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 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 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 资金。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理财业务的,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关于 募集资金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开展。
第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 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监控管理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 模。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公司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 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 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管理层依据公司审批 权限进行操作。
第八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关联交易的 相关规定。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委托 理财询价、拟定委托理财方案、委托理财资金调拨与安排、理财业务执行、日常核 算及管理等。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审计与监督,包括资金使 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履行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 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或规范相关委 托理财活动。
第三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总监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 状况。财务总监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 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委托理财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 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 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