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公司概况☆ ◇603976 正川股份 更新日期:2025-06-17◇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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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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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Chongqing Zhengchuan Pharmaceutical Packaging 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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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正川股份              |证券代码|603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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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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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医药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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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上海A股               |上市日期|2017-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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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邓勇                  |总 经 理|邓秋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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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秘|费世平                |独立董事|徐细雄,盘莉红,胡文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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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23-68349898        |传    真|86-23-68349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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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cqzcjt.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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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zczq@cqzcjt.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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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正川玻璃工业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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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正川玻璃工业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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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制造、加工、销售:锁口瓶,药用玻璃瓶,瓶盖,塑料制品,玻|
|        |璃仪器及制品,医药包装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经营范围中 |
|        |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
|        |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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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药用玻璃管制瓶等药用包装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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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公司名称为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1、有限公司设立。                                   |
|        |(1)有限公司设立发行人前身为成立于1989年的滩口玻璃厂, |
|        |由邓正川、艾远芳及其家庭成员创办,系挂靠集体企业,其中集|
|        |体资产已于1995年10月退出。1997年9月,重庆市北碚区乡镇企 |
|        |业管理局出具《关于同意成立重庆正川玻璃有限公司的批复》(|
|        |碚乡镇企(1997)137号文),同意在原滩口玻璃厂的基础上成 |
|        |立重庆正川玻璃有限公司。                                |
|        |1997年10月27日,重庆渝碚会计师事务所对滩口玻璃厂进行评估|
|        |并出具渝碚会所评字(1997)第89号《资产评估报告》,截止19|
|        |97年9月30日,评估结果为净资产1,796万元。1997年11月5日, |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镇乡村企业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重|
|        |庆市滩口玻璃厂资产评估确认通知》(碚府企办(1997)55号)|
|        |,确认滩口玻璃厂中的集体资产已于1995年10月退出,滩口玻璃|
|        |厂经评估的净资产为1,796万元。                           |
|        |1997年11月4日,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人民政府企业办公室出具 |
|        |《关于重庆市正川玻璃有限公司产权界定的证明》,确认重庆市|
