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赛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赛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及《苏州赛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 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 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最近 三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 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有关部门 配合开展选聘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 关资料报送公司;
(三)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进行 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决定,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 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 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
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 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 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 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 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 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 后连续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 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 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 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承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 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 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应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六)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 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 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 日书面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 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 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严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制度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 节轻重和公司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其他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 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 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 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 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 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 处理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有关规定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于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赛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4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