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通科技(605228)_公司公告_神通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时间:

神通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14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四)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 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充分披露。

公司发生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薪酬 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务、岗位职责及承担责任等确 定年度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具体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薪 酬方案,按照履职情况及考核结果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专职报酬。

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如需领取董事专职报酬,报酬标准由 股东会审议确定,公司根据股东会审议结果与相关董事签订聘任协议。

(二)独立董事

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 董事因履职需要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职务、岗位职责及履职情况确定薪酬方案,按照公 司绩效考核制度及业绩完成情况领取薪酬。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少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非独立董事专职报酬(如有)按季度发放。

在公司担任其他具体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 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考核结果及公司相关制度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为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解聘等原 因离任的,薪酬按照实际履职情况结算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重新考核,并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可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或不予支付未发放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并对相关期间已发放部分予以追回: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四)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 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五)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认定不适 任、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实际情况、个人岗位及职责变动等,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4 月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