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002890 弘宇股份 更新日期:2025-06-16◇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 |公司名称|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Shandong Hongyu Precision Machinery Co.,Ltd. | ├────┼───────────┬────┬───────────┤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证券代码|002890 | ├────┼───────────┴────┴───────────┤ |曾用简称| | ├────┼────────────────────────────┤ |行业类别|机械设备 | ├────┼───────────┬────┬───────────┤ |证券类型|深圳A股 |上市日期|2017-08-02 | ├────┼───────────┼────┼───────────┤ |法人代表|柳秋杰 |总 经 理|柳秋杰 | ├────┼───────────┼────┼───────────┤ |公司董秘|辛晨萌 |独立董事|杨公随,柴恩旺,王锋德 | ├────┼───────────┼────┼───────────┤ |联系电话|86-535-2232378 |传 真|86-535-2232378 | ├────┼───────────┴────┴───────────┤ |公司网址|www.sdhynj.net | ├────┼────────────────────────────┤ |电子信箱|hynjzq@126.com;xcm@sdhynj.net;sdhy_cwgxn@126.com | ├────┼────────────────────────────┤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虎头崖经济技术工业园区弘宇路3号 | ├────┼────────────────────────────┤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虎头崖经济技术工业园区弘宇路3号 | ├────┼────────────────────────────┤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普通机械、车辆用液压系统;铸造、销售:农机配| | |件;房屋租赁;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 |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农用拖拉机提升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历史沿革| (一)山东弘宇的前身。 | | |山东弘宇的前身为山东莱州市机械厂(以下简称莱州机械厂)。| | |莱州机械厂前身为掖县农业机械一厂,掖县农业机械一厂始建于| | |1952年,系掖县(即现莱州市)县办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为掖县| | |机械工业局。 | | |1981年6月1日,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掖县农业机械一厂核发《| | |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掖企字第0024号),经济性质为集体,生| | |产经营范围为泰山25高壳提升器。1986年9月15日,掖县农业机 | | |械一厂更名为山东掖县机械厂(时任主管部门为掖县机械工业公| | |司)。1988年10月1日,山东掖县机械厂更名为莱州机械厂。 | | |1989年,莱州机械厂重新进行了工商登记。重新登记申请经时任| | |主管部门莱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局批准。1989年7月3日,莱州市工| | |商行政管理局向莱州机械厂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 |:16983072),注册资金为420万元,经济性质为集体,主营泰 | | |山25马力拖拉机液压提升器。 | | | (二)莱州机械厂改制及山东弘宇的设立。 | | | 1、改制的资产评估及政府批复。 | | |1997年8月6日,莱州机械厂提交资产评估立项书,并获得莱州市| | |石材机械(集团)总公司及莱州国资局同意。 | | |1997年8月8日,山东莱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 |莱会评字(1997)第39号),经评估:以1997年7月31日为评估 | | |基准日,莱州机械厂的资产评估价值为17,609,064元,净资产评| | |估价值为8,736,921元。 | | |1997年10月15日,莱州国资局出具《关于莱州市机械厂资产评估| | |的确认通知》(莱国确字(1997)第19号),经其审核、确认,| | |莱州机械厂于1997年7月31日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价值为17,60| | |9,064元,确认价值17,163,864元;负债评估价值为8,872,143元| | |,确认价值8,872,143元;评估净资产为8,736,921元,确认价值| | |8,291,721元,经核销财产损失323,300元抵减净资产,最终确认| | |净资产7,968,421元。 | | | 2、改制方案及政府批复。 | | | (1)改制方案。 | | |莱州机械厂于1998年8月20日制定了《莱州机械厂股份制改造实 | | |施方案》(以下简称《股份制改造方案》),并于1998年10月3 | | |日制定了《关于股份制改造中工资基金的处理办法》。 | | |1998年10月8日,莱州机械厂召开了第六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九次 | | |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股份制改造方案》;1998年10月9日, | | |依据前述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制定了《莱州机械厂工资基金量化实| | |施办法》。 | | |根据上述方案及办法,莱州机械厂集体企业改制计划以一次性买| | |断产权的方式进行,并由莱州机械厂自工资基金中拿出80万元,| | |量化给在职职工个人,作为入股股金,并自工资基金中拿出一部| | |分以职工自己筹集的货币出资金额为基数,按照1:0.8的比例, | | |补贴给现金入股的职工。其中,就量化部分,量化范围为1998年| | |9月30日在职职工及1995年1月至1998年9月期间(1)管理服务岗| | |位出勤率达到95%以上人员;及(2)生产岗位出勤率达到85%以 | | |上人员和完成劳动定额100%以上人员(但山东弘宇创立大会前提| | |出离厂人员、新分配或调入未定级人员及连续旷工达10天、停薪| | |留职人员除外),其中,1995年5月至1998年9月期间调入人员依| | |调入时间按月量化。 | | |1998年10月13日,莱州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出具《关于对莱| | |州市机械厂股份制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莱经改发(1998)42| | |号),批复同意莱州机械厂改制方案如下: | | |①同意由企业内部职工出资购买按规定折扣后的全部净资产,组| | |建职工完全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新企业接收原机械厂的全部在| | |册职工、生产经营性资产和全部债务;租赁使用原企业的土地和| | |非生产性经营性资产,三年内暂不缴纳租赁费。 | | |②按莱政发(1998)15号文中所列离退休等人员的有关费用,内| | |退人员至退休年龄的工资(按每人每月240元)和需交的劳动保 | | |险、住房公积金、退休后的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扣除,留给新企| | |业。从净资产中切出3万元借贷给按实际出资额选举产生的法人 | | |代表1,年利率3%;职工购买净资产,出资者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 | |分给予10%的优惠;原机械厂农民合同制职工上缴的重点建设基 | | |金,从净资产中扣除,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支付给职工。 | | |同时,莱州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在上述批复中明确由莱州国| | |资局依照前述评估报告核定确认莱州机械厂的资产数额。 | | | 3、产权转让。 | | |1998年11月3日,山东莱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莱 | | |会内字(1998)第245号),依据该《审计报告》,以1998年7月| | |20日为审计基准日,莱州机械厂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690,342.35| | |元。 | | |1998年12月8日,莱州国资局(“甲方”)与于晓卿等45名股东 | | |(“乙方”)共同签署《莱州市机械厂产权转让协议书》,主要| | |内容如下: | | | (1)产权转让范围。 | | |甲方将莱州机械厂全部资产、负债(资产19,618,534.59元,负 | | |债12,933,647.24元,净资产为6,684,887.35元)转让给乙方2。| | | (2)抵扣资产。 | | |①原市机械厂离退休、精简、职工遗属、丧失劳动能力等人员医| | |药费、生活补贴2,607,344元;②市机械厂内退人员53人,计工 | | |资、劳动保险金2,609,233元;③剥离资产237,444.40元;④市 | | |重点建设基金及利息132,620元;⑤核销房改损失859,324.90元 | | |;⑥职工一次性认购资产一万元以上部分给予10%优惠计23,921.| | |05元。 | | |(3)经双方核定甲方以215,000元的价格将市机械厂的全部资产| | |转让给乙方。 | | | (4)转让资产款在本协议签订的同日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 | |(5)双方以评估报告及确认书认定的资产数额于1998年7月31日| | |为时点实行交接,同时该资产产权归属于乙方。 | | |(6)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租赁市机械厂剥离出来的非生产 | | |性资产,租赁协议另行签订。 | | |(7)原机械厂厂区占地38,163平方米由乙方租赁使用,暂不缴 | | |纳租赁费。 | | |(8)原机械厂经市财政部门批准报废资产残值5,455元转让给乙| | |方。 | | |莱州机械厂于1998年12月16日缴纳了21.5万元的产权购买价款,| | |并使得其净资产值归零,于晓卿等45名自然人(代表358名实际 | | |股东)于同日缴纳了5,455元的报废资产残值转让价款。 | | | 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 | | (1)工商登记情况。 | | |1998年11月25日,公司全体股东代表(于晓卿等45名股东代表)| | |共同签署了《山东莱州明源机械有限公司章程》。 | | |1998年12月22日,山东莱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莱| | |会内字(1998)第287号),经审验,截至1998年12月22日,山 | | |东莱州明源机械有限公司已收到股东投入的资本238.63万元(其| | |中股东以货币投资88.35万元,由应付工资中转入150.28万元) | | |。 | | |1999年1月21日,山东莱州明源机械有限公司经莱州市工商行政 | | |管理局核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0683180009| | |5)。 | | | (2)实际股权构成。 | | |山东弘宇系通过莱州机械厂改制设立,在莱州机械厂以21.5万元| | |的价格买断其自身净资产的情况下,由山东弘宇设立时的实际股| | |东投入资金设立,山东弘宇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386,300元,其 | | |中,现金出资883,500元,应付工资转入注册资本1,502,800元,| | |转入应付工资分为补贴股和量化股,其中706,800元作为补贴股 | | |,按237名职工所出资金额的1:0.8的比例予以补贴;796,000元 | | |作为量化股(分23个档次3),针对358名实际股东中符合要求的| | |347名职工按照其各自在莱州机械厂的不同岗位予以量化分配。 | | |由于公司实际股东人数不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 |不得超过50人的规定,因此公司以45名自然人作为358名职工的 | | |股东代表在莱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 | | 5、莱州机械厂改制及山东弘宇设立有关情况的说明。 | | | 关于莱州机械厂改制及山东弘宇设立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 | |(1)莱州机械厂改制履行了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 | | |资产评估确认、审计等法律程序;改制方案符合《印发莱州市市| | |属企业深化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莱政发[1998]15号)等| | |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改制方案的实施经莱州市经济体制改革领| | |导小组《关于对莱州市机械厂股份制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莱| | |经改发(1998)42号)批复同意。 | | | (2)莱州机械厂改制及山东弘宇设立存在的问题及说明。 | | |○1莱州机械厂改制过程中存在评估报告过期及评估资产值与最 | | |终改制依据资产数值存在差异的情况,但该等差异已经当时的改| | |制主管部门同意,且经审计事务所审计,审计数据差异系因莱州| | |机械厂持续经营所致,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况;○2山东弘 | | |宇设立时实际股东人数超过当时《公司法》规定的人数限制并存| | |在代持情况,该等情况系因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入股所致,| | |不存在非法发行股票的情况;该等情况已在山东弘宇整体变更设| | |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时或之前予以解决;并该等代持情况以及山| | |东弘宇自设立之日起至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期间代持变| | |动情况已经相关代持双方确权确认并签署确权文件。 | | |(3)2015年12月10日,莱州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山东弘宇农 | | |机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合法性的意见》(莱政发[2015]31号)| | |,对公司历史沿革所涉及的集体企业改制及历次股权变动确认:| |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山东弘宇机械有限公司依照当| | |时法规政策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成为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 |,改制设立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国有资产及集体资产流| | |失,历次股权变化履行了相应程序,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 |…”综上,莱州机械厂改制及山东弘宇设立存在的问题对本次发| | |行及上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莱州机械厂改制及设立山东弘宇| | |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 |规定且已经有权部门批准;改制设立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国有| | |资产及集体资产流失。 | | | (三)2001年4月增资。 | | |2001年3月14日,山东弘宇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山东莱州明源 | | |机械有限公司扩股方案》。根据该方案,山东弘宇拟增资262万 | | |元,并以山东弘宇当时在册职工为募集对象,采取自愿入股方式| | |募集。就职工本次入股,采取现金补贴(即补贴股)的方式,按| | |照1998年山东弘宇设立时现金出资入股量和本次增资现金出资入| | |股量合并平衡计算,具体比例原则不低于1:1.2的比例补贴。并 | | |且,根据该方案,自方案通过之日起,山东弘宇的股东在山东弘| | |宇工作满十年补贴股(含1998年设立时取得的补贴股、量化股)| | |与现金入股同等享有转让权、继承权;不满十年(不含退休股东| | |)离开公司,其补贴股和量化股归在岗现金出资的股东所有。 | | | 1、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 | |2001年4月4日,莱州文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 | |》(莱文会验字[2001]第70号),经审验,截至2001年3月30日 | | |,山东莱州明源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增加注册资本262.193万元( | | |其中209.193万元系从应付工资中转入),变更后的实收资本5,0| | |08,230元。 | | |2001年4月9日,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登记,并核发|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 2、实际股权构成。 | | |本次增资实际系由山东弘宇于本次增资前的部分实际股东(共计| | |173人)以现金出资511,000元及新增职工(共计13人)出资19,0| | |00元进行,并根据2001年扩股方案的规定,山东弘宇就持有现金| | |出资的且仍在岗的实际股东(包括本次增资前持有现金出资的实| | |际股东及本次增资现金出资的实际股东)按照其现金出资金额1:| | |1.98的比例予以补贴,并向实际股东186人共计补贴出资2,091,9| | |30元(其中,因山东弘宇设立时已经对当时现金出资的实际股东| | |按照1:0.8的比例进行补贴,该等补贴出资金额计算在前述1:1.9| | |8的补贴款项之内,即对于前述持有现金出资且在岗的实际股东 | | |所持有的山东弘宇设立时的现金出资,本次按照1:1.18的比例进| | |行补贴)。 | | | (四)2001年4月增资后至2009年2月公司股权变动情况。 | | |2001年4月增资后至2009年2月,公司股东因离职、退休、自愿转| | |让等原因发生若干次股权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 | |1、2001年增资后——2002年1月14日(第一次股权变动期间)。| | |第一次股权变动期间,山东弘宇共计45名实际股东离职,根据扩| | |股方案,离职实际股东需将其量化股及补贴股由山东弘宇收回作| | |为共有股,本次45名职工离职,共收回量化股及补贴股154,110 | | |股。 | | |第一次股权变动期间收回的出资按照其余在岗现金出资股东(共| | |计249名)所持现金出资额1,366,500元的10%比例进行分配,共 | | |分配136,650元,其余17,460元作为共有股转入下次分配。 | | |2001年4月增资完成后,共有277名股东有现金出资;本次股权变| | |动期间离职的45名实际股东中共有21人有现金出资;姜秀兰、李| | |春梅、吕延芳、吕振丰、彭福玲、张翠芹、张秀玲等7人在本次 | | |分配时已不在岗,不参与分配;据此,本次参与分配的在岗现金| | |出资股东为249名。 | | |第一次股权变动期间截止日,山东弘宇剩余股东共计347名,包 | | |括在职实际股东326名以及21名已经离职并持有现金出资的股东 | | |。 | | |2、2002年1月14日——2003年1月15日(第二次股权变动期间) | | |。 | | |第二次股权变动期间,山东弘宇共有13名实际股东离职,其持有| | |的补贴股、分配股及量化股共计59,840元由山东弘宇收回作为共| | |有股。 | | |第二次股权变动期间共收回出资59,840元,加上第一次股权变动| | |期间分配后剩余共有股17,460元,共计共有股77,300元。收回的| | |出资按照其余在岗现金出资股东(共计228名)所持现金出资额1| | |,310,000元的5%比例进行分配,共计分配65,500元,第二次股权| | |变动期间分配后,余共有股11,800元转入下次分配。 | | |第一次股权变动截至日,共有249名在岗现金出资股东;本次离 | | |职股东中共有8名有现金出资(其中,张翠芹在第一次股权变动 | | |期间已经不在岗);高波、韩波廷、纪永坤、李芹、马永连、毛| | |建新、尼月琴、王玉凤、徐松莲、杨春国、翟玉华、陈秋香、周| | |莲花、李秀欣等14人在本次分配时已不在岗;据此,参与本次分| | |配的现金出资股东为228名。 | | |3、2003年1月15日——2005年1月15日(第三次股权变动期间) | | |。 | | |(1)由于山东弘宇当时的部分实际股东不愿意继续持有山东弘 | | |宇股权,山东弘宇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9月15日发出了《 | | |关于股权转让的通知》。 | | |根据前述通知,山东弘宇的持股职工自愿转让的可以写出申请,| | |经董事长批准后,由山东弘宇按该股东所持股权30%的价格暂时 | | |代替收购股权4,收购股权转让时间为2004年9月16日8时至2004 | | |年9月23日17时止。 | | |(2)22名实际股东离职,根据2001年扩股方案,该等22名实际 | | |股东所持有的补贴股(如有)、分配股(如有)及量化股(如有| | |)共计339,710元均由山东弘宇收回。 | | |①22名职工中的8名实际股东所持有的补贴股、分配股及量化股 | | |共计88,660元由山东弘宇收回作为共有股,同时8名实际股东均 | | |向公司提交转股申请,将其所持有的现金股以30%的价格转让给 | | |山东弘宇作为共有股,山东弘宇已向该等实际股东足额支付了股| | |权转让价款。 | | |②22名职工中的3名实际股东所持有的补贴股、分配股及量化股 | | |共计51,930元由山东弘宇收回作为共有股;离职后,该等3名股 | | |东将所持现金股转让给山东弘宇其他实际股东,并签署了相关法| | |律文件及足额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 | | |③22名职工中的10名离职实际股东所持有的补贴股、分配股及量| | |化股共计67,220元由山东弘宇收回作为共有股。 | | |④22名股东中的马海波将其持有的全部出资(包括现金股、量化| | |股、补贴股及分配股)共计191,900元转让给了股东刘志鸿,双 | | |方于2003年2月27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刘志鸿足额支付了股 | | |权转让价款。 | | |因马海波为先离职后转让,根据《增资扩股方案》的规定,其所| | |持有的补贴股、量化股和分配股应收归山东弘宇作为共有股。经| | |协商,山东弘宇将刘志鸿自马海波受让的补贴股、量化股、分配| | |股收回,对刘志鸿受让该部分股权支付的价款合计39,570元由下| | |述(3)中除刘志鸿之外的6名股东补偿给刘志鸿;将刘志鸿自马| | |海波受让的现金股按照下述(3)方式处理。 | | |(3)经山东弘宇当时实际股东同意,山东弘宇代替收购的前述1| | |60名股东(152名在职职工股东+8名离职股东)的股权以及刘志 | | |鸿自马海波受让的现金股由于晓卿、谭世才、季俊生、吕桂林、| | |柳秋杰、姜洪兴及刘志鸿等7名山东弘宇实际股东受让,本次向7| | |名股东转让股权总额1,538,915元(现金股483,500元、补贴股71| | |8,740元、量化股284,500元、分配股52,175元)。 | | |4、2005年1月15日——2008年3月15日(第四次股权变动期间) | | |。 | | |(1)离职实际股东4名,其中杨玉岭先离职后转让,其补贴股、| | |量化股及分配股共计4,780元由山东弘宇收回作为共有股,现金 | | |股1,000元以30%的价格转让给于晓卿;其他3名离职实际股东的 | | |全部股权(包括现金股、补贴股、量化股及分配股)共计87,360| | |元以30%的价格转让给于晓卿。 | | |(2)退休实际股东4名,该4名退休实际股东分别向公司提交转 | | |股申请,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以30%的价格转让给于晓卿,并签 | | |署收据。 | | |(3)实际股东王锡伟向公司提交转股申请,将其所持有的现金 | | |股、补贴股及分配股共计12,540元以30%的价格转让给于晓卿, | | |并签署收据。但在转让过程中因操作有误,山东弘宇错将王锡伟| | |持有的山东弘宇量化股出资共计人民币2,400元收回并作为届时 | | |全体在岗且持有现金出资的山东弘宇实际股东共有。就此,王锡| | |伟作出书面确认,确认其承认并同意该等量化股出资收回的情况| | |,且不会就此追究山东弘宇及其他相关实际股东的任何法律及经| | |济责任。 | | |(4)第四次股权变动期间共收回量化股、补贴股和分配股共计7| | |,180元,加上第三次股权变动期间余额21,010元,共计28,190元| | |,未进行分配,转到下一年度分配。第四次股权变动期间截止日| | |,山东弘宇剩余实际股东共计168名。 | | |5、2008年3月15日——2009年3月15日(第五次股权变动期间) | | |。 | | |(1)4名离职实际股东,其中徐军成先离职后转让,其补贴股、| | |量化股及分配股共2,380元由山东弘宇收回作为共有股,并与于 | | |晓卿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现金股1,000元以30%的价格转给| | |于晓卿;其他3名离职实际股东的全部补贴股、量化股及分配股 | | |共16,700元均由山东弘宇收回作为共有股。 | | |(2)共有6名实际股东分别与于晓卿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 | |其持有的全部股权以30%的价格转让给于晓卿。 | | |(3)第五次股权变动期间山东弘宇共计收回量化股、补贴股和 | | |分配股19,080元,加上第四次股权变动期间余留的股权28,190元| | |,本次股权变动后,山东弘宇余共有股47,270元,未进行分配,| | |转到下一年度分配。