|        |正川玻璃有限公司经上述《验资报告》审定的注册资本为1,000 |
|        |万元,全部属重庆市正川玻璃有限公司投资者所有。          |
|        |为进一步确认正川有限设立时的历史遗留问题和资产权属,2013|
|        |年7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出具北碚府发(2013)48号文, |
|        |确认:1997年11月,滩口玻璃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股东为邓|
|        |正川等五人,本次改制未给国家、集体及相关主体造成损失,有|
|        |限公司股权划分清晰,未发生争议或纠纷,改制后有限公司不存|
|        |在集体资产投入,本次改制过程及结果真实、合法、有效;2014|
|        |年11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渝府办函(2014)69号文,|
|        |确认滩口玻璃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及结果真实、有效。|
|        |滩口玻璃厂改制设立正川有限,经过了必要的资产评估、评估确|
|        |认、验资和产权界定等程序,改制程序合法。由于邓正川已去世|
|        |,保荐机构对当时的出资人邓勇、邓步国、马卫国、龚向明进行|
|        |了访谈并查阅了改制时的会议纪要、改制方案,了解了改制时的|
|        |背景,北碚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对改制方案批复同意成立正川有限|
|        |同时认为“该公司为镇级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为北碚|
|        |区乡镇企业管理局”,老股东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出资,职工|
|        |股东拟用现金出资,由于职工持股方案尚未达成一致,故老股东|
|        |先期以净资产出资计入注册资本1,000万元,完成了工商注册登 |
|        |记。                                                    |
|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滩口玻璃厂改制设立正川有限履行了资|
|        |产评估、评估确认、验资、产权界定等程序,改制方案经重庆市|
|        |北碚区乡镇企业管理局批准,改制过程合法、有效,正川有限的|
|        |设立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2)正川有限第一次股权变更(增加注册资本)。           |
|        |1998年2月6日,邓正川、邓勇、邓步国、马卫国、龚向明等签署|
|        |《重庆市正川玻璃有限公司章程》约定:正川有限注册资本1,80|
|        |0万元,其中邓正川、邓勇、邓步国、马卫国、龚向明以实物出 |
|        |资,艾远芳等职工股东(以下简称“职工股东”)以货币出资。|
|        |1998年3月31日,重庆渝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渝碚会验字(1997)|
|        |第132号《验资报告》,截至1998年3月11日,正川有限实收资本|
|        |为1,800万元。                                           |
|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工商变更的相关资料以及验资报告、附件,|
|        |访谈了邓勇等四位出资人和当时主要的职工股股东,了解了本次|
|        |增资的背景,本次增资大量引进职工股东,是为了实现北碚区乡|
|        |镇企业管理局对改制事项批复中“该公司为镇级股份合作制企业|
|        |”的要求,艾远芳等95名职工以现金41.3万元出资,职工持股人|
|        |数95人。由于当时主管部门和正川有限老股东对公司法理解不正|
|        |确,混淆了有限公司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引进职工股股东|
|        |人数过多,导致正川有限股东人数超过50人,违反了公司法的相|
|        |关规定,存在暇疵。由于当时的验资机构已不存在,验资的注册|
|        |会计师也已去世或无法联系,保荐机构访谈了当时的财务部人员|
|        |和四位老股东,了解当时的验资情况,1998年3月的验资报告距 |
|        |离1997年11月改制的时间很近,又是为了实现前次改制中未完成|
|        |的职工持股方案,验资报告中把老股东出资描述为实物出资1,75|
|        |8.7万元;老股东在1997年11月改制中已将净资产整体投入,1,0|
|        |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796万元净资产已形成资本公积,本 |
|        |次老股东增资实际上是以资本公积增加注册资本,本次验资报告|
|        |描述出资方式存在暇疵。就本次增资验资报告中的暇疵,邓勇等|
|        |四位股东出具了《增资情况的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        |《专项验资复核报告》,确认当时的出资方式为以资本公积金增|
|        |加注册资本,出资真实、合法、有效。                      |
|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1)1998年3月正川有限注册资本增|
|        |加到1,800万元,验资报告将邓勇等股东出资方式描述成实物出 |
|        |资,滩口玻璃厂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在改制时已全部投入,超过注|
|        |册资本部分已形成资本公积,本次老股东增资实际上是以资本公|
|        |积金转股本,验资报告在描述出资方式上存在暇疵,但经当事人|
|        |确认、验资复核并经政府确认,正川有限1,800万元注册资本已 |
|        |足额缴纳,本次增资真实、有效,不存在出资不实或损害公司利|
|        |益的情形,验资报告描述出资方式的暇疵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
|        |大影响;(2)本次增资引进职工股东,艾远芳等95名职工以现 |
|        |金41.3万元出资,导致正川有限股东人数超过50人,不符合《公|
|        |司法》的相关规定。                                      |
|        |2、有限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1)股权转让过程2005年9月12日 |
|        |,正川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四项股权转让事宜,其中龚向|
|        |明将其持有正川有限5.87%的股权转让给邓步莉,转让价格按照 |
|        |注册资本1:1确定为105.7万元,马卫国将其持有正川有限3.89%|
|        |的股权转让给邓步琳,转让价格按照注册资本1:             |
|        |1确定为70万元,邓步国将其持有正川有限8.78%的股权转让给邓|
|        |红,转让价格按照注册资本1:1确定为158万元,艾远芳等95名 |
|        |全部职工股东将其合计持有正川有限2.3%的股权转让给邓正川,|
|        |转让价格按照注册资本1:1确定为41.3万元。                |
|        |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邓步莉、邓步琳及邓红均系邓正川之女|
