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经营 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 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 报,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 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 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同时,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制定本规划,以保持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规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三、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5、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6、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 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满足前 述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现 金分红,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 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 润分配方案。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 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审计 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股东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 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 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 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 利润分配的预案;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 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 会批准,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 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汇集后交由董事会。公司应以股东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 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 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2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出现以上五种情形,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中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调整。 除以上五种情形外,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四、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划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