第五次股权变动期间截止日,山东弘宇剩余| | |实际股东共计161名。 | | | (五)2009年3月15日至2010年12月5日期间股权变更。 | | |1、2009年3月15日——2010年5月15日(第六次股权变动期间) | | |。 | | |68名实际股东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以50%的价格(因陈风奎在本 | | |次股权转让前已离职,故其股权转让价格按照以往30%的标准确 | | |定)转让给于晓卿,并分别与于晓卿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 | |截至第六次股权变动期间,山东弘宇共收回量化股、补贴股和分| | |配股共计7,160元,加上第五次股权变动期间余留的共有股47,27| | |0元,合计共有股54,430元,按在岗现金出资股东所持现金出资 | | |额的4.098644577%进行分配,分配时四舍五入(于晓卿、谭世才| | |、季俊生、吕桂林应五入但未进行以平衡总数)。 | | |第六次股权变动期间截止日,山东弘宇剩余实际股东共计93名,| | |山东弘宇不再持有共有股。 | | |2、2010年5月15日——2010年12月5日(第七次股权变动期间) | | |。 | | |名实际股东分别与于晓卿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全| | |部股权以50%的价格转让给于晓卿。 | | | 工商变更登记情况(第六次至第七次股权变动期间)。 | | |鉴于山东弘宇未就上述第六次至第七次股权变动期间的股权变动| |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部分股东代表因股权转让而不再持有山东弘| | |宇股权;以及实际股东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代表持股数量发生变化| | |;2010年11月25日,山东弘宇股东代表召开股东会并审议同意下| | |述实际股东(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给于晓卿。 | | | (六)2010年12月5日至2011年5月增资前股权变更。 | | |1、2010年12月5日——2011年5月增资前(第八次股权变动期间 | | |)。 | | |第八次股权变动期间,11名实际股东分别与于晓卿签署《股权转| | |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以50%的价格转让给于晓卿。 | | | (七)2011年5月有限责任公司增资。 | | | 1、增资扩股以及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 | |2011年5月13日,山东弘宇股东代表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出席会 | | |议股东决议同意于晓卿、刘志鸿、山东中祥及山东海聚对山东弘| | |宇进行增资。 | | |2011年5月16日,山东弘宇分别与拉萨祥隆及山东海聚分别签署 | | |了一份《关于山东弘宇机械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同日,于晓| | |卿分别与拉萨祥隆及山东海聚分别签署了一份《增资股东间协议| | |》。(根据《股东间协议之终止协议》,该等于晓卿分别与拉萨| | |祥隆及山东海聚签署的《增资股东间协议》的有关条款已于2015| | |年11月20日终止。)2011年5月16日,山东弘宇与于晓卿和刘志 | | |鸿共同签署了一份《关于山东弘宇机械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 |2011年5月17日,青岛嵩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 | | |告》((2011)青嵩会内验字第157-C号),经审验,截至2011 | | |年5月17日,山东弘宇已经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 | | |计112.4294万元。 | | |2011年5月20日,莱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登记,并 | | |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山东弘宇注册资| | |本为613.2524万元。 | | | (八)2011年6月股权转让(第九次股权变动期间)。 | | |、股东代表股权变化以及工商变更情况2011年5月22日,山东弘 | | |宇召开股东会并审议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刘志鸿向张立杰、李| | |春瑜各转让1.6864万元出资额。同日,刘志鸿分别与张立杰及李| | |春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 | |本次股权转让实际价格为刘志鸿于2011年5月增资时取得该等股 | | |权的对价(1.6864万元出资对应33万元股权转让价款)。2011年| | |5月23日,张立杰、李春瑜分别向刘志鸿支付了33万元股权转让 | | |款。 | | | (九)2013年4月股权变动(第十次股权变动期间)。 | | | 1、实际股东变更情况。 | | | (1)杜福英股权继承及转让。 | | |2013年3月28日,山东省莱州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2013] | | |莱州证民字第182号),公证被继承人杜福英的遗产——山东弘 | | |宇的股权(股权金额2,400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0.0391%)由| | |其配偶左小民一人继承。 | | |2013年4月8日,左小民与左伟锋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左| | |小民将其持有的山东弘宇2,400元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0.0391%| | |)按2,400元的价款转让给左伟锋。(左小民系左伟锋父亲)(2| | |)宋希开股权继承。 | | |2013年4月18日,山东省莱州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2013] | | |莱州证民字第238号),经公证,被继承人宋希开的遗产——山 | | |东弘宇的股权(股权金额2,000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0.0326%| | |),由其配偶吕翠莲一人继承。 | | | (3)16名股东向烟台同启转让股权。 | | |2013年1至4月,公司部分股东分别与烟台同启签订了《股权转让| | |合同》,将所持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烟台同启。其中于晓| | |卿、谭世才、柳秋杰、吕桂林、季俊生、姜洪兴、刘志鸿、张立| | |杰等8人系转让自有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其中王德刚、孙 | | |建光、侯鹏、曲锡涛、史波、高岐云、王茂良、左伟锋等8人系 | | |转让通过他人代持的股权,王德刚等8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 | |》约定: | | |隐名股东直接与烟台同启交易,股权转让后,转让人与代持人之| | |间的代持关系同时解除。 | | | 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 | |上述股权变动涉及新进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股权数量变化,2013| | |年4月16日,山东弘宇股东代表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于晓卿、 | | |谭世才、柳秋杰等12名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烟台同启| | |。2013年4月22日,相关各方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分别签署了《 | | |股权转让协议》。 | | | 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 | | 1、基本情况。 | | |2013年5月30日,大信出具了《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3]第3| | |00204号),根据该审计报告,山东弘宇截至2013年4月30日止,| | |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计488,479,963.01元,负债总计388,251,19| | |1.74元,所有者权益总计100,228,771.27元。 | | |2013年5月31日,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 | | |资产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2013]第084号),根据该评估报 | | |告,山东弘宇截至2013年4月30日,资产账面价值488,480,000元| | |,评估值601,614,800元;负债账面价值388,251,200元,评估值| | |388,251,200元;净资产账面价值100,228,800元,评估值213,36| | |3,600元。 | | |2013年6月1日,山东弘宇股东代表经实际股东授权召开临时股东| | |会,审议同意:1)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将公司整体变更 | | |设立为股份公司;2)同意解除原委托持股关系,并根据各自实 | | |际出资对应的财产权益以及相应的出资比例将70名实际出资人确| | |认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及股东;3)同意以大信会计师审计后截 | | |至2013年4月30日净资产100,228,771.27元扣除具有专门用途的 | | |专项储备848,744.85元后的99,380,026.42元,按1:0.5031的比 | | |例折合成股份总额5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股本为50,000,| | |000元,实际出资金额超过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49,380,026.42元| | |计入资本公积。 | | |2013年6月1日,于晓卿等山东弘宇的70名实际股东作为发起人共| | |同签署了《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 | |2013年6月10日,大信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 | |3)第3-00018号),经审验,截至2013年6月9日止,山东弘宇农| | |机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山东弘宇的净| | |资产(不含专项储备)折合的股本50,000,000元。 | | |2013年6月17日,弘宇农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山东 | | |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等议案。 | | |2013年7月15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登记,并 | | |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0600228098882);法 | | |定代表人为于晓卿,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 | |(十一)2014年至2015年股权变动(第十一次股权变动期间)。| | | 1、山东海聚股权转让。 | | |2014年9月,山东海聚将其持有的弘宇农机1.50%股份(合749,9| | |97股)转让给高峰(系山东海聚持股85%股东)。本次股权转让 | | |经过山东海聚股东会全体股东决议通过,山东海聚与高峰于2014| | |年8月23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转让总价为449.1| | |0万元。截至2014年9月22日,高峰通过转账方式合计向山东海聚| | |支付449.10万元。 | | |2014年9月17日,公司将上述股权变动情况登记入弘宇农机股东 | | |名册。 | | | 2、李梅股权继承。 | | |2014年4月3日,股东李汶泓(曾用名:李梅)死亡。2015年7月1| | |7日,山东省莱州市公证处出具(2015)莱州证民字第310号《公| | |证书》,公证被继承人李汶泓(曾用名:李梅)的遗产—山东弘| | |宇的股权(16,306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0.0326%)由其儿子 | | |王艺洁一人继承。 | | |2015年7月17日,公司将上述股权变动情况登记入弘宇农机股东 | | |名册。 | | |3、2015年11月股权转让2015年10月,高峰将所持公司1.50%股份| | |(合749,997股)转让给张慧娜。 | | |高峰与张慧娜于2015年10月27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 | |约定转让总价为449.10万元。截至2015年10月30日,张慧娜通过| | |转账方式合计向山东海聚支付449.10万元。 | | |2015年11月1日,公司将上述股权变动情况登记入弘宇农机股东 | | |名册。 | | | 截止2024年6月30日,公司股本总额为169,875,160.00元。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17-07-24|上市日期 |2017-08-02|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1667.0000 |每股发行价(元) |12.76 | ├──────────┼─────┼──────────┼─────┤ |发行费用(万元) |4025.8600 |发行总市值(万元) |21270.92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17245.06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15.31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18.37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1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22.99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4-12-31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莱州凌宇机械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免责声明:本信息由本站提供,仅供参考,本站力求 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 准,本站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个人对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本站不担保服 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 错发生都不作担保。本站对在本站上得到的任何信息服务或交易进程不作担保。 本站提供的包括本站理财的所有文章,数据,不构成任何的投资建议,用户查看 或依据这些内容所进行的任何行为造成的风险和结果都自行负责,与本站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