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名称: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新浩 | 联系方式: 021-68801584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 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虞天成 | 联系方式: 021-68801584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 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761 号文”批准,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华之杰”)首次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0,000 股。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 价为19.8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9,7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283.56 万元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416.44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25 年6 月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或“保荐人”)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督导》, 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 导工作制度,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制 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 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 保荐人已与华之杰签订保荐协议,明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人与华之杰保持了密切的日常沟 通和定期回访,通过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对华之杰开展持续督导 工作。 |
|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经本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华之杰未发 生需要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 项,华之杰或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形。 |
|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 6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2025 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督导华 之杰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公司各项治理制度。 |
|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 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各项内控制度。 |
|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 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人已督导华之杰建立健全并有效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未发现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10 、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5 个交易日内,完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 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 2025 年持续督导期间,华之杰及其控 |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 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出现该等情况。 |
|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 2025 年持续督导期间,华之杰及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 诺的情况。 |
|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 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5 年持续督导期间,华之杰未出现 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事项。 |
|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 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 2025 年持续督导期间,华之杰及相关 主体未发生该等情况。 |
| 16 、应当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 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当有一人参加现 场检查。 | 保荐人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
| 17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 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 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 其他事项。 | 2025 年持续督导期间,华之杰不存在 需要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
| 18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 使用符合规定,未发生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变更情形。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华之杰2025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 息进行了对比。保荐人认为,华之杰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华之杰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重要事项。
(以下无正文)
2025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新浩 胡虞天成
刘新浩
胡虞天成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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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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