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薪酬制定标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薪资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薪酬与公司效益及业绩考核挂钩的原则;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年度津贴制,津贴金额及发放方式由股 东会审议批准。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按照其所担任的职务和岗 位职责领取薪酬,其薪酬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及标准执行,不另发放董事 津贴或薪酬。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年度发放董事津贴,津贴金
额及发放方式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在遵循本制度第三条和第四条基础上,综合考虑 公司的发展战略、年度经营情况、岗位职责和市场薪资情况制定,包括基本薪酬 和绩效薪酬等部分组成,具体任职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等多维度因素确定。公司可 以对高级管理人员发放一定的年度奖金,由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结合个人 分管业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税费由公司统 一代扣代缴。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 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 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当公司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议可以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调整薪酬和考核标准,并报董事会 及股东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被董事会认定为离开岗位、无法履职, 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受到监管机构的通报批评、处罚,辞职或被免职等情况时,公 司可以降薪或不予发放薪酬或津贴。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的,公司保留追究赔偿或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解释,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