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泰克(301568)公司概况 - 股票F10资料查询_爱股网

公司概况

☆公司概况☆ ◇301568 思泰克 更新日期:2025-10-29◇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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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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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Xiamen Sinictek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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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思泰克                |证券代码|301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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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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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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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3-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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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陈志忠                |总 经 理|姚征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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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秘|黄毓玲                |独立董事|卢国胜,吴敏,李惠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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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592-7263060        |传    真|86-592-7263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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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sinictek.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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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zqb@sinictek.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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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火炬高新区同翔高新城市头东一路2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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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火炬高新区同翔高新城市头东一路2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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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
|        |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
|        |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租赁;专用设备修理;电子、|
|        |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
|        |零件、零部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开发;|
|        |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
|        |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
|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业务培训(不|
|        |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货物进出口|
|        |;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        |可项目:Ⅱ、Ⅲ类射线装置生产;Ⅱ、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依|
|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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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机器视觉检测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增值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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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一)有限公司成立情况                              |
|        |2010年10月20日,自然人陈志忠、姚征远、张舰马军共同向厦门|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拟共同出资15|
|        |0.00万元,申请设立厦门思泰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首期出资共|
|        |50.00万元。                                             |
|        |2010年10月21日,厦门中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厦中|
|        |圣所验字(2010)第073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201|
|        |0年10月11日止,有限公司已收到股东首次缴纳的出资额合计50.|
|        |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33%,其中陈志忠、姚征远、张舰马军|
|        |分别以货币资金出资17.50万元、15.00万元、15.00万元和2.50 |
|        |万元。                                                  |
|        |2010年11月15日,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有限公司的工商|
|        |设立登记手续,并核发了注册号为350298200012952的《企业法 |
|        |人营业执照》,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实|
|        |收资本为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志忠,住所为厦门火炬高 |
|        |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583号四层B区。有限公司的经营范|
|        |围为电子生产设备、光学检测设备、电子检测设备、电子测量仪|
|        |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        |  (二)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
