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002985 北摩高科 更新日期:2025-08-23◇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 |公司名称|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Beijing Beimo Gaoke Friction Materials Co.,Ltd. | ├────┼───────────┬────┬───────────┤ |证券简称|北摩高科 |证券代码|002985 | ├────┼───────────┴────┴───────────┤ |曾用简称| | ├────┼────────────────────────────┤ |行业类别|国防军工 | ├────┼───────────┬────┬───────────┤ |证券类型|深圳A股 |上市日期|2020-04-29 | ├────┼───────────┼────┼───────────┤ |法人代表|张天闯 |总 经 理|张天闯 | ├────┼───────────┼────┼───────────┤ |公司董秘|王习 |独立董事|姜晓东,季学武,邓文胜 | ├────┼───────────┼────┼───────────┤ |联系电话|86-10-80725911 |传 真|86-10-80725921 | ├────┼───────────┴────┴───────────┤ |公司网址|www.bjgk.com | ├────┼────────────────────────────┤ |电子信箱|bmdongban@bjgk.com | ├────┼────────────────────────────┤ |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火炬街甲12号B218室 | ├────┼────────────────────────────┤ |办公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工业区 | ├────┼────────────────────────────┤ |经营范围|开发、销售摩擦材料及制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 | | |出口;开发、销售航空刹车机轮及组件、飞机机轮刹车系统、飞 | | |机起落架及其零件;销售高性能刹车盘机摩擦片;产品设计;技术 | | |服务;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制造飞机着陆系统及航空部件( | | |限分支机构经营);生产高性能刹车盘机摩擦片;民用航空器维修 | |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民用航空器 | | |维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 |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 | |的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军、民两用航空航天飞行器起落架着陆系统及坦克装甲车辆、高| | |速列车等高端装备刹车制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历史沿革| 1、2003年5月,北摩有限设立 | | |2003年4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核发《企业名 | | |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京西)企名预核(内)字[2003]第1096| | |9206号),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为: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有限责| | |任公司。王淑敏、高昆和唐红英共同以货币方式出资300万元设 | | |立北摩有限。 | | |2003年5月8日,北京华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开业| | |登记验资报告书》((2003)华益验字第388号),确认股东各 | | |方认缴出资的300万元注册资本已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全部缴 | | |足。北摩有限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已足额缴纳,不存在出资不实| | |情况。 | | |2003年5月13日,北京市工商局就公司设立向北摩有限核发《企 | |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2212569685)。 | | |北摩有限设立时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北摩有限由包括王淑敏、高| | |昆和唐红英在内的摩擦厂共计31名主要股东及核心员工共同以货| | |币出资300.00万元设立,该等货币出资来源于前述主体的自有资| | |金,来源合法。为尽快完成北摩有限的设立登记,北摩有限设立| | |时的全部出资登记在王淑敏、高昆、唐红英三人名下。 | | | 2、2003年11月第一次股权转让及第一次增资 | | |2003年11月3日,北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王淑敏 | | |将其持有的共计62.955万元北摩有限出资分别转让给齐立忠8.82| | |万元、韩春景8.82万元、王代英8.82万元、赵云峰8.82万元、刘| | |耀京8.82万元、唐君8.82万元、周玲8.82万元、李金1.215万元 | | |;同意高昆将其持有的共计46.8863万元北摩有限出资分别转让 | | |给杨玉坚8.82万元、李根岭8.82万元、刘扬28.1138万元、李金1| | |.1325万元;同意唐红英将其持有的共计36.18万元北摩有限出资| | |分别转让给杨朝旭8.82万元、王伟8.82万元、刘兴文8.82万元、| | |常春8.82万元、李金0.9万元。 | | |上述股东会同时同意北摩有限新增注册资本176.46万元,其中陈| | |剑锋以货币方式认缴65.0475万元,张秋来、王惠洁、梁金茂、 | | |孙立秋、夏青松、吴晓明、王金刚、闫丽芬、马学博、刘江萍、| | |陆海、王文辉分别以货币方式认缴8.82万元,李金以货币方式认| | |缴5.5725万元。本次增资系为补充北摩有限营运资金,增资价格| | |为1元/注册资本,参考北摩有限2003年10月末每股净资产1.0004| | |元(未经审计)确定,定价合理。本次增资不存在代为增持情形| | |,不存在影响增资价格公允性的隐藏性条款。前述主体认缴本次| | |增资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来源合法。 | | |2003年11月4日,北京华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变 | | |更登记验资报告书》((2003)华益验字1088号),确认北摩有| | |限新增的176.46万元注册资本已按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全部缴足| | |。认缴本次增资的各股东已实际支付增资款,不存在出资不实情| | |形。 | | |2003年11月24日,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 |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2212569685)。 | | | 3、2004年6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 | |2004年5月8日,北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陈剑锋将| | |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共计9.72万元出资分别转让给孟家琳0.90万元| | |、闫荣欣8.82万元;同意韩春景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8.82万元出| | |资转让给王影。陈剑锋与孟家琳、闫荣欣协商一致进行本次股权| | |转让,韩春景系因离职而转出持有的北摩有限股权,转让价格均| | |为1元/注册资本,由转受让双方以出资额为依据协商确定,定价| | |合理。前述股权转让的转受让双方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 |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受让方的资金来源于自| | |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本次股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转让方| | |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委托持股、信| | |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不存在纠纷及潜| | |在纠纷。