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应披露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或所 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 在规定媒体上、按规定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 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 项)。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 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七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词,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 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 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 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 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 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 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 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 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
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 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 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 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 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部门或直接向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 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 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 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其他证券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可以按照相 关规定申请股票停牌与复牌。
第二十条公司被要约收购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 公司股票应当停牌。公司股票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复牌。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依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第二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 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 董事意见。
第二十八条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保证 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注 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相关规定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影响定期报告按 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三条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做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股票应当于报告披 露期限届满的当日停牌一天,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应当于报告 披露期限届满日起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当日复牌。公告披露日为 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复牌。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 半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 示公告。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 司股票应当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第三十五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改 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当日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复牌。
公司因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停牌期间,公 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三十六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八条公司出现因《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三十九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十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 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 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 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 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临时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是本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 责任人。各部门、各子公司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督促本部门/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 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
第五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章信息披露程序
第六十三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四条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并负责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在第一时间通报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并由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 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
(四)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五)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五条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 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 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第六十六条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提出发布信息的申请;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容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核准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五)将披露文稿和相关审批文件存档备查。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漏。
第七章档案管理与保密责任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三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 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四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五条由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 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八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浙江 证监局和上交所报告。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八十条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相抵触或冲突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