|        |。龚向明与邓步莉为夫妻关系,马卫国与邓步琳为夫妻关系。邓|
|        |步国与邓红于2005年3月15日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邓 |
|        |步国名下全部正川有限股权归邓红所有,邓步国将正川有限股权|
|        |转让给邓红系履行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行为;艾远芳等95名职工|
|        |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邓正川,是为了规范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
|        |人。本次股权转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        |(2)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后续规范措施1998年3月艾远芳等95名|
|        |职工以现金41.3万元对有限公司进行出资,导致正川有限股东人|
|        |数违反了《公司法》有限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的规定,1998年|
|        |3月至2005年9月间,部分职工股东转股、退股及新股东入股未及|
|        |时办理工商登记,程序存在瑕疵。                          |
|        |通过本次股权转让,部分股东将其合计持有正川有限2.3%的股权|
|        |转让给邓正川,有限公司股东人数降至五人,符合《公司法》的|
|        |规定。                                                  |
|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本次涉及股权转让的股东进行了访谈,|
|        |根据《访谈笔录》及股东签署的《声明》艾远芳等95名职工股东|
|        |的出资、转让事宜均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已实际收回了全|
|        |部投资,参与出资期间及股权转让后,本人与邓正川先生及其继|
|        |承人、正川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清楚,未发生任何纠纷并不存|
|        |在潜在纠纷,未来本人也不会就以上在公司出资、收益、出资转|
|        |让事项通过任何方式主张权利。                            |
|        |2013年6月,正川有限全体股东承诺:“1998年增资的职工股东 |
|        |均实际领回了全部出资款,不存在损害职工股东利益的情况,也|
|        |未因此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如未来因职工股东入股款未清退完|
|        |毕引起纠纷或诉讼给正川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的,我公司全|
|        |体股东将足额予以补偿。”2013年4月25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 |
|        |理局北碚分局出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碚区分局关于重庆|
|        |正川玻璃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确认正川有|
|        |限未因本次增资和股权转让事宜受到任何相关单位或个人投诉、|
|        |异议或发生任何纠纷、诉讼事项。同时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
|        |碚分局未来也不会就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不规范事项追|
|        |究正川有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且不会就本次增资及股权转|
|        |让事项进行处罚。2013年7月24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出具 |
|        |北碚府发[2013]48号文,确认正川有限有效存续,本次职工股|
|        |东增资及退出后,正川有限现有股东权利义务清晰无争议,增资|
|        |及退出过程及结果真实、有效。                            |
|        |保荐机构认为:1998年3月到2005年9月间,发行人职工股东股权|
|        |转让均系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未发生任何纠纷并不存在潜在|
|        |纠纷;截至2005年9月,正川有限股东人数超过50人及股权转让 |
|        |不规范的情况已得到有效规范,正川有限的全体股东对此出具承|
|        |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碚分局和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均|
|        |已发文确认,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股东人数超过超过50人及股权|
|        |转让不规范不会影响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潜在风险,不会对本次|
|        |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
|        |  3、有限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及第一次增资。             |
|        |(1)股权转让2005年11月30日,邓正川与邓勇、邓步莉、邓步 |
|        |琳、邓红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邓正川将其持有的正川有|
|        |限6.94%的股权转让给邓勇,转让价格为125万元;将其持有的正|
|        |川有限5.239%的股权转让给邓步莉,转让价格为94.3万元;将其|
|        |持有的正川有限7.22%的股权转让给邓步琳,转让价格为130万元|
|        |;将其持有的正川有限2.33%的股权转让给邓红,转让价格为42 |
|        |万元。同日,正川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一致同意上述四项股权|
|        |转让事宜。                                              |
|        |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四人全部为邓正川的子女,股权转让的原因|
|        |是邓正川年事已高,拟退出正川有限,故将其持有的部分正川有|
|        |限股权在其子女中进行合理分配。本次股权转让无需缴纳个人所|
|        |得税。                                                  |
|        |(2)增加注册资本为了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 |
|        |同意新增注册资本至1,808.2万元,增资价格经各方协商同意确定|
|        |增资价格为每1元注册资本对应7.94元。                     |