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转让方的实际出资额,转让方未| | |取得转让收益,相应的转让财产所得额为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 |的缴纳。 | | |2004年6月28日,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 | |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2212569685)。 | | | 4、2006年8月第三次股权转让及第二次增资 | | |2006年7月30日,北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刘耀京 | | |、杨玉坚、常春、孟家琳分别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8.82万元| | |、8.82万元、3.46万元、0.90万元转让给陈剑锋;同意常春、王| | |伟分别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1.18万元、8.82万元转让给李荣| | |立;同意常春、刘兴文分别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1.18万元、| | |8.82万元转让给常顺宏。刘耀京、孟家琳系因退休而转出持有的| | |北摩有限股权,杨玉坚、刘兴文系因离职而转出持有的北摩有限| | |股权,常春系为缓解自身资金压力而转出其持有的部分北摩有限| | |股权,王伟与李荣立协商一致进行前述股权转让,转让价格均为| | |1元/注册资本,由转受让双方以出资额为依据协商确定,定价合| | |理。前述股权转让的转受让双方已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受| | |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受让方的资金来源于自有| | |资金,资金来源合法。本次股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转让方与| | |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 | |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不存在纠纷及潜在| | |纠纷。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转让方的实际出资额,转让方未取| | |得转让收益,相应的转让财产所得额为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 | |缴纳。 | | |上述股东会同时同意北摩有限新增注册资本1,523.54万元,其中| | |摩擦厂以非专利技术“湿式铜基粉末冶金摩擦材料技术”认缴1,| | |400.00万元,王淑敏以货币方式认缴67.6392万元、陈剑锋以货 | | |币方式认缴10.2909万元、刘扬以货币方式认缴10.2909万元、冯| | |华以货币方式认缴5.00万元、高昆以货币方式认缴4.00万元、李| | |荣立、孙立秋、唐红英、王影、夏青松、闫荣欣、杨朝旭、张秋| | |来、周玲、王代英分别以货币方式认缴2.6319万元。本次增资系| | |北摩有限通过摩擦厂以非专利技术增资的方式承接摩擦厂部分资| | |产,同时部分职工以货币增资北摩有限以补充北摩有限营运资金| | |。摩擦厂以自己研发的非专利技术“湿式铜基粉末冶金摩擦材料| | |技术”按照1.02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增资,增资价格参照非专利 | | |知识产权的评估值确定;15名自然人按照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增| | |资,增资价格参考北摩有限2006年6月末的每股净资产1.0862元 | | |(未经审计)确定,定价合理。 | | |本次增资不存在代为增持情形,不存在影响增资价格公允性的隐| | |藏性条款。自然人股东增资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来源合法。| | |2006年7月20日,北京德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知识产权非 | | |专利技术“湿式铜基粉末冶金摩擦材料技术”资产评估报告书》| | |(德评报字(2006)第065号),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2006年6月| | |30日,本次委估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湿式铜基粉末冶金摩擦| | |材料技术”采用收益现值法的评估值为人民币1,430万元。鉴于 | | |原评估机构无证券从业资格,2018年6月28日,公司委托有证券 | | |从业资格的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出资的非专利| | |技术进行了评估复核,并出具了《关于对<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 | | |“湿式铜基粉末冶金摩擦材料技术”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复核报 | | |告》(同致信德评核字(2018)第A0004号);经复核,同致信 | | |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认为:原评估报告格式基本符合《| | |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评估结论合| | |理。北摩有限本次非现金出资的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增资| | |价格合理。 | | |2006年7月30日,北京摩擦厂与北摩有限签署《财产转移协议书 | | |》,摩擦厂将其在公司变更登记注册时认缴出资的非专利技术“| | |湿式铜基粉末冶金摩擦材料技术”作价1,430.00万元转移至北摩| | |有限名下。 | | |2006年8月3日,北京安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变更登记验资报告| | |书》(安诺验字[2006]第156号)。经审验,截至2006年8月3日 | | |,北摩有限已收到股东王淑敏、陈剑锋等15名自然人以货币缴纳| | |的新增注册资本123.54万元;已收到新股东摩擦厂以知识产权非| | |专利技术“湿式铜基粉末冶金摩擦材料技术”缴纳的新增出资1,| | |430.00万元,其中1,400.00万元记入“实收资本”科目,30.00 | | |万元记入“资本公积”科目;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 | |2,000.00万元。认缴本次增资的各股东已实际支付增资款,不存| | |在出资不实情形。 | | |2006年8月5日,北京安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北京北摩高科摩擦| | |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转移报告》(安诺专审字[2006]第025号 | | |),确认截至2006年8月3日,摩擦厂共计1,430.00万元的知识产| | |权非专利技术“湿式铜基粉末冶金摩擦材料技术”已转移至北摩| | |有限名下。 | | |2006年8月17日,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 | |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2212569685)。 | | | 5、2007年5月第四次股权转让及第三次增资 | | |2007年5月14日,北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陆海、 | | |李金分别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8.82万元、8.82万元转让给陈| | |剑锋。陆海系因退休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转让给陈剑锋,李| | |金与陈剑锋协商一致进行本次股权转让,转让价格均为1元/注册| | |资本,由转受让双方以出资额为依据协商确定,定价合理。前述| | |股权转让的转受让双方已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受让方已向| | |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受让方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资| | |金来源合法。