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为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着力提升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构建持续、稳定且 科学的回报机制,特制定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 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一)公司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订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 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 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 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 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 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
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 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 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 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超过5,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未出现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2、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 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 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 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用,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 利益。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3、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 与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热线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
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需要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单独发表明 确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 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同意通过。
三、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安排
公司原则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的盈 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确定该时段的利润分配 规划。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会审议。
四、其他事项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