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创智能”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38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562.00 万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9.07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00,097.34 万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91,154.85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 年4 月1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 年4 月18 日对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0600002 号 《验资报告》。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并与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拟募集资金 60,000.00 万元,本次超募资金为31,154.85 万元。
二、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 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 置换。”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上述以募集资 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情形,主要如下:
(一)募投项目支出涉及人员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税金等 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人员薪酬的支 付应通过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 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会出现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据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每 月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及税金等费用的缴纳需通过银行托收方式进行,若通过 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操作上存在困难。
基于上述情况,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上述相 关支出,再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等额置换公司 已以自有资金支付的款项,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资金。
三、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拟在募投项 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后续经 过相关审批程序后再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款项至公 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 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按月度统计以自有资金支付募
投项目款项并编制明细汇总表,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批。
2、公司财务部门在付款流程审批通过后,将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出资 金,置换已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相关自筹资金支付后应在 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3、公司财务部门需建立置换募集资金的台账,逐笔记录募集资金专户转入 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交易内容。
4、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公司与募集资金存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监督检查工 作。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款 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运营管理效率。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 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 年4 月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经审议, 董事会认为: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日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款项,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 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使用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以来以往使用募集资金支付薪酬相关费用的方式予以 确认。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 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
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使用自 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投 资计划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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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温志锋
孟庆虎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4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