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锂电(688353)_公司公告_华盛锂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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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锂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1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保荐机构编号 | Z267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

| 主要办公地址 | 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广场办公楼 D 座 2303 、 2305 室 |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 联系人 | 蔡福祥、李骏 |

| 联系电话 | 025-83387977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发行人名称 |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688353 |

| 注册资本 | 15,950 万元 |

| 注册地址 | 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德盛路 1 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德盛路 1 号 |

| 法定代表人 | 沈鸣 |

| 实际控制人 | 沈锦良、沈鸣 |

| 联系人 | 黄振东 |

| 联系电话 | 0512-58782831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2 年 7 月 4 日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 年 7 月 13 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披露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披露 2024 年度报告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披露 2025 年度报告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 、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 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 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 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 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2 、持续督导期间 | |

| ( 1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及时事后审阅。 |

| ( 2 )现场检查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3 年 2 月 13 日、 2023 年 8 月 3 日、 2024 年 1 月 25 日、 2024 年 7 月 4 日、 2025 年 1 月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14 日、 2025 年 7 月 11 日、 2026 年 1 月 21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核 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募 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情况。 |

| ( 3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督促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 |

| ( 4 )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发送的对账单监督 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核查了募集 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2,567,004,503.49 元,投资于“年产 6,000 吨碳酸亚乙烯酯、 3,000 吨氟代碳酸乙烯酯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2,556,005,133.61 元,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102,740,809.29 元(含已结算利息)。 |

| ( 5 )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部分发行人现场召开的股 东会、董事会,了解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 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事先审阅 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 召开。 |

| ( 6 )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 | 1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 表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3 月 23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盛锂电严格执行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华盛锂电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华盛锂电在 2022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024 年 4 月 25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盛锂电严格执行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华盛锂电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华盛锂电在 2023 年度募集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华盛锂电在 2025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无异议。 2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事 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限售股上 市流通、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预计、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 核查意见 32 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此外,持续督导期内,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还 对发行人出具 6 次年度 / 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

| ( 7 )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

| ( 8 )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 ( 9 )其他 | 无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 事项 | 说明 |

| 1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事项 | 说明 |

| 2 、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江苏华盛锂电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 完毕。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蔡祥

蔡福祥

李骏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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