|        |2016年5月31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有限 |
|        |公司以2016年3月31日为基准日,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股,整 |
|        |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
|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6年5月30日出具的 |
|        |“瑞华审字[2016]01660369号”《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
|        |16年3月31日),有限公司经审计账面净资产为15,646,751.39元|
|        |;根据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6年5月31日出具的“中发 |
|        |评报字[2016]第066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3月|
|        |31日),有限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1,793.93万元。            |
|        |2016年6月18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 |
|        |起人一致同意:以2016年3月31日经审计的有限公司净资产15,64|
|        |6,751.39元折合股份公司股份,共计折合股份数为1,500万股, |
|        |每股面值1元,余额计入资本公积。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审议通过 |
|        |了公司章程,选举了股份公司董事、监事。                  |
|        |2016年6月18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编号 |
|        |为“瑞华验字[2016]01660011”的《验资报告》,对股份公司整|
|        |体变更的净资产折股进行验证,确认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
|        |注册资本15,000,000.00元。                               |
|        |2016年7月19日,股份公司取得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056282404|
|        |4R,股份公司正式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500.00万元,法定代表|
|        |人为陈志忠,住所为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58|
|        |3号101单元,经营范围为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经营本企业自|
|        |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
|        |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软件开发;其他未列明的机械与|
|        |设备租赁(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
|        |  (三)报告期内股本、股东变动情况                    |
|        |公司自设立至2018年12月31日,于有限公司阶段先后进行了3次 |
|        |增资和3次股权转让,于2016年7月整体变更改制为股份制公司,|
|        |于2016年11月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公司于挂|
|        |牌阶段先后完成了2次定向发行股票、2次股权激励及2次资本公 |
|        |积转增股本,同时发生部分新三板协议转让事项。            |
|        |  1、2019年1月-2019年9月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情况          |
|        |  2、2019年9月,股份公司分配股票股利                  |
|        |2019年8月23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做出决 |
|        |议:同意公司以总股本48,399,000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
|        |在册的股东每10股送红股6股,共计送红股29,039,400股。     |
|        |2019年9月5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股份|
|        |变更登记,本次股票股利分配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为77,438,4|
|        |00股。                                                  |
|        |2019年10月11日,公司就上述股票股利分配事项在厦门市市场监|
|        |督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
|        |2022年3月10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
|        |容诚验字[2022]361Z001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9|
|        |年8月23日,公司已将未分配利润29,039,400.00元转增股本,公|
|        |司注册资本变更为77,438,400元。                          |
|        |  3、2019年9月-2019年10月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情况         |
|        |4、2019年10月,股份公司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
|        |牌                                                      |
|        |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        |司报送终止挂牌的申请材料。并取得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        |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编号:ZZGP2019100004|
|        |)。                                                    |
|        |2019年10月25日,股转公司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厦门思泰克|
|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        |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9]4545号)。公司股票自2019年10月|
|        |30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
|        |  5、2021年1月,股份公司摘牌后第一次还原股权代持行为  |
|        |2020年12月23日,陈志忠、姚征远及张健分别与江旭申、曾国安|
|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还原与江旭申、曾国安的股权代持行|
|        |为。                                                    |
|        |2021年1月1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
|        |过了《关于确认股权激励的议案》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同意上述股权代持还原事项。                          |
|        |2021年1月29日,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 |
|        |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
|        |  6、2021年5月,股份公司摘牌后第二次还原股权代持行为  |
|        |2021年3月26日,陈志忠、姚征远及张健与何生茂签署《股权代 |
|        |持解除协议》,还原其与何生茂的股权代持行为。            |
|        |同日,龙年付与何生茂签署《股权代持解除协议》,还原其与何|
|        |生茂的股权代持行为。                                    |
|        |2021年5月12日,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 |
