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和要求,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公司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好的诚信状况,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规定,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成立于2013年12月19日,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首席合伙人高峰。截至2025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17人、注册会计师人数688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312人。
2025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00,457万元、2025年度审计业务收入:87,229万元、2025年度证券业务收入:47,291万元。上年度(2024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05家,上年度(2024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制造业-医药制造业。上年度(2024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16,963万元、上年度(2024年年报)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9家。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3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近三年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赔付。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7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和纪律处分1次。4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7次、自律监管措施12次和纪律处分2次。
二、会计师执业情况
姓名
| 姓名 | 项目职位 | 成为注册会计师时间 |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时间 | 开始在本所执业时间 | 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间 | 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 |
| 李勉 | 项目合伙人 | 2006年 | 1993年 | 2009年 | 2025年 | 7家 |
| 夏青馨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2021年 | 2016年 | 2021年 | 2019年(2023年开始作为本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 | 1家 |
| 彭远卓 | 质量控制复核人 | 2009年 | 2009年 | 2009年 | 2024年 | 超过10家 |
项目合伙人李勉、签字注册会计师夏青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彭远卓,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2025年年报工作安排,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四、总体评价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行能力,其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在担任公司2025年的审计机构期间,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全面配合公司审计工作,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按时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