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建立合理有效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市场规律,体现价值的原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要充 分体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能力和价值,在区域和行业内具备吸引力和竞 争力。
(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薪酬水平要与承担的管理责任、权限相 对应。
(三)效益与效率优先原则。绩效薪酬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效益与效率,薪酬 水平要与经营业绩、企业盈利能力和行业排序水平相挂钩,实现与企业经营成果 共享、责任共担,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组织行为与配置模块、财务模块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营业收入目标及效益状况等决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的薪酬总额。公司应当结合岗位价值、行业薪酬水平、 公司经营规模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 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基本薪酬实行固定标准,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市场薪 酬变动及岗位职责调整情况,可适当调整,由薪酬委员会拟定调整方案,报董事 会批准后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不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货膨胀水平。参考通货膨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 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调整,组织结构或岗位变动。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标准如下:
(一)董事薪酬与津贴: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其在公司担任 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 董事,不领取薪酬,也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独立 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 取薪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 一代扣代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 五十。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 理制度确定。绩效薪酬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以公司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
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
第九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机制,相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组织。考核标准如下:
(一)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均不参与公司内部 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与 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依其职务和岗位进行发放。
第五章薪酬发放与管理、追索扣回
第十一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 月发放,不受单次绩效考核结果影响。其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 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津贴发放按股东会决议执行(如涉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有权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