|        |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
|        |7、2021年10月,股份公司发生股份继承,并第三次还原股权代 |
|        |持行为                                                  |
|        |2021年7月9日,公司财务总监叶金元先生因病去世。经厦门市公|
|        |证处以(2021)厦证内字第15694号《公证书》公证,叶金元先 |
|        |生所持公司285,600股股份(持股比例0.3688%)由其配偶李佩璇|
|        |继承。                                                  |
|        |2021年8月28日,林如玉、杨崇分别与蔡文毅签署《股权委托代 |
|        |理解除协议》,协议约定林如玉、杨崇分别与蔡文毅解除代持关|
|        |系。                                                    |
|        |2021年9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
|        |过了《关于叶金元股份继承的议案》、《关于解除股权代持关系|
|        |的议案》及《关于修改<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的议案》,同意上述股权代持还原事项。                    |
|        |2021年10月15日,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
|        |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
|        |  8、报告期内股东变化情况                             |
|        |公司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曾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        |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其中通过股转系统二级市场交易新增的|
|        |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江苏疌泉元禾璞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        |合伙)。                                                |
|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变化主要包括投资者二级市场转让、股权激|
|        |励及股权代持还原事项等,公司股东人数由报告期期初的37人增|
|        |加至截至报告期末的47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
|        |  (四)公司股东特定权利条款签署及解除情况            |
|        |  1、陈燕文特定权利条款签署及解除情况                 |
|        |  (1)签订情况                                       |
|        |2016年3月4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
|        |加至157.31万元,其中陈燕文以货币增资2.67万元。          |
|        |本次增资中,公司股东陈志忠、姚征远、张舰茂泰投资、林福凌|
|        |、龙年付、范琦、王伟锋(以下统一简称“甲方”)与陈燕文于|
|        |2016年3月1日签署《厦门思泰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
|        |,针对股份回购等股东特定权利进行了约定。                |
|        |  (2)解除情况                                       |
|        |2018年1月8日,陈燕文与甲方签订了《<厦门思泰克光电科技有 |
|        |限公司增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自《<厦门思泰克光电科|
|        |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厦门思泰 |
|        |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中关于上述特殊约定的相关条|
|        |款解除,对双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
|        |  2、邱建胜、曾建平特定权利条款签署及解除情况         |
|        |  (1)签订情况                                       |
|        |2016年3月21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        |增加至163.18万元,其中邱建胜以货币增资3.71万元,曾建平以|
|        |货币增资2.15万元。                                      |
|        |本次增资中,公司股东陈志忠、姚征远、张舰茂泰投资、林福凌|
|        |、龙年付、范琦、王伟锋、陈燕文(以下统一简称为“甲方”)|
|        |与邱建胜、曾建平分别(以下简称为“乙方”)于2016年3月21 |
|        |日签署《厦门思泰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针对股份|
|        |回购等股东特定权利进行了约定。                          |
|        |  (2)解除情况                                       |
|        |2018年1月8日,邱建胜、曾建平分别与甲方签订了《<厦门思泰 |
|        |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自《<厦门|
|        |思泰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 |
|        |,《厦门思泰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中关于上述特殊|
|        |约定的相关条款解除,对双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
|        |  3、江旭申、曾国安特定权利条款签署及解除情况         |
|        |  (1)签订情况                                       |
|        |2018年6月2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志忠、姚征远及张健与江旭 |
|        |申、曾国安签订《协议》,针对股份回购、股份市值等股东特定|
|        |权利进行了约定或承诺。                                  |
|        |  (2)解除情况                                       |
|        |2020年12月23日,陈志忠、姚征远及张健与江旭申、曾国安签订|
|        |《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自相关股权转让之工商变更备案手续|
|        |完成之日起,上述各方于2018年6月20日签订的《协议》终止, |
|        |对上述各方不再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
|        |2021年1月29日,公司于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相关工商变 |
|        |更备案手续,《协议》中股东特定权利条款相应解除。        |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
|        |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申报前已经签|
|        |署的对赌协议均已经解除,符合《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        |》第14条规定,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
|        |  (五)公司股权代持及代持解除情况                    |
|        |1、何生茂与陈志忠、姚征远及张健的代持情况及何生茂与龙年 |
|        |付的代持情                                              |
|        |  况                                                  |
|        |  (1)股权代持的产生及背景原因                       |
|        |2016年1月30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        |增加至154.64万元,其中龙年付以货币增资4.64万元,增资价格|