|        |其中,范勇以现金出资20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2.52万元;何荣|
|        |华以现金出资15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9万元;肖清以现金出 |
|        |资10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26万元;邓步键以现金出资10万元|
|        |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26万元;姜凤安以现金出资5万元认购新增 |
|        |注册资本0.63万元;邓步金以现金出资5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0|
|        |.63万元。上述六名新进股东全部系公司员工。重庆鸿源会计师 |
|        |事务有限公司对本次增资行为进行审验,并于2006年1月4日出具|
|        |鸿源会所[2005]字第208号《验资报告》。                 |
|        |  4、有限公司股份继承及第三次股权转让。               |
|        |(1)股份继承2007年10月27日,邓正川先生因病逝世。2010年7|
|        |月1日,邓勇、邓步莉、邓红、邓步琳与艾远芳签署《自愿放弃 |
|        |股份继承权协议书》,邓勇、邓步莉、邓步琳、邓红一致表示自|
|        |愿放弃邓正川留下来的股份继承权,全部由艾远芳享有和处理,|
|        |邓勇、邓步莉、邓步琳、邓红保证今后不再为对该股份提出任何|
|        |异议。                                                  |
|        |2011年7月26日,正川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艾远芳继承邓 |
|        |正川持有正川有限33.18%的股权。                          |
|        |(2)股权转让2011年7月26日,正川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何荣华|
|        |股权转让事宜。其中,孙联云以人民币3万元受让何荣华持有正 |
|        |川有限0.022%的股权;王跃福以人民币3万元受让何荣华持有正 |
|        |川有限0.022%的股权;孙开明以人民币3万元受让何荣华持有公 |
|        |司0.022%的股权;李正德以人民币2.0526万元受让何荣华持有正|
|        |川有限0.016%的股权;王元以人民币1.9737万元受让何荣华持有|
|        |正川有限0.014%的股权;秦锋以人民币1.9737万元受让何荣华持|
|        |有正川有限0.014%的股权。上述六人均于正川有限任职。      |
|        |股权转让原因系何荣华因个人原因不再于正川有限任职,故自愿|
|        |与孙联云、王跃福、孙开明、李正德、王元、秦锋等签署《股权|
|        |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正川有限0.11%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孙联云 |
|        |等六人。股权转让价格系经转让各方协商确定,本次转让价款均|
|        |已实际支付,转让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何荣华取得上述|
|        |股权的成本合计为15万元,本次股权转让的六位受让方合计支付|
|        |价款为15万元,该次股权转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5、有限公司第四次股权转让。                         |
|        |2012年1月6日,艾远芳与邓勇、邓秋晗分别签订《重庆市正川玻|
|        |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分别约定:艾远芳将其持有正川有|
|        |限28.18%的股权转让给邓勇,转让价格为509.59万元;将其持有|
|        |正川有限5%的股权转让给邓秋晗,转让价格为90.41万元。     |
|        |其中,邓勇为艾远芳之子,邓秋晗为艾远芳之孙、邓勇之子,股|
|        |权转让的原因系艾远芳年事已高,将其持有的正川有限股权转让|
|        |给邓勇、邓秋晗。同日,正川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一致同意上|
|        |述股权转让事宜。本次股权转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6、有限公司第五次股权转让。                         |
|        |2012年11月,正川有限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正川投资成为新股东,未参与股权转让的股东放弃本次股权转让|
|        |的优先购买权。邓勇、邓步莉、邓步琳、邓红分别与正川投资签|
|        |订《重庆市正川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邓勇将其持有正|
|        |川有限34.78%的股权转让给正川投资,转让价格为628.92万元;|
|        |邓步莉将其持有正川有限6.27%的股权转让给正川投资,转让价 |
|        |格为113.36万元;邓步琳将其持有正川有限6.27%的股权转让给 |
|        |正川投资,转让价格为113.36万元;邓红将其持有正川有限6.27|
|        |%的股权转让给正川投资,转让价格为113.36万元。本次股权转 |
|        |让完成后,正川投资持有正川有限53.59%的股权,成为控股股东|
|        |。                                                      |
|        |本次按出资额转让股权,2012年12月18日,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
|        |务局出具《关于重庆市正川玻璃有限公司改制上市所涉个人所得|
|        |税的批复》,确认邓步莉、邓步琳、邓勇、邓红将其持有的正川|
|        |有限股权分别转让予正川投资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
|        |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规定的“经主管税务|
|        |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该次股权转让可按照其原投资金额|
|        |转让。                                                  |
|        |  7、有限公司第二次增资。                             |
|        |2013年1月20日,正川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将正川有限注 |
|        |册资本增加至1,86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51.80万元全部由永 |
|        |承正好以货币资金947.94万元认缴,增资价格为每1元注册资本 |
|        |对应18.3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进行审验,并出具 |
|        |了天健验(2013)8-4号《验资报告》。                     |
|        |  8、股份公司设立。                                   |
