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 束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薪酬管理原则:
(一)以岗定薪、按绩取酬。依据岗位职责、任职资历、专业 能力等因素确定基本薪酬,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绩效薪酬 及中长期激励,兼顾岗位价值与经营实绩。引导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提升履职能力,强化经营管理责任,稳定核心管理团队,增 强企业持续发展动力。
(二)强调激励,健全约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经营 责任、风险承担相适应,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密切挂钩,实行业 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强化正向激励,健全约束机制,促 进企业与管理团队协同发展。
(三)公正公平,合法合规。严格落实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 于薪酬福利、履职待遇管理相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增长与 公司经济效益、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合理控制分配差距,兼顾 效率与公平。建立健全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对违规违纪、弄虚作 假等情形依法依规追索扣回不当薪酬。确保薪酬分配公平公正、 权责对等,切实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 部在职成员,由内部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外部非独 立董事(专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构成。
(二)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总法 律顾问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况。
(三)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执行情
第六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充分披露。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事机构, 支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
第三章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八条董事薪酬的构成
(一)独立董事:领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 审议决定,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次月执行,按 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和公积金待遇等;
(二)内部董事: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全职职务的, 其薪酬按照其所任职务对应的薪酬管理制度、考核和激励方案执 行,董事职务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三)专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经股东会另行 批准的除外;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
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
(一)基本薪酬: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能力 水平、行业薪酬标准及公司实际情况综合确定,为固定发放部分。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部门绩效与个人履 职表现为核心考核依据,以基本薪酬为基础,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60%,薪 酬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针对为公司转型升级、经营指标大幅 提升等做出重大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后可发 放一次性专项奖励,计入绩效薪酬。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结果相联系,是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 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 项奖金等。具体激励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 事会批准后报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施行任期考核和激励制度, 任期业绩考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薪酬发放
独立董事领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 定,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次月起执行,视情况 决定具体发放次数。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非独立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发放采用月度预发和年度清算的方式。具体如下:
(一)基本薪酬:按月支付;
(二)绩效薪酬: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评价依据经审 计的财务数据开展。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支付,部分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支付进度与风险防控、项 目完结等挂钩,递延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 年。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的激励方案按实际情况发放。 其中任期激励于任期届满后支付,其他中长期激励按照有关方案 约定的条件和时间支付。
第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属单位(部门)或外部单 位兼职取酬,包括科研津贴、专家酬金、销售提成、利润提成等。
第十四条除国家规定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名 义领取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任、解聘 等原因离任的,按实际任期与实际绩效考核结果结算薪酬。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 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为公司的经营 战略服务,随着市场、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 的稳健发展需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提出调整建议,分别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薪酬扣减与追回条款: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 经济损失的,公司可视其责任和损失情况,提出扣减或取消其薪 酬或津贴的议案,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及 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 核并追回相应超额发放部分;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 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支付的部分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 司可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并对相关情形发生期间已支付的 绩效薪酬或津贴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1.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 政处罚的;
2.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3.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4. 公司监管机构、股东会、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应按后者规 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修订时亦同。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4 月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