|        |为12.50元/注册资本。2016年2月6日,有限公司就上述事项于厦|
|        |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
|        |2016年2月1日,何生茂与龙年付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协议约|
|        |定由龙年付代何生茂持有公司注册资本共计4.64万元,占公司本|
|        |次增资后注册资本的3.00%,本次增资实质为何生茂对公司的增 |
|        |资行为,增资款项由何生茂实际支付予公司。                |
|        |同日,何生茂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志忠、姚征远及张健签订《股|
|        |权代持协议》,协议约定由陈志忠、姚征远及张健均分别代何生|
|        |茂持有公司注册资本0.82万元,合计2.47万元,占本次增资后公|
|        |司注册资本的1.60%,股权转让价格为0元。                  |
|        |何生茂为公司前经销商深圳思泰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
|        |实际控制人,因看好公司产品及未来发展前景,同时自身具备较|
|        |好的销售渠道优势,出于合作共赢的商业原则,产生了对公司的|
|        |投资意向。经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何生茂协商,何生茂持股由两部|
|        |分构成,第一部分为何生茂指定龙年付作为其代持人,以12.50 |
|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对公司增资入股;                       |
|        |  第二部分由三位实际控制人代为其持有,转让价格为0元。 |
|        |  (2)股权代持的延续                                 |
|        |  1)2016年3月,有限公司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            |
|        |2016年3月4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
|        |加至157.31万元,其中陈燕文以货币增资2.67万元。          |
|        |  2)2016年3月,有限公司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            |
|        |2016年3月21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        |增加至163.18万元,其中邱建胜以货币增资3.71万元,曾建平以|
|        |货币增资2.15万元。                                      |
|        |  3)2016年7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
|        |2016年7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2016年3月31日经|
|        |审计的有限公司净资产,共计折合股份数为1,500万股,每股面 |
|        |值1元,何生茂被代持注册资本同比例折合股份。             |
|        |  4)2017年3月,股份公司第一次定向发行股票            |
|        |2017年2月3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        |股票发行方案,公司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780,000股,每股发 |
|        |行价格为人民币6.67元,募集资金不超过11,872,600.00元。   |
|        |  5)2017年4月,股份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        |2017年4月,公司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公司以总股本16,|
|        |780,000股为基数,向在册的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转增后总股本|
|        |为25,170,000股,何生茂被代持股份数量同比例增加。        |
|        |  6)2018年3月,股份公司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            |
|        |2018年2月4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        |股票发行方案,公司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300,000股,每股发 |
|        |行价格为人民币6.80元,募集资金不超过22,440,000.00元。   |
|        |  7)2018年11月,股份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        |2018年11月,公司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总股本28,470,000|
|        |股为基数,向在册股东每10股转增7股,转增后总股本为48,399,|
|        |000股,何生茂被代持股份数量同比例增加。                 |
|        |  8)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何生茂转让被代持股份15万股 |
|        |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2月1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以股转系 |
|        |统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部分机构投资者转让所持股权。由于本次转|
|        |让估值约为9亿元人民币,估值较高,何生茂向公司实际控制人 |
|        |提出随实际控制人同步转让部分代持股权,经双方协商确定,上|
|        |述转让的共计155万股中,包含由三位实控人分别代何生茂转让5|
|        |万股,共计15万股股份,并支付何生茂相关价款。            |
|        |  9)2019年9月,股份公司分配股票股利                  |
|        |2019年9月,公司分配股票股利,以总股本48,399,000股为基数 |
|        |,向在册的股东每10股送红股6股,分配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 |
|        |为77,438,400股,何生茂被代持股份数量同比例增加。        |
|        |  此后,公司股本未发生变动。                          |
|        |  (3)股权代持的解除                                 |
|        |2021年3月26日,何生茂与陈志忠、姚征远及张健签署《股权代 |
|        |持解除协议》,约定由陈志忠、姚征远及张健分别将其代何生茂|
|        |持有的229,288股,合计687,864股转让予何生茂,股权转让对价|
|        |为0元。                                                 |
|        |同日,何生茂与龙年付签署《股权代持解除协议》,约定由龙年|
|        |付将其所持的全部1,739,976股,转让予何生茂,股权转让对价 |
|        |为0元。                                                 |
|        |2021年4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
|        |过了《关于解除股权代持关系的议案》及《关于修改<厦门思泰 |
|        |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 |
|        |项。                                                    |
|        |2021年5月12日,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 |
|        |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
|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何生茂直接持有公司3,339,040股,占公 |
|        |司总股本比例为4.31%,至此,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志忠、姚征远 |
|        |及张健,公司自然人股东龙年付代何生茂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权代|
|        |持情况全部解除,并还原至实际股东。                      |
