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 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 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公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 会制定了《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系基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 略、股东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 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 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 分配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 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长 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三、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
(二)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公司每年度进行股利分 配,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在满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在当 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款第3 项规定 处理。
(五)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 资产偏高、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并且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时,可以在满足上述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六)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 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 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
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 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该等事项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 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 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五、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 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等,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 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确有必要对股 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进行专题论述,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解释及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