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霖科技(603992)_公司公告_松霖科技:投融资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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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霖科技:投融资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24

(2026 年4 月修订)

厦门

二〇二六年四月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投融资行为,加强内部控制,降低投资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厦门松霖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所从 事的、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各类投融资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是指本制度所规范的对外投资、资产重 组及对外融资行为。

(一)对外投资: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资源转化为资本的 行为,分为以下两类:

长期股权投资: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旨在获取其他企 业股权或形成长期战略合作的权益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子公司、参 股、收购兼并等。

金融资产投资:指公司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短期收益为目的进 行的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二)资产重组:指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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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标准,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 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三)对外融资:指公司通过股权或债务方式融入资金的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发行股票、债券、银行借款、融资租赁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涉事项,如公司其他专门管理制度(如《远期结售 汇套期保值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内控管理制度》)有专门规定的, 从其规定;但涉及审批权限与信息披露标准的,应以本制度或法律法规 规定的更严格者为准。

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或对外担保,应当同时适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或《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

(二)战略导向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方向;

全;

(三)风险可控原则:审慎评估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

(四)效益最优原则:合理配置资源,追求风险调整后的最佳投资 回报;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投融资交易的审批权限,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所定标准为最低标准, 不得低于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要求。如法律法规修订导 致本制度标准低于法定要求的,应自动适用法定要求,管理层应及时提 请修订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投融资交易(除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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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并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 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投融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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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 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 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 别适用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已按照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履行相关审批 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 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 个月内经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股票 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 八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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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应遵循规范、审慎、高效的原则,履行 完整的内部决策程序,一般包括立项、尽职调查与可行性研究、内部审 核、审批及实施等阶段。

第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决策与管理程序:

(一)项目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项小组(如投资 并购小组)提出投资建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项。

(二)尽职调查与可行性研究:项目小组负责组织对投资标的进行 全面的业务、财务、法律尽职调查,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重大 投资项目,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

(三)内部决策:总经理办公室会同财务、法务等相关部门召开审 核会议,就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综合审议,总经理办公室可在授权范围 内直接形成决议,或形成审议意见后,报请董事会决策。

(四)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根据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审批权限,履 行相应审批程序。

(五)组织实施与投后管理:管理层根据审批决议负责项目的具体 实施、出资及工商办理。公司应建立投后管理制度,对控股子公司实施 有效的管理,对参股项目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投资的决策与管理程序:

(一)计划制定: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 年度金融资产投资计划,明确投资规模、品种、风险控制措施等,并按 本制度规定权限报批。

(二)执行与控制:金融资产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 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必须分离,任何投资指令的下达、资金的 划转和证券的存取,必须由至少两名授权人员共同操作、相互监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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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完整的书面或电子记录。

(三)风险监控与报告:财务部应定期对金融资产投资进行风险监 测和评估,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定期报告投资损益、风险敞口等情况。

第四章资产重组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重组交易达到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标准的,适用本 章规定。

第十五条 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程序:

(一)项目启动与方案设计:由战略投资部或投资并购小组负责组 织,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形成资产重组方案建议。

(二)中介机构聘请:必须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如适用)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三)可行性研究:基于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编制重大资产重组可 行性研究报告。

(四)内部审议与审批:重组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严格按 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程序。

(五)组织实施与信息披露:管理层根据审批决议负责组织实施, 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对外融资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融资应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合理控制融资成本与 财务风险,优化资本结构。

第十七条 债务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 等)的决策程序:

(一)融资方案提出: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资金预算,拟定 融资方案,包括融资方式、规模、成本、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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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与审批:融资方案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根据本制度第 二章规定的审批权限,由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三)组织实施:财务部在批准权限内负责具体实施,签订相关合 同协议。

第十八条 股权融资(指发行股票)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批准,并按规定报监管机构核准。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应对公司投融资活动的合规性、 合理性及效益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审计委员会、审计部有 权调阅相关文件、询问相关人员,相关单位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至少每年对重大投融资项目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并将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或重 大风险,应向管理层提出纠正意见,并可直接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在投融资决策、 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可视情节轻重依据内部规定 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投融资事项,应严格按照相关信 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 其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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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2026 年4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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