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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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 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工作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 坚持效率与公平原则,薪酬与公司规模和业绩相挂钩,与个人履职情况 和能力相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2. 坚持激励与约束原则,以落实职责为重点,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 建立权责对等,风险与收益相平衡的薪酬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增强 公司发展活力。
3. 坚持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原则,完善薪酬监管体制与收入分配机制,规范 收入分配秩序,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 效评价,负责制定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制定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董事会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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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和发放等事宜。
第三章薪酬标准及发放、调整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构成: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20 万元/年(税前),按月发 放。除此外,不参与公司的绩效奖金分配和中长期激励计划等。
(二)非独立董事:公司非独立董事按照在公司所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 务对应的薪资管理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未在公司(含下属 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含下属公司)领取薪酬,亦不再另行领取董 事薪酬或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岗位对应的 薪酬方案与绩效评价标准执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中20%部分应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缴。
第八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
第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战略目标服务,并随着公司 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经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不定期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环境变化。
(二)公司经营业绩状况。
(三)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或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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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薪酬调整的其他情形。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 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薪酬止付和追索机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则不予发放 绩效薪酬:
(一)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薪酬追索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人员。
第十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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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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