州中院作出(2019)粤01民终18593号《民事裁定书》 | | |,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彭丽容撤回上诉处理。尹洪涛于2019年9月2| | |0日签署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时,知晓彭丽容已提起撤诉申请,故 | | |在充分告知受让方相关情况并获得同意的情况下,与受让方签署| | |股权转让协议;尹洪涛在股权冻结解除后,相关转让均已完成变| | |更登记,转让双方均确认转让不存在潜在纠纷及风险。 | | |(六)整体变更及历次股权转让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 | 1、整体变更纳税情况 | |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414号”《审 | | |计报告》,信德化工以截至2020年3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2| | |75,536,981.75元中的51,000,000元折为股份公司股份51,000,00| | |0股,每股面值1元,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51,000,000元。整体变| | |更时,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由信德化工的12,433,333.00元变更为 | | |股份公司时的51,000,000元,增加的注册资本源自于信德化工股| | |东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 | | |发行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宏伟区税务局| | |,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 | |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根 | | |据“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 | |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 | |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认定信德化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不| | |产生个人所得税。 | | |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 | |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根据“被投资企业将| | |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 | |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 | |税基幢的相关规定,认定机构发起人无需就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取| | |得的股本缴纳企业所得税。 | |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宏伟区税务局于2020年10月12日出具《证明| | |》,内容如下: | |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税号:9121100472565639XK| | |,前身系辽宁信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化工”)之股| | |东尹洪涛(身份证号:21100219640411****)、尹士宇(身份证| | |号:21100219930318****)在信德化工历次股权变动,包括股权| | |转让、股份改制过程中,均已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缴纳| | |个人所得税,未发现违反国家税务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形。 | | | 2、历次股权转让纳税情况 | | |(1)2012年10月,尹镜清将其所持有的信德化工厂全部股份110| | |万元(占总股份 | | |11%)转让给尹洪涛,孙凤彬将其所持有的信德化工厂全部股份1| | |10万元(占总股份11%)转让给尹洪涛,王殿贞将其所持有的信 | | |德化工厂全部股份100万元(占总股份10%)转让给孙铁红。本次| | |股份转让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 | | |根据当时有效的《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 |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015年1月1日起| | |因《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新规出台而废| | |止)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股权转让,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 |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 | |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据此,本次股权转让不产生个人所得税。 | | |(2)2017年2月,孙铁红将其持有的公司40%股权(出资额400万| | |元)转让给尹士 | | |宇,本次股权转让系母子间的股权转让,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 |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 | |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股权转让,可| |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 | |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 |、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 | |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 | | 据此,本次股权转让不产生个人所得税。 | | |(3)2018年9月至12月,尹士宇将所持有的公司1.6529%股权(2| | |0万元出资额) | | |作价500万元转让给张晨,将其所持有的公司0.9917%股权(12万| | |元出资额)作价300万元转让给刘晓丽,将其所持有的公司0.661| | |2%股权(8万元出资额)作价200万元转让给孙国林,将其所持有| | |的公司0.4959%股权(6万元出资额)作价150万元转让给刘莹, | |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0.3306%股权(4万元出资额)作价100万元转 | | |让给朱梓僖。 | | |本次股权转让中尹士宇有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 | |据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宏伟区税务局于2018年12月27日出具的税| | |收完税证明以及尹士宇提供的相关完税凭证,尹士宇该次股权转| | |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纳完毕,交易各方均已缴纳本次股权转| | |让印花税。 | | |(4)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尹洪涛将其所持公司3.6915%的股| | |权(出资额 | | |44.6667万元)作价2,680万元转让给尚融宝盈,将其所持公司4.| | |9000%的股权(出资额59.29万元)作价3,557.4万元转让给陈伟 | | |;尹士宇将其所持公司1.5427%的股权(出资额18.6667万元)作| | |价1,120万元转让给尚融宝盈,将其所持公司0.2755%的股权(出| | |资额3.3333万元)作价200万元转让给尚融聚源,将其所持公司1| | |.4876%的股权(出资额18万元)作价1,080万元转让给王洪利, | | |将其所持公司0.8264%的股权(出资额10万元)作价600万元转让| | |给张晨。 | | |本次股权转让中尹洪涛、尹士宇均有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 | |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宏伟区税务局于2020年3月26 | | |日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以及相关完税凭证,尹洪涛、尹士宇该| | |次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均已缴纳完毕,交易各方均已缴纳| | |本次股权转让印花税。 | | |(5)2020年3月,尹洪涛将其持有的公司2.4244%股权(出资额3| | |0.14318万元) | | |作价2,000万元转让给张枫升,将其持有的公司0.2413%股权(出| | |资额3万元)作价199.05万元转让给蓝湖投资。 | | |本次股权转让中尹洪涛有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 | |据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宏伟区税务局于2020年4月26日出具的税 | | |收完税证明以及相关完税凭证,尹洪涛该次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 | |所得税已缴纳完毕,交易各方均已缴纳本次股权转让印花税。 | | |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 |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宏伟区税务局于2021年2月5日出具《证明》| | |,内容如下: | |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其前身辽宁信德化工有| | |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化工”)经过股份改制整体变更而来,| | |信德化工的前身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辽阳市宏伟区信德化工厂(以| | |下简称“信德化工厂”)。 | | |信德化工厂阶段尹镜清与尹洪涛之间、孙凤彬与尹洪涛之间,王| | |殿贞与孙铁红之间的股权转让,信德化工阶段孙铁红与尹士宇之| | |间的股权转让,均属于家庭成员内部和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股| | |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 | | |信德化工阶段因引入外部投资人的需要,尹洪涛、尹士宇在历次| | |股权转让及股权变动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已经足额缴纳,依| | |法履行了纳税义务。 | | |信德化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信德化工阶段股东溢价| | |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增加了注册资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 |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 | |发[1997]第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 | |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 | |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信德化工整体变更为股| | |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 |综上,发行人整体变更及历次股权转让时,发行人相关股东已经| | |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导致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存在重大违法行| | |为及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的情况。 | |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本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10,200万股, | | |注册资本为10,200万元。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2-08-26|上市日期 |2022-09-09|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1700.0000 |每股发行价(元) |138.88 | ├──────────┼─────┼──────────┼─────┤ |发行费用(万元) |19513.6200|发行总市值(万元) |236096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216582.38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169.00 | | |0 | |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160.40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2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78.39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辽宁信德碳基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SIND HOLDINGS CO., LIMITED | 子公司 | 100.00| ├──────────────────┼────────┼─────┤ |SIND INTERNATIONAL LIMITED | 孙公司 | 100.00| ├──────────────────┼────────┼─────┤ |SIND INTERNATIONAL LLC | 孙公司 | 100.00| ├──────────────────┼────────┼─────┤ |中科化物(大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0.00| ├──────────────────┼────────┼─────┤ |中科能源材料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28.28| ├──────────────────┼────────┼─────┤ |信德胜隆(大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大连信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大连信德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大连奥晟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0.00| ├──────────────────┼────────┼─────┤ |成都信泰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80.00| ├──────────────────┼────────┼─────┤ |成都昱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80.00| └──────────────────┴────────┴─────┘ 免责声明:本信息由本站提供,仅供参考,本站力求 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 准,本站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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