本次股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转让方与受让方不| | |存在关联关系,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 | |他利益安排、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本| | |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转让方的实际出资额,转让方未取得转让收| | |益,相应的转让财产所得额为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 | |上述股东会同时同意北摩有限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摩擦 | | |厂以货币方式认缴。本次增资系为补充北摩有限营运资金,增资| | |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参考北摩有限2007年4月末的每股净资产1| | |.0288元(未经审计)确定,定价合理。 | | |本次增资不存在代为增持情形,不存在影响增资价格公允性的隐| | |藏性条款。股东增资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来源合法。 | | |2007年5月15日,北京恒诚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变更登记验 | | |资报告书》(恒诚永信验字[2007]第232号),经审验,截至200| | |7年5月10日,北摩有限已收到股东摩擦厂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 |实收资本)合计1,000万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3,000万元,| | |实收资本3,000万元。摩擦厂已实际支付增资款,不存在出资不 | | |实情形。 | | |2007年5月29日,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 | |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4005696852)。 | | | 6、2007年9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 | |2007年7月16日,北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王惠洁 | | |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8.82万元出资转让给陈剑锋。王惠洁与陈剑| | |锋协商一致进行本次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由转| | |受让双方以出资额为依据协商确定,定价合理。前述股权转让的| | |转受让双方已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 | |全部股权转让款,受让方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 |。本次股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 | |系,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 |、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本次股权转让| | |的价格为转让方的实际出资额,转让方未取得转让收益,相应的| | |转让财产所得额为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 | |2007年9月20日,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 | |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4005696852)。 | | | 7、2008年12月第六次股权转让 | | |2008年11月21日,经陈剑锋与闫丽芬、马学博签署《出资转让协| | |议书》,闫丽芬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8.82万元按照1元/注册| | |资本的价格转让给陈剑锋,马学博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8.82| | |万元按照0.23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陈剑锋,前述股权转让 | | |经转受让双方协商一致而发生,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 |马学博虽以低于其原始出资额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转| | |让给陈剑锋,但其当时系因退休而急需变现持有的北摩有限股权| | |,与受让方协商按照0.23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出股权,本次股 | | |权转让定价具有合理性。陈剑锋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与转让方| | |就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股权转让的效力、转让股| | |权的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如因其作为受让方的历次股权| | |转让发生纠纷,相关责任将由其自行承担,保证不会因该等纠纷| | |给北摩高科造成任何损失。 | | |陈剑锋已按照上述与转让方协商的价格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 | |其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上述股权转| | |让真实、合法有效,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股权转让| | |过程中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利益| | |输送情形、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等于或| | |低于转让方的实际出资额,转让方未取得转让收益,相应的转让| | |财产所得额为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 | |2008年12月11日,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变| | |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4005696852)。 | | | 8、2009年12月第七次股权转让 | | |2009年10月15日,北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王文辉| | |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8.82万元转让给陈剑锋。王文辉系因离| | |职而转出其持有的北摩有限股权,转让价格为0.45元/注册资本 | | |,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王文辉虽以低于其原始出资额的价格将| | |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转让给陈剑锋,但其当时系因离职而急需| | |变现持有的北摩有限股权,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按照0.45元/注册 | | |资本的价格转出股权,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具有合理性。陈剑锋| | |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与转让方就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款的| | |支付、股权转让的效力、转让股权的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如因其作为受让方的历次股权转让发生纠纷,相关责任将由其| | |自行承担,保证不会因该等纠纷给北摩高科造成任何损失。 | | |王文辉已与陈剑锋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陈剑锋已按照上述| | |与转让方协商的价格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其受让股权的资金| | |来源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上述股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 |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委托| | |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不存在| | |纠纷及潜在纠纷。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低于转让方的实际出资额| | |,转让方未取得转让收益,相应的转让财产所得额为零,不涉及| |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 | |2009年12月16日,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变| | |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4005696852)。 | | | 9、2010年7月第八次股权转让及第四次增资 | | |2010年7月15日,北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常顺宏 | | |将北摩有限出资10万元转让给陈剑锋。常顺宏系因离职而转出持| | |有的北摩有限股权,转让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由转受让双方以| | |出资额为依据协商确定,定价合理。 | | |常顺宏已与陈剑锋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陈剑锋已向常顺宏| | |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受让方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 | |合法。本次股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 | |联关系,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 | |安排、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本次股权| | |转让的价格为转让方的实际出资额,转让方未取得转让收益,相| | |应的转让财产所得额为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 | |上述股东会同时同意北摩有限新增注册资本1,200万元,其中王 | | |淑敏以货币方式认缴702.0928万元,陈剑锋以货币方式认缴76.8| | |093万元,刘扬以货币方式认缴50.00万元,高昆以货币方式认缴| | |40.2275万元,李荣立以货币方式认缴25.2638万元,孙立秋、唐| | |红英、王影、夏青松、闫荣欣、张秋来、周玲分别以货币方式认| | |缴22.9038万元,唐君、吴晓明分别以货币方式认缴17.64万元,| | |常春、冯华、李光宇、潘虹、肖凯、杨涛、张传风、张晓红、张| | |智斌、郑聃、杨昌坤分别以货币方式认缴10.00万元。本次增资 | | |系为补充北摩有限营运资金,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参考北| | |摩有限2010年6月末的每股净资产1.3210元(未经审计)确定, | | |定价合理。本次增资不存在代为增持情形,不存在影响增资价格| | |公允性的隐藏性条款。自然人股东增资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 |来源合法。 | | |2010年7月19日,北京恒诚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 | | |《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恒诚永信验字[2010]第123号)。经 | | |审验,截至2010年7月12日,北摩有限已收到股东王淑敏等25名 | | |自然人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200.00万元;变更后| | |的累计注册资本为4,2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4,200.00万元。认| | |缴本次增资的各股东已实际支付增资款,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 |2010年7月29日,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变 | | |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4005696852)。 | | | 10、2011年10月第九次股权转让 | | |2011年10月9日,北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杨朝旭 | | |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11.4519万元出资转让给陈剑锋,同意陈剑 | | |锋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合计15万元分别转让给张伟、吴润、| | |刘晓华各5万元。杨朝旭系因离职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转让 | | |给陈剑锋,陈剑锋与张伟、吴润、刘晓华协商一致进行本次股权| | |转让,转让价格均为1元/注册资本,由转受让双方以出资额为依| | |据协商确定,定价合理。前述股权转让的转受让双方已签署《出| | |资转让协议书》,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受让| | |方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本次股权转让真实、| | |合法有效,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股权转让过程中不| | |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 |、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转让方的实际| | |出资额,转让方未取得转让收益,相应的转让财产所得额为零,| | |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 | |2011年10月25日,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 |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4005696852)。 | | | 11、2011年12月第十次股权转让 | | |2011年12月20日,北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摩擦厂| | |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全部出资共计2,400万元分别转让给王淑敏9| | |80.7143万元,陈剑锋570.6526万元、刘扬232.0849万元、高昆2| | |23.9304万元、孙立秋34.7106万元、周玲34.6487万元、闫荣欣3| | |1.3055万元、吴晓明30.5323万元、张秋来30.1867万元、唐红英| | |29.3602万元、夏青松20.3507万元、李荣立18.4342万元、王影1| | |6.7121万元、唐君16.6267万元、王代英8.0564万元、王金刚7.4| | |767万元、梁金茂7.4718万元、冯华7.2967万元、赵云峰6.7470 | | |万元、李根岭6.7178万元、刘江萍6.6156万元、齐立忠6.4259万| | |元、常春6.3238万元、李光宇4.8644万元、潘虹4.8644万元、肖| | |凯4.8644万元、杨昌坤4.8644万元、杨涛4.8644万元、张传风4.| | |8644万元、张晓红4.8644万元、张智斌4.8644万元、郑聃4.8644| | |万元、刘晓华2.4322万元、吴润2.4322万元、张伟2.4322万元、| | |李桂凤2.4128万元、魏军2.3544万元、李永山2.2960万元、彭向| | |东2.1793万元、姜秀华2.1501万元、叶小平2.0868万元、刘俊杰| | |2.0625万元。本次股权转让系经摩擦厂股东集体决策,将摩擦厂| | |持有的北摩有限股权转让给北摩有限或摩擦厂现有股东,转让价| | |格均为1元/注册资本,由转受让双方以出资额为依据协商确定,| | |定价合理。