|        |  (4)关于股权代持的确认                             |
|        |2021年4月17日,何生茂向受让方赛富金钻、元禾璞华出具《确 |
|        |认书》,确认姚征远、张健分别与赛富金钻签订的《关于厦门思|
|        |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及陈志忠与元禾璞|
|        |华签订《关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合法、有效;转让方在取得转让代持股份所得款项后,已将上|
|        |述相关款项实际支付给何生茂;何生茂知晓发行人正在筹划首次|
|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其认可上述股份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
|        |性,且股份转让价格公允,上述股份转让行为不存在任何争议及|
|        |潜在纠纷,何生茂现在及将来均不会就上述股份转让事宜向元禾|
|        |璞华、赛富金钻、陈志忠、姚征远、张健或发行人进行追索或主|
|        |张任何权利。                                            |
|        |2021年5月17日,陈志忠、姚征远、张健及何生茂出具《确认书 |
|        |》,确认各方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及《股权代持解除协议》|
|        |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确认各方|
|        |已实际收取或支付代持期间分红、转让等相关事项款项,不存在|
|        |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且目前各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
|        |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亦不存在以股权方式进行不|
|        |当利益输送的情形,也没有就公司股权权属、股东权益等签订任|
|        |何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相关安排;确认股权代持关系已真实解|
|        |除,双方认可代持期间陈志忠、姚征远及张健代何生茂行使股东|
|        |职权的行为,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                  |
|        |2021年5月17日,龙年付与何生茂出具《确认书》,确认各方签 |
|        |署的《股权代持协议》及《股权代持解除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
|        |思表示,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确认相关增资款项已由何|
|        |生茂实际支付,双方均已实际支付或收取代持期间的分红款项,|
|        |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且目前双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        |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亦不存在以股权方式|
|        |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也没有就公司股权权属、股东权益等|
|        |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相关安排;确认股权代持关系已|
|        |真实解除,双方认可代持期间龙年付代何生茂行使股东职权的行|
|        |为,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                          |
|        |  2、林如玉及杨崇与公司自然人股东蔡文毅的代持情况     |
|        |  (1)股权代持的产生及背景原因                       |
|        |2017年9月19日,公司于股转系统发生股权转让交易,茂泰投资 |
|        |转让其持有公司的11.50万股股权予自然人蔡文毅,转让价格为6|
|        |9.00万元。2017年9月15日,蔡文毅分别与杨崇及林如玉签署《 |
|        |股权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约定由蔡文毅代杨崇持有公司股权20|
|        |,000股,股权转让款为12.00万元人民币;代林如玉持有公司股 |
|        |权15,000股,股权转让款为9.00万元人民币。                |
|        |林如玉为实控人陈志忠配偶林华燕的母亲,杨崇及蔡文毅与林华|
|        |燕分别为朋友关系,林如玉、杨崇及蔡文毅均看好公司发展前景|
|        |,于2017年希望投资公司股票。届时公司尚为新三板挂牌公司,|
|        |开通新三板权限需500万元金融资产要求,林如玉、杨崇开通上 |
|        |述权限存在一定困难;与此同时,蔡文毅与茂泰投资(2017年茂|
|        |泰投资的合伙人仅包括三位实际控制人)已达成协议转让意向,|
|        |故经林华燕介绍,林如玉及杨崇分别与蔡文毅达成一致,由蔡文|
|        |毅代林如玉及杨崇持有公司股票。2017年9月18日,林华燕通过 |
|        |银行转账的方式代其母林如玉支付上述款项;2017年9月20日, |
|        |杨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上述款项。                    |
|        |  (2)股权代持的延续                                 |
|        |  1)2018年3月,股份公司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            |
|        |2018年2月4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        |股票发行方案,公司本次向陈志忠、姚征远、张健三人发行股票|
|        |3,300,000股,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28,470,000股。林 |
|        |如玉、杨崇被代持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                    |
|        |  2)2018年11月,股份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        |2018年11月,公司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总股本28,470,000|
|        |股为基数,向在册股东每10股转增7股,转增后总股本为48,399,|
|        |000股,林如玉、杨崇被代持股份数量同比例增加。           |
|        |  3)2019年9月,股份公司分配股票股利                  |
|        |2019年9月,公司分配股票股利,以总股本48,399,000股为基数 |
|        |,向在册的股东每10股送红股6股,分配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 |
|        |为77,438,400股,林如玉、杨崇被代持股份数量同比例增加。  |
|        |在上述历次股本变动中,林如玉、杨崇持股同比例变动,变动后|
|        |分别持有公司40,800股、54,400股。                        |
|        |  (3)股权代持的解除                                 |
|        |2021年8月28日,林如玉、杨崇分别与蔡文毅签署《股权委托代 |
|        |理解除协议》,协议约定由蔡文毅购买林如玉及杨崇所持全部股|
|        |份,股权转让价格为79.0296万元人民币及105.3728万元人民币 |
|        |,以解除上述代持关系。                                  |
|        |根据对上述各方的访谈确认,由于公司上市事宜持续未得到实质|
|        |性进展,且股权代持还原涉及锁定期事项,各方协商以15亿元估|
|        |值定价,由蔡文毅购买林如玉及杨崇相关股权。上述款项以银行|
|        |转账的方式,由蔡文毅实际支付予林如玉及杨崇。            |
|        |2021年9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
|        |过了《关于解除股权代持关系的议案》及《关于修改<厦门思泰 |
|        |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 |
|        |项。                                                    |
|        |2021年10月15日,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
