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佳光子(688313)_公司公告_仕佳光子: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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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佳光子: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18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证券简称:仕佳光子证券代码:688313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零二六年四月

I

声明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II

特别提示

一、《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由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佳光子”、“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51,986,328股的

1.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374.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83%,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3%;预留

75.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7%,预留部分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7%。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人,约占2025年

日公司员工总数(3829名)的8.12%,主要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

III

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为62.83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IV

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第一章释义 ...... 1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2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3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4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 7第六章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 8

第七章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0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3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4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9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1第十二章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 ...... 23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 26

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 28第十五章附则 ...... 32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仕佳光子、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票的价格
归属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日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归属条件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持续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管理体系,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团队凝聚力与公司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生效执行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批,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方,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次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核实确定,符合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人,约占2025年

日公司员工总数的8.12%,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董事会实际授出限制性股票前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董事会可对实际授予激励对象进行适当调整。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子葛鹏先生。葛鹏先生现任公司营销中心总经理职务,系公司核心业务人员,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及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2名外籍员工,系公司核心关键岗位人员,对公司的经

营发展发挥重要作用,通过本激励计划将进一步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除上述人员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亦不包括《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天。

(二)公司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核实。

(三)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本公司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5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51,986,328股的1.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74.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83%,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3%;预留75.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7%,预留部分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7%。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第六章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首次授予部分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吕克进中国董事、总经理122.67%0.0265%
黄永光中国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81.78%0.0177%
张志奇中国董事30.67%0.0066%
赵艳涛中国财务总监61.33%0.0133%
梅雪中国董事会秘书61.33%0.0133%
张晓光中国董事、核心技术人员61.33%0.0133%
张可中国职工代表董事51.11%0.0111%
王欢中国核心技术人员61.33%0.0133%
陈军中国核心技术人员61.33%0.0133%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其他公司员工(299人)300.566.78%0.6648%
葛鹏61.33%0.0133%
外籍人员(2人)102.22%0.0221%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374.583.22%0.8286%
二、预留授予部分75.516.78%0.1670%
合计450100.00%0.9956%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二、相关说明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第七章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2.8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62.8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62.83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49.10元/股;

(三)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

45.14元/股;

(四)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43.34元/股。

三、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价格一致。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部分本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别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值(Am)
第一个归属期2026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4.60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20272026-2027年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1.00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20282026-2028年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8.91亿元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实际净利润(A)A≥AmX=100%
100%>A/Am≥80%X=A/Am*100%
A/Am<80%X=0%

注:1、上述“实际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

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且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预留授予部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若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7年-2028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值(Am)
第一个归属期20272026-2027年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1.00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20282026-2028年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8.91亿元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实际净利润(A)A≥AmX=100%
100%>A/Am≥80%X=A/Am*100%
A/Am<80%X=0%

注:1、上述“实际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且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E,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绩效考核结果ABCDE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100%100%50%0%

若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期。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确认后,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致力于成为全球领先的光芯片与器件解决方案提供商,高度重视人才体系和研发队伍建设,经过多年的研发和产业化积累,针对光通信行业核心的芯片环节,系统建立了覆盖芯片设计、晶圆制造、芯片加工、封装测试的IDM全流程业务体系,拥有多条覆盖MOCVD外延生长、光栅工艺、光波导制作等全流程自主可控的生产线,应用于多款光芯片开发,突破了一系列关键技术,产品已广泛应用于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

为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巩固核心竞争力,保障战略规划与经营目标的有效达成,公司选取净利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核心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作为衡量企业综合经营效益、资源配置效率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财务指标,直接反映公司成本控制水平、经营质量及长期价值创造潜力。公司在制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净利润考核目标时,充分结合行业周期特征、公司战略转型需求及历史财务表现等要素,确保目标设定兼具挑战性与可实现性。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优势、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同时,将助力公司聚焦未来发展战略、努力实现经营目标。本次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选取及考核目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Q=Q

×(1+n)其中:

Q

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Q=Q

×P

×(1+n)/(P

+P

×n)其中:

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Q=Q

×n其中:

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P=P

÷n其中:

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P=P

-V其中:

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6年4月17日用该模型对本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

125.79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2026年

日收盘价)

(二)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

11.99%、

16.73%、

15.81%(分别采用上证综指近

年、

年、3年的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年期、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0.05%(采用公司最近1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同时将根据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以2026年

日收盘价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股数(万股)预计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万元)2026年(万元)2027年(万元)2028年(万元)2029年(万元)
374.5024,524.5110,516.219,399.833,762.60845.87

注:

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计算结果不包括预留授予的部分。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章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三)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意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日披露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股东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作废失效、办理有关登记等事宜。

(十)公司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三)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日内。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六)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律师法律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归属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归属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锁定和买卖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样受归属条件约束,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届时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增加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五)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六)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如激励对象在归属权益后离职的,不得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同业竞争要求;如果激励对象在归属权益后离职,或离职后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同业竞争要求,激励对象应将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诚信廉洁等规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与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离职

、激励对象离职的,本条所指“离职”,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提前办理退休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个人过错原因被公司解聘或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等原因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在公司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归属,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缴纳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

、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次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次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次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五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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