前述股权转让的转受让双方已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 | |》,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受让方的资金来源| | |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本次股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除| | |受让方王淑敏、刘扬、高昆、陈剑锋、孙立秋当时在摩擦厂担任| | |董事职务且为摩擦厂股东、张秋来、夏青松、闫荣欣当时在摩擦| | |厂担任监事职务且为摩擦厂股东、唐红英、周玲、王代英、梁金| | |茂、吴晓明、王金刚、唐君、赵云峰、齐立忠、李根岭、刘江萍| | |、彭向东、刘俊杰、姜秀华、叶小平、李永山、李桂凤、魏军当| | |时为摩擦厂股东外,其余转让方和摩擦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 |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 |、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本次股权转让| | |的转出方非为自然人,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 | |2011年12月26日,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 |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4005696852)。 | | | 12、2012年3月第十一次股权转让 | | |2012年3月1日,经张智斌与陈剑锋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张| | |智斌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14.8644万元出资转让给陈剑锋。张智 | | |斌系因离职而转出其持有的北摩有限股权,转让价格为1元/注册| | |资本,由转受让双方以出资额为依据协商确定,定价合理,受让| | |方已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受让方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 | |金,资金来源合法。本次股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转让方与受| | |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 | |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 | |纷。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转让方的实际出资额,转让方未取得| | |转让收益,相应的转让财产所得额为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 | |纳。 | | |2012年3月8日,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变| | |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4005696852)。 | | | 13、2014年5月第十二次股权转让 | | |2014年5月9日,经张传风与陈剑锋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张| | |传风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14.8644万元出资转让给陈剑锋。张传 | | |风系因离职而转出其持有的北摩有限股权,转让价格为0.71元/ | | |注册资本,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张传风虽以低于其原始出资额| | |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转让给陈剑锋,但其当时系因离| | |职而急需变现持有的北摩有限股权,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按照0.71| |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出股权,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具有合理性 | | |。陈剑锋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与转让方就股权转让价格、股权| | |转让款的支付、股权转让的效力、转让股权的权属不存在纠纷或| | |潜在纠纷,如因其作为受让方的历次股权转让发生纠纷,相关责| | |任将由其自行承担,保证不会因该等纠纷给北摩高科造成任何损| | |失。 | | |陈剑锋已按照上述与张传风协商的价格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 | |其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上述股权转| | |让真实、合法有效,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股权转让| | |过程中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利益| | |输送情形、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低于转| | |让方的实际出资额,转让方未取得转让收益,相应的转让财产所| | |得额为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 | |同日,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变更后的《| |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4005696852)。 | | | 14、2014年9月第十三次股权转让 | | |2014年9月23日,经潘虹与陈剑锋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潘 | | |虹将北摩有限出资14.8644万元转让给陈剑锋。潘虹系因离职而 | | |转出其持有的北摩有限股权,转让价格为0.71元/注册资本,由 | | |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潘虹虽以低于其原始出资额的价格将其持有| | |的北摩有限出资转让给陈剑锋,但其当时系因离职而急需变现持| | |有的北摩有限股权,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按照0.71元/注册资本的 | | |价格转出股权,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具有合理性。陈剑锋已出具| | |承诺函,承诺其与转让方就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 |股权转让的效力、转让股权的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如因| | |其作为受让方的历次股权转让发生纠纷,相关责任将由其自行承| | |担,保证不会因该等纠纷给北摩高科造成任何损失。 | | |陈剑锋已按照上述与潘虹协商的价格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其| | |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上述股权转让| | |真实、合法有效,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股权转让过| | |程中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利益输| | |送情形、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低于转让| | |方的实际出资额,转让方未取得转让收益,相应的转让财产所得| | |额为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 | |同日,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变更后的《| |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4005696852)。 | | | 15、2015年5月第十四次股权转让 | | |2015年5月12日,经高昆、刘扬与王淑敏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 | | |》,高昆、刘扬分别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145.9333万元、14| | |5.9333万元转让给王淑敏。 | | |高昆系因缓解资金压力而转出其持有的部分北摩有限股权,刘扬| | |系为满足资金需求而转出其持有的部分北摩有限股权,转让价格| | |均为1元/注册资本,由转受让双方以出资额为依据协商确定,定| | |价合理。