|        |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
|        |至此,林如玉及杨崇与公司自然人股东蔡文毅的代持情况全部解|
|        |除。                                                    |
|        |  (4)关于股权代持的确认                             |
|        |2021年11月16日,杨崇及蔡文毅出具《确认书》,确认杨崇及蔡|
|        |文毅签署的《股权委托代理协议》及《股权委托代理解除协议》|
|        |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确认杨崇|
|        |及蔡文毅已实际收取或支付上述历次股权转让相关款项及代持期|
|        |间的分红款项,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且目前双方之间不|
|        |存在委托持股、代持股关系,也没有就公司股权权属、股东权益|
|        |等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相关安排。                |
|        |2021年11月16日,林如玉、蔡文毅及林华燕出具《确认书》,确|
|        |认林如玉及蔡文毅签署的《股权委托代理协议》及《股权委托代|
|        |理解除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
|        |纷;确认林如玉、蔡文毅及林华燕已实际收取或支付上述历次股|
|        |权转让相关款项及代持期间的分红款项,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
|        |纠纷,且目前三方之间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股关系,也没有就|
|        |公司股权权属、股东权益等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相关|
|        |安排。                                                  |
|        |根据对蔡文毅、林如玉及杨崇的访谈确认,股权代持关系已真实|
|        |解除,林如玉及杨崇均认可代持期间蔡文毅代为行使股东职权的|
|        |行为,不存在纠纷及争议。                                |
|        |3、前员工江旭申、曾国安与陈志忠、姚征远及张健的代持情况 |
|        |  (1)股权代持的产生及背景原因                       |
|        |2018年6月,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引入中国台湾前员工江旭申 |
|        |、曾国安,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志忠、姚征远及张健于当月20日与|
|        |上述员工签订《协议》,约定由三位实际控制人向江旭申、曾国|
|        |安转让公司股票共计28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其中江旭 |
|        |申及曾国安分别持有142,350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5%。   |
|        |公司于2018年尚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由于受让公司股票需开具大|
|        |陆股票账户及相应权限,相关流程较为繁琐,故由三位实际控制|
|        |人代上述中国台湾员工持有上述股份并行使股东权利。        |
|        |  (2)股权代持的延续                                 |
|        |  1)2018年11月,股份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        |2018年11月,公司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总股本28,470,000|
|        |股为基数,向在册股东每10股转增7股,转增后总股本为48,399,|
|        |000股,江旭申及曾国安被代持股份数量同比例增加。         |
|        |  2)2019年9月,股份公司分配股票股利                  |
|        |2019年9月,公司分配股票股利,以总股本48,399,000股为基数 |
|        |,向在册的股东每10股送红股6股,分配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 |
|        |为77,438,400股,江旭申及曾国安被代持股份数量同比例增加。|
|        |综上,在上述历次股本变动中,江旭申及曾国安的持股同比例变|
|        |动,始终分别持有公司0.5%股权,即股本变动完成后分别持有公|
|        |司387,192股。                                           |
|        |  (3)股权代持的解除                                 |
|        |2020年12月23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志忠、姚征远及张健分别与|
|        |江旭申及曾国安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由陈志忠、姚征|
|        |远及张健分别以1元,现金红利;由陈志忠、姚征远及张健分别 |
|        |以1元,合计3元的价格转让129,064股,合计387,192股予曾国安|
|        |,并支付代持期间的现金红利。                            |
|        |2021年1月1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
|        |过《关于确认股权激励的议案》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
|        |2021年1月29日,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 |
|        |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
|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江旭申及曾国安分别直接持有公司387,19|
|        |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5%,至此,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志忠 |
|        |、姚征远及张健代江旭申及曾国安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权代持情况|
|        |解除,并还原至实际股东。                                |
|        |  (4)关于股权代持的确认                             |
|        |为解决股权过户问题,曾国安、江旭申分别于2020年10月起诉至|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诉请陈志忠、姚征远、张健分别将代其|
|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过户至其名下,发行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        |后曾国安、江旭申申请撤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 |
|        |月20日作出“(2020)沪0117民初15666号”和“(2020)沪011|
|        |7民初1566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江旭申、曾国安撤诉。20|
|        |21年1月29日,发行人办理完毕将前述二人登记为股东的章程备 |
|        |案登记手续。因误认为发行人未将二人登记为股东,2021年7月 |
|        |,曾国安、江旭申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陈志忠、|
|        |姚征远、张健支付逾期办理工商变更的违约金,发行人作为第三|
|        |人参与诉讼。后曾国安、江旭申申请撤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
|        |院于2022年1月4日、5日分别作出“(2021)沪0112民初36395号|
|        |”和“(2021)沪0112民初3639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曾 |
|        |国安、江旭申撤诉。至此,曾国安、江旭申与陈志忠、姚征远、|
|        |张健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已全部结案。                      |
|        |根据对陈志忠、姚征远及张健的访谈,以及对江旭申及曾国安的|
