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6 年4 月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终止实施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并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同时一并终止与本激 励计划配套的《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 年2 月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4 年2 月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4 年2 月27 日至2024 年3 月7 日,公司在内网系统对本激励计划授 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 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四)2024 年3 月8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于同日披露了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五)2024 年3 月15 日,公司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4 年5 月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并发表了同意授予相关事项的意见。
(七)2024 年8 月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需对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7.86 元/股调整为7.66 元/股。
(八)2025 年3 月1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权益失效的公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74.00 万股,自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至该公告日, 公司未确定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根据相关规定,该部分预留权益失效。
(九)2025 年4 月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拟作废 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80,000 股限制性股票。此外,公司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触发值,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 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成就。故首次授予的67 名激励对象(不含离职的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2,260,000 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综上, 因激励对象离职和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本次拟合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340,000 股。
(十)2026 年4 月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实施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原因
鉴于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与制定本激励计划时相比发生较大变化, 综合考虑近期市场环境因素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公司预期经营情况与本激励 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存在偏差,若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 激励目的和效果。为更科学、合理地发挥激励作用,经审慎研究,公司拟终止 实施本激励计划,并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本激励计 划配套的公司《激励计划(草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废止。
三、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涉及剩余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339 万股 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
四、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未完成归属,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 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激励计划的终止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会对公司日 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 响公司管理团队与骨干员工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仍将勤勉尽 责、认真履职,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努力为股东创造价 值。此外,公司后续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择机推出有效的激 励计划,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未能在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 自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承诺自本公告披露之 日起3 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 队与骨干员工的勤勉尽职,不影响相关人员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 造价值。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终止实施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已履行现阶段应履行的法 定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 及《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本次终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终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 及《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骨干员工的勤勉尽职。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 施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