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受让方的资金| | |来源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本次股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 |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委托| | |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不存在| | |纠纷及潜在纠纷。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转让方的实际出资额,| | |转让方未取得转让收益,相应的转让财产所得额为零,不涉及个| | |人所得税的缴纳。 | | |同日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变更后的《营| | |业执照》(注册号110114005696852)。 | | | 16、2015年6月第十五次股权转让 | | |2015年6月23日,北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周玲、 | | |王代英、王金刚、梁金茂、赵云峰、李根岭、刘江萍、李桂凤、| | |魏军、李永山、姜秀华分别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69.0044万 | | |元、19.5083万元、16.2967万元、16.2918万元、15.5670万元、| | |15.5378万元、15.4356万元、2.4128万元、2.3544万元、2.2960| | |万元、2.1501万元转让给陈剑锋。前述转让方均系因退休而转出| | |其持有的北摩有限股权,转让价格为2元/注册资本,参考北摩有| | |限2015年5月末净资产值3.3727元确定,定价合理。各转让方已 | | |与受让方陈剑锋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陈剑锋已向转让方支| | |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受让方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 | |法。本次股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 | |关系,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 | |排、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 | |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高于转让方的实际出资额,转让方未就本次| | |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淑敏、本次股权| | |转让的受让方陈剑锋已出具《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承诺函》,承诺| | |若发行人因前述股权转让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缴纳情况而| | |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或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 | |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要求缴纳滞纳金,其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 | |求敦促缴纳义务人及时补缴个人所得税及相应滞纳金,缴纳义务| | |人无法缴纳相关税金并导致发行人遭受处罚或损失的,其将全额| | |赔偿发行人因此所遭受的处罚和其他一切损失。 | | |2015年6月26日,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 |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4005696852)。 | | | 17、2015年11月第五次增资 | | |2015年11月13日,北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北摩有| | |限新增注册资本3,800万元,其中王淑敏以货币方式认缴2,107.4| | |583万元,陈剑锋以货币方式认缴960.5831万元,刘扬以货币方 | | |式认缴124.6830万元,高昆以货币方式认缴107.3845万元,孙立| | |秋以货币方式认缴49.3330万元,闫荣欣以货币方式认缴46.9008| | |万元,张秋来以货币方式认缴46.1017万元,唐红英以货币方式 | | |认缴45.5113万元,吴晓明以货币方式认缴40.7087万元、李荣立| | |以货币方式认缴40.2356万元,夏青松以货币方式认缴39.0761万| | |元,王影以货币方式认缴36.4771万元,唐君以货币方式认缴30.| | |7762万元,冯华以货币方式认缴15.9262万元,常春以货币方式 | | |认缴13.8027万元,齐立忠以货币方式认缴10.8900万元,李光宇| | |、肖凯、杨昌坤、杨涛、张晓红、郑聃分别以货币方式认缴10.6| | |175万元,刘晓华、吴润、张伟分别以货币方式认缴5.3088万元 | | |,彭向东以货币方式认缴1.5566万元,叶小平以货币方式认缴1.| | |4907万元,刘俊杰以货币方式认缴1.4733万元。 | | |本次增资系为补充北摩有限营运资金,并对部分员工进行股权激| | |励,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该等增资价格在参考北摩有限20| | |15年10月末每股净资产3.2638元(未经审计)的基础上给予一定| | |的折让,北摩有限已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本| | |次增资价格定价合理。本次增资不存在代为增持情形,不存在影| | |响增资价格公允性的隐藏性条款。前述增资的主体中,王淑敏、| | |刘扬、高昆、孙立秋增资的资金来源于向摩擦厂的借款,陈剑锋| | |的增资资金部分来源于向摩擦厂的借款,部分来源于自有资金,| | |其余本次增资的股东的资金均来源于自有资金,来源合法。截至| | |2015年12月31日,前述向摩擦厂借款的主体已还清前述全部借款| |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沙河支行出具的《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 | |(回单)》和《现金缴款单》,北摩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增| | |资款合计3,800万元,本次增资的各股东已实际支付增资款,不 | | |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 | |2015年11月20日,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50127772G| | |)。 | | | 18、2015年12月第六次增资 | | |2015年12月22日,北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王淑敏| | |增加货币出资1,000万元。本次增资系为补充北摩有限营运资金 | | |,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在2015年11月每股净资产2.3761元| | |(未经审计)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折让,北摩有限已按照会计准| | |则进行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本次增资价格定价合理。本次增资| | |不存在代为增持情形,不存在影响增资价格公允性的隐藏性条款| | |。 | | | 王淑敏认缴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来源合法。 | |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沙河支行出具的《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 | |回单)》,股东王淑敏向北摩有限缴纳增资款1,000万元,王淑 | | |敏已实际支付本次增资款,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 | |同日,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变更后的《|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50127772G)。 | | | 19、2015年12月第七次增资 | | |2015年12月18日,北摩有限及其全体股东与鹰潭道信、嘉兴华控| | |、天津念青签署《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协议| | |》,约定鹰潭道信以货币方式出资5,000万元,其中500万元认缴| | |北摩有限注册资本,剩余4,500万元计入北摩有限资本公积;嘉 | | |兴华控以货币方式出资4,000万元,其中400万元认缴北摩有限注| | |册资本,剩余3,600万元计入北摩有限资本公积;天津念青以货 | | |币方式出资1,000万元,其中100万元认缴北摩有限注册资本,剩| | |余900万元计入北摩有限资本公积。 | | |2015年12月28日,北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增加鹰| | |潭道信、嘉兴华控、天津念青为新股东;同意鹰潭道信增加货币| | |出资500万元,嘉兴华控增加货币出资400万元,天津念青增加货| | |币出资100万元;注册资本由9,000万元增加到10,000万元。本次| | |增资系因前述投资机构看好北摩有限的长期发展,且北摩有限需| | |要引入投资机构补充营运资金及优化股权结构,增资价格为10元| | |/注册资本,参考北摩有限2015年11月末的每股净资产2.38元( | | |未经审计)并综合考虑北摩高科所处行业、经营业绩、成长性等| | |因素协商确定,定价合理。本次增资不存在代为增持情形,不存| | |在影响增资价格公允性的隐藏性条款。前述投资机构认缴本次增| | |资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来源合法。 | |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沙河支行出具的《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 | |,鹰潭道信向北摩有限缴纳投资款5,000万元整(其中500万元进| | |入注册资本,4,500万元进入资本公积),嘉兴华控向北摩有限 | | |缴纳投资款4,000万元整(其中400万元进入注册资本,3,600万 | | |元进入资本公积),天津念青向北摩有限缴纳投资款1,000万元 | | |整(其中100万元进入注册资本,900万元进入资本公积),前述| | |机构股东已实际支付增资款,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 | |2015年12月30日,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50127772G| | |)。 | | | 20、2016年9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 | | 21、2017年9月第八次增资 | | |2017年8月15日,北摩高科及全体股东与汉虎纳兰德、华控防务 | | |、宁波汇钻、富阳橙瀛、潍坊高精尖、有象文景、瑞衡创盈、瑞| | |行成长、蔡荣军、何涛签署《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 | |司增资协议》:汉虎纳兰德以货币方式出资5,500万元,其中247| | |.764万元认缴北摩高科新增股本,5,252.236万元计入北摩高科 | | |资本公积;华控防务以货币方式出资5,500万元,其中247.764万| | |元认缴北摩高科新增股本,5,252.236万元计入北摩高科资本公 | | |积;宁波汇钻以货币方式出资3,985.6631万元,其中179.5462万| | |元认缴北摩高科新增股本,3,806.1169万元计入北摩高科资本公| | |积;富阳橙瀛以货币方式出资3,000万元,其中135.144万元认缴| | |北摩高科新增股本,2,864.856万元计入北摩高科资本公积;潍 | | |坊高精尖以货币方式出资2,100万元,其中94.6008万元认缴北摩| | |高科新增股本,2,005.3992万元计入北摩高科资本公积;有象文| | |景以货币方式出资2,028.8991万元,其中91.3978万元认缴北摩 | | |高科新增股本,1,937.5013万元计入北摩高科资本公积;瑞衡创| | |盈以货币方式出资1,750万元,其中78.834万元认缴北摩高科新 | | |增股本,1,671.166万元计入北摩高科资本公积;瑞行成长以货 | | |币方式出资250万元,其中11.262万元认缴北摩高科新增股本,2| | |38.738万元计入北摩高科资本公积;蔡荣军以货币方式出资3,00| | |0万元,其中135.144万元认缴北摩高科新增股本,2,864.856万 | | |元计入北摩高科资本公积;何涛以货币方式出资900万元,其中4| | |0.5432万元认缴北摩高科新增股本,859.4568万元计入北摩高科| | |资本公积。 | | |本次增资系因前述投资机构看好北摩有限的长期发展,且北摩有| | |限需要引入投资机构补充营运资金并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增资| | |价格为22.2元/注册资本,参考北摩高科2017年7月末的每股净资| | |产5.03元(未经审计)并综合考虑北摩高科所处行业、经营业绩| | |、成长性等因素协商确定,定价合理。本次增资不存在代为增持| | |情形,不存在影响增资价格公允性的隐藏性条款。前述投资机构| | |认缴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来源合法。 | | |2017年8月21日,北摩高科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定 | | |向增发股份的议案》《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修正案》等议案,同意上述主体向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合计1,262 | | |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增至11,262万元。 | | |2017年9月6日,北摩高科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定| | |向增发股份的议案》、《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 |程修正案》等议案,同意上述主体向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合计1,26| | |2万元。 | |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出具的《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 | |北摩高科已收到本次增资的全部增资款,认缴北摩高科本次增资| | |的股东已实际支付增资款,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 | |2017年9月29日,北摩高科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 |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50127772G| | |)。 | | | (三)北摩有限设立时的代持及还原情况 | | | 1、北摩有限成立背景 | | |摩擦厂成立起即从事摩擦材料的研制,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99| | |年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下设北京市划转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北京市| | |划转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划转企业名单的通知》((99)京经| | |中小字第192号)要求将北京摩擦材料厂在内的186户中小型工业| | |企业分别划转至全市18个区县管理,其中北京摩擦材料厂被划转| | |至北京市西城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2000年北京市西城区国| | |有资产经营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局出具《证明》“北京摩擦| | |材料厂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未占有国有资产”,2001年改制为| | |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摩擦厂原址位于北京西城区北| | |三环黄寺大街、工业生产受到限制,2001年摩擦厂为研制新型高| | |性能摩擦材料而投资扩产,因此选取当时的昌平沙河工业区为新| | |项目的坐落地,2002年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批准了摩擦厂新项目建| | |设;同年摩擦厂启动了新项目的土建工作,按照北京市昌平区沙| | |河镇政府的要求新项目须由在其辖区注册的企业实施并进行属地| | |纳税,因此2003年1月摩擦厂召开股东会通过了设立新主体北摩 | | |有限并由其承接摩擦厂业务及人员的决议,新设立主体系满足生| | |产及扩产需要,同时满足昌平区沙河镇政府的属地纳税的要求,| | |并经摩擦厂股东会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具有合理性。