|        |访谈确认,确认江旭申及曾国安认可股权代持期间陈志忠、姚征|
|        |远、张健的代为行使股东职权的行为;各方就委托持股事宜不存|
|        |在任何法律纠纷及潜在纠纷,相关股权转让款项及现金分红款项|
|        |等均已实际支付或收取,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协议》及|
|        |《股份转让协议书》的签署均系各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目前|
|        |《协议》已真实解除,现在及将来不存在追究违约责任的情形;|
|        |除《股份转让协议书》之外,无其他现行有效的补充协议或承诺|
|        |,《股份转让协议书》履约正常,不存在纠纷或隐患;各方承诺|
|        |上述内容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准确。              |
|        |  4、姚征远与自然人股东蔡文毅及张蓉的代持情况         |
|        |  (1)股权代持的产生                                 |
|        |2018年8月22日,公司于股转系统发生股权转让交易,东兴证券 |
|        |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公司的30.00万股股权予蔡文毅,转让 |
|        |价格为360.00万元。                                      |
|        |2018年8月21日,姚征远与蔡文毅签署《股权委托代理协议》, |
|        |协议约定由蔡文毅代姚征远持有公司股权15.00万股,股权转让 |
|        |款为180.00万元人民币。同日,姚征远之妻沈文君将上述款项转|
|        |予蔡文毅。                                              |
|        |  (2)股权代持的延续                                 |
|        |  1)2018年11月,股份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        |2018年11月,公司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总股本28,470,000|
|        |股为基数,向在册股东每10股转增7股,转增后总股本为48,399,|
|        |000股,姚征远被代持股份数量同比例增加。                 |
|        |  2)2019年9月,股份公司分配股票股利                  |
|        |2019年9月,公司分配股票股利,以总股本48,399,000股为基数 |
|        |,向在册的股东每10股送红股6股,分配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 |
|        |为77,438,400股,姚征远被代持股份数量同比例增加。        |
|        |  3)2019年9月,蔡文毅将被代持股份转让予张蓉          |
|        |2019年9月9日及2019年9月16日,公司于股转系统发生股权转让 |
|        |交易,蔡文毅分别转让其持有公司的15.00万股及25.80万股股权|
|        |予张蓉,转让价格为12元/股。                             |
|        |张蓉为姚征远表妹,2019年8月5日,姚征远与张蓉签订《股权委|
|        |托代理协议》,约定由张蓉通过股转系统交易获取蔡文毅相关股|
|        |权的方式,代姚征远持有408,000股权。                     |
|        |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9月16日间,姚征远之妻沈文君陆续将股 |
|        |权转让款转予张蓉。2019年9月10日,蔡文毅将179.71万元(扣 |
|        |除交易手续费)股权转让款转予姚征远之妻沈文君;于2019年9 |
|        |月20日提取300万元现金,并支付予姚征远,姚征远于当日存入 |
|        |其本人银行账户。                                        |
|        |  (3)股权代持的解除                                 |
|        |2021年8月28日,姚征远与张蓉签署《股权委托代理解除协议》 |
|        |,协议约定由张蓉将其代姚征远持有的408,000股转让予姚征远 |
|        |,股权转让对价为0元。                                   |
|        |2021年9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
|        |过了《关于解除股权代持关系的议案》及《关于修改<厦门思泰 |
|        |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 |
|        |项。                                                    |
|        |2021年10月15日,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
|        |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
|        |至此,公司实际控制人姚征远与自然人股东蔡文毅及张蓉的股权|
|        |代持情况全部解除,并还原至实际股东。                    |
|        |  (4)关于股权代持的确认                             |
|        |2021年11月16日,姚征远、蔡文毅及张蓉出具《确认书》,确认|
|        |各方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及《股权代持解除协议》为双方的|
|        |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确认各方已实际收|
|        |取或支付代持期间分红、转让等相关事项款项,不存在任何争议|
|        |及潜在纠纷,且目前各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
|        |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亦不存在以股权方式进行不当利益输|
|        |送的情形,也没有就公司股权权属、股东权益等签订任何合同、|
|        |协议或作出其他相关安排;确认股权代持关系已真实解除,各方|
|        |认可代持期间蔡文毅、张蓉代姚征远行使股东职权的行为,不存|
|        |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                                  |
|        |    2023年11月28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证券简称为“思泰克”,证券代码为301568,发行上市后公司股|
|        |本增至人民币10,325.84万股,每股面值1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10,325.84万元。                                         |
|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更。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3-11-17|上市日期            |2023-11-28|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2582.0000 |每股发行价(元)      |23.23     |
├──────────┼─────┼──────────┼─────┤
|发行费用(万元)      |7280.4300 |发行总市值(万元)    |59979.86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52699.43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72.00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66.78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3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22.03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厦门思泰克软件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GEM VISION TECHNOLOGY(S)PTE.LTD.    |     子公司     |    100.00|
├──────────────────┼────────┼─────┤
|Sinic-Tek International Holding Co.,|     子公司     |    100.00|
| Limited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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