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0日,陕西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所”)及注册会计师潘玉忠、马东宇、庄任因在执行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科赛博”)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审计程序存在三大问题
陕西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中汇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销售及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审计项目组将“对账与调节”的控制目标识别为销售与收款循环关键控制点,却在控制测试中仅从财务账簿抽取3笔调账凭证查阅内部调账说明,未核查公司与客户对账的原始材料,也未从公司与客户的对账记录追查至公司账簿以确定账簿记录准确性。值得注意的是,爱科赛博第一大客户通过其供应链管理平台记录订单、货物流转、对账等信息,项目组未对此平台进行了解和关注。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未对收入细节测试异常情况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项目组虽检查了凭证对应单据,包括合同、发货单、出库单、物流单、签/验收单,但对抽取的部分凭证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予关注并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这些异常情况包括:所附单据与客户以往交易习惯和单据格式明显不一致;单据流转时间与客户同一销售框架合同中其他产品的销售单据流转时间存在明显差异;发货单发货地址与收货地址临近等。该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函证程序方面,个别应收账款“回函不符差异调节表”信息与询证函所载信息不符,且未针对收入回函不符制作回函差异调节表。此外,个别收入“回函不符差异调节表”仅记录“估计客户入账时间和我公司确认收入时间存在差异”,未见核实情况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
陕西证监局指出,中汇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要求中汇所及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控制,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同时明确,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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