2003| | |年5月摩擦厂主要股东及核心员工出资在昌平区注册成立北摩有 | | |限,由北摩有限逐步承接摩擦厂相关人员、资产、业务:北摩有| | |限设立后,根据自愿原则,愿意在北摩有限继续工作的员工陆续| | |解除与摩擦厂的劳动关系并与北摩高科重新建立劳动关系,2003| | |年间摩擦厂原职工劳动关系的变更工作基本完成;2004-2007年 | | |间,摩擦厂将与摩擦材料业务相关的存货和固定资产陆续转移到| | |北摩有限,其中原材料等存货合计1,814.24万元、机器设备等固| | |定资产合计594.06万元,后北摩有限清理与摩擦厂往来款项时将| | |全部对其应收应付款项结清,北摩有限已将相应款项足额支付给| | |摩擦厂;2006年摩擦厂二届四次股东会通过决议将非专利技术“| | |湿式铜基粉末冶金摩擦材料技术”以评估作价向北摩有限增资,| | |增资完成后该非专利技术转移至北摩有限;北摩有限设立后,摩| | |擦厂陆续将与摩擦材料相关的业务转移至北摩有限,摩擦厂2008| | |年及以前主要从事工程机械摩擦材料的生产与经营业务、业务方| | |向主要为民品,自2009年起摩擦厂不再从事生产工程机械摩擦材| | |料等摩擦材料相关业务、仅从事房屋租赁业务至今,与摩擦材料| | |相关的业务全部转移至北摩有限;北摩有限全面承接摩擦厂的原| | |主营业务相关的人员及业务,未侵害摩擦厂的集体权益;针对上| | |述情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查阅了相关过程涉及的摩擦厂决| | |策文件、工商档案,并由摩擦厂主要股东及职工代表对上述过程| | |进行了确认并出具了《北京摩擦材料厂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 | |料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事项的确认函》:“北摩高科承继北京摩擦| | |材料厂之人员、资产、业务,程序合法合规,处置公平公正,不| | |存在侵害北京摩擦材料厂集体权益的情形;北京摩擦材料厂对北| | |摩高科股权及其他产权无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任何| |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2019年5月1| | |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 |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产权确认及历史沿革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政| | |办函[2019]25号),原则同意北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 | |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 | |市产权确认及历史沿革的确认意见,即:北摩高科在设立及北京| | |摩擦材料厂持股期间的增资、股权转让,已按照相关法律、政策| | |规定履行了股东会决议、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程序,未发现侵害| | |北京摩擦材料厂及其股东、职工权益的情形;北京摩擦材料厂改| | |制事宜已取得了相关部门的确认文件,产权界定清晰,未发现侵| | |害北京摩擦材料厂及其股东、职工权益的情形。 | | | 2、2003年5月北摩有限成立时代持情况 | | |北摩有限实际为包括王淑敏、高昆、唐红英等在内的31名自然人| | |共同出资设立,出资人当时均为摩擦厂职工;全体股东经协商一| | |致决定为了尽快开展业务首先登记王淑敏、高昆、唐红英3人为 | | |显名股东,具体方式为将31位股东的全部出资分配给王淑敏180 | | |万元、高昆75万元、唐红英45万元,由此三人代为持有其余出资| | |人的出资份额并进行工商登记。 | | | 3、2003年11月股权转让及增资时的代持还原情况 | | |北摩有限完成工商设立登记之后,由于缺少运营资金,全体实际| | |出资股东经协商一致同意在各自原实际出资额的基础上再根据自| | |身经济条件增加出资来补充流动资金,并按照增资后各股东的实| | |际出资额还原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 |为还原31名股东实际出资,以王淑敏、高昆和唐红英3名显名股 | | |东将名下不属于自身出资额转让、同时其他代持股东向北摩有限| | |增资的形式进行还原,北摩有限于2003年11月完成了上述转让与| | |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至此代持情形解除并还原。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33,185.36万 | | |股,注册资本为33,185.36万元;注册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 | | |区火炬街甲12号B218室;科研及生产场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工| | |业区、河北省正定县高新园区。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0-04-16|上市日期 |2020-04-29|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3754.0000 |每股发行价(元) |22.53 | ├──────────┼─────┼──────────┼─────┤ |发行费用(万元) |7169.4900 |发行总市值(万元) |84577.62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77408.13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27.04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32.44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3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16.21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4-12-31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上海凯奔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北京京瀚禹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87.75| ├──────────────────┼────────┼─────┤ |北摩高科正定摩擦材料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南京京瀚禹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87.75| ├──────────────────┼────────┼─────┤ |汉中力航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西安京瀚禹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87.75| ├──────────────────┼────────┼─────┤ |赛尼航空设备(河北)有限责任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陕西蓝太航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子公司 | 66.67| ├──────────────────┼────────┼─────┤ |天津市全顺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免责声明:本信息由本站提供,仅供参考,本站力求 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 准,本站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个人对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本站不担保服 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 错发生都不作担保。本站对在本站上得到的任何信息服务或交易进程不作担保。 本站提供的包括本站理财的所有文章,数据,不构成任何的投资建议,用户查看 或依据这些内容所进行的任何行为造成的风险和结果都自行负责,与本站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