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光大同 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性与竞争力相统一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业绩相 匹配,同时与市场薪酬水平相适应;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职责任、风险承担及绩效 考核结果挂钩;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体系服务于公司经营战略,与公司可持续健康发 展相协调;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结果、奖惩机制及风险责任挂 钩,建立收益分享与风险共担的机制。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绩效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董事(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要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结合考虑职位、责任、能力等因 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及个人履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 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 励等。
第十条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独立董事 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除固定津贴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 社保待遇等。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其薪酬参照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和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按其 在公司任职的岗位确定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三条除董事长外,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即外部 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 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承担部分及其他法定款项。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公司可根据经营状况、市场薪 酬水平、通胀水平、岗位变动等因素对薪酬进行适时调整,并按本制度规定的程 序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 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 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的,应当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其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章止付追索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第二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如 下措施:
(一)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二)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 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或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