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冠电气(688517)_公司公告_金冠电气: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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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冠电气: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春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24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人作为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电气”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的工作中,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出席董事会会议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和治理水平提升,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报告期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本人徐春龙,1973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律师。2007年3月至2008年3月,担任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8年3月至2010年12月,担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1年1月至2024年10月,担任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24年10月至今,担任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2015年7月至今,担任上海湾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24年7月至今,任金冠电气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本人及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以上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我不曾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我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参加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会的次数
徐春龙44002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4次董事会,2次股东会,我均亲自出席参加,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我以勤勉负责的态度,认真审议会议相关事项,凭借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根据独立董事的职责范围发表相关独立意见,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我对参加的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

2.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专门委员会名称本年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
审计委员会440
提名委员会110
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110

报告期内,我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委员均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我认真履职,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门会议,认真审议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1次,本人亲自参会,会议审议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及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事项,我均认真审议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沟通,了解公司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跟进情况,掌握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计划、重点关注事项及审计进展情况进行了解和沟通,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我通过积极参与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利用参加公司股东会的机会,倾听与会中小股东的意见及建议,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四)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通过会谈、电话等方式多次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并根据实际情况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同时,我积极关注董事会决议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在履职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我的工作,为我有效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条件,为我独立履行职责提供了较好的协助。我要求提供的资料能够及时提供,确保我在履行相应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交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不存在利益输送。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公司经营情况。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通过审查,该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审计工作需求等情况,经审慎评估及友好沟通,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我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独立董事,对致同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任致同事务所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的议案》,同意提名高瑜彬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根据独立董事补选结果,相应调整公司部分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我对拟聘任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其具备履职所需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相关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薪酬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股份归属事项。我认真审查相关议案,认为本次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始终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为公司的稳健发展建言献策,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6年,我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谨慎、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充分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结合公司实际,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继续发挥作用,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作用。

独立董事:徐春龙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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