|        |2013年5月2日,天健出具天健审[2013]8-140号《审计报告》 |
|        |,以2013年1月31日为基准日,正川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 |
|        |人民币350,039,351.34元。2013年5月3日,开元评估出具开元评|
|        |报字[2013]042号《重庆市正川玻璃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之公 |
|        |司净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以2013年1月31日为基准日,正川有 |
|        |限净资产评估值为42,751.49万元。                         |
|        |2013年8月31日,正川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以2013年1月31|
|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350,039,351.34元为基数,折为股本6,000万 |
|        |股,每股1元,剩余净资产290,039,351.34元计入变更后股份公 |
|        |司的资本公积。天健对整体变更事宜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
|        |(2013)8-23号《验资报告》。                            |
|        |  9、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        |2015年9月5日,正川股份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为:公司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
|        |3.5股,转增后资本公积金留存269,039,351.34元,本次转增完 |
|        |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将由6,000万元增加至8,100万元。        |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5|
|        |]8-90号《验资报告》。                                  |
|        |  10、股份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                        |
|        |2015年9月7日,邓步莉将其持有的正川股份100,000股股份转让 |
|        |给肖清、将其持有的正川股份100,000股股份转让给姜凤安、将 |
|        |其持有的正川股份100,000股股份转让给范勇、将其持有的正川 |
|        |股份15,900股股份转让给李正德,转让价格为6.16元/股;邓步 |
|        |琳将其持有的正川股份315,900股股份转让给邓步金,转让价格 |
|        |为6.16元/股;邓红将其持有的正川股份217,400股股份转让给邓|
|        |步金、将其持有的正川股份14,100股股份转让给李正德、将其持|
|        |有的正川股份84,400股股份转让给永承正好,转让价格为6.16元|
|        |/股。                                                   |
|        |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是为了稳定员工骨干、增加员工骨干与公司|
|        |利益的一致性。                                          |
|        |股权转让价格系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基础,扣除40|
|        |,000,000.00元现金分红后,经过转让各方协商同意一致商定的 |
|        |。本次股权转让合计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16.76万元,已由发行人|
|        |代扣代缴。                                              |
|        |  2015年10月9日,正川股份完成股份托管机构的变更登记。 |
|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前身系1989年成立的重庆市江北县滩口玻璃厂,经济性质为个人|
|        |合伙经济组织。公司以2013年1月31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 |
|        |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碚区|
|        |分局登记注册,总部位于重庆市北碚区。                    |
|        |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050,000|
|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405,000,000.0|
|        |0元。经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24号文同意,|
|        |公司405,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6月1日起在上海|
|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正川转债”,债券代码“1136|
|        |24”。                                                  |
|        |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9203249834P的营业执照|
|        |,注册资本15,120.20万元,股份总数151,202,081股(每股面值|
|        |1元),均系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17-08-10|上市日期            |2017-08-22|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2700.0000 |每股发行价(元)      |14.32     |
├──────────┼─────┼──────────┼─────┤
|发行费用(万元)      |2993.9100 |发行总市值(万元)    |38664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35670.09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17.18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20.62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3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22.99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4-12-31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重庆正川永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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