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六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的全面性、代表性和创新性,助力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 上市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政策。
第二条为达致可持续及均衡发展,公司视董事会及员工层面(包括高级管 理层)日益多元化为支持公司实现战略目标及维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元素。本政 策旨在确保董事会成员及员工在性别、年龄、文化背景、专业技能及行业经验等 方面保持均衡与多样性,列出指引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及为达致董事会及员工多 元化而采取的方针和政策。
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员工的招募、选拔、培训、评估及 日常管理过程,确保所有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
第二章 政策声明
第四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审阅及评估董事会的组成,并就委任公司新 董事向董事会作出推荐建议等。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委任将均以用人唯才为原则; 在评估候选人时均以客观标准充分考量,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及员工多元化的裨 益。
公司在设定董事会成员组合和招聘员工时,会从不同层面考虑董事会成员和 员工的多元化,这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国籍、文化背景及教育背景、专业 经验、种族、才干、知识及服务任期,以及董事会不时认为相关及适用的任何其 他因素。公司非常着重确保董事会成员的技能及经验组合均衡分布,以提供不同 观点与角度、见解和提问,让董事会可以有效地履行其职务、就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的核心业务及策略制定良策,以及配合董事会的继任计划及发展。为使董事会 发挥其效能,公司或会制订额外的可计量目标/特定多元化目标,并不时进行检 讨以确保有关目标适切可行。
第三章 可计量目标
第五条甄别董事及员工人选将会根据公司的提名政策进行,并同时考虑本 政策。最终决定将会基于相关人选的长处及其可为董事会作出的贡献,在此过程 中,全面衡量其对成员多元化的裨益以及董事会的需要,不会只侧重单一的多元 化层面。
第六条董事会成员及员工的提名和选举将基于一系列多元化可计量目标观 察,包括但不限于:
1、多元化构成:性别、年龄、文化背景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才 干、独立性、知识及服务年期等;
2、资格,包括在公司的业务所涉及的有关行业之中的成就及经验及其他专 业资质;
3、就可用时间投入而言,对于董事会的职责的承担;
4、品格诚信方面的声誉;
5、该候选人可以为董事会带来的贡献;
6、对于董事会继任有序予以落实的一项或多项计划;
7、董事会认为相关及适用于达致董事会成员及员工多元化的任何其他因素。 提名委员会也将确保董事职位甄选及提名均按适当的程序进行,以便能招聘更多 元背景的人选供公司作出考虑。
第七条除该等条件以外,董事会及提名委员会将会妥为考虑多项因素以评 核及建议一名或多名候选人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即《香港上市规则》下的独立 非执行董事)一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的 独立性的因素和任职要求。
第八条公司致力于维持董事会层面和员工层面(包括高级管理层)性别多 元化。特别是,公司将保持董事会及提名委员会拥有至少一名与其他成员性别不 一致之成员。董事会将会借着甄别及推举适当董事人选的机会逐步提高女性董事 的比例。提名委员会将会尽其所能在合适的条件下识别及拟定潜在女性董事候选 人名单并积极举荐女性董事候选人,以供董事会和股东考量和委任。公司将持续 重视女性人才的培养,在招聘各级别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层)时促进性 别多元化,为女性员工提供更多发展机会。
第四章 监督与汇报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其职责, 考察及提名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将定期评估本政策,以确保政策行之有效。提名委员会 应制定并推行正式流程以适当地监察本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名委员会应定期讨论 并于必要时就董事会实现多元化(包括性别多元化)的相关可衡量目标达成一致 并提出改进建议,向董事会汇报以供考虑及批准。
第五章 政策披露
第十一条本政策概要及为执行本政策而制定的任何可计量目标及达标的进 度将披露于公司年度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报告、企业管治报告及其他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的报告、公告或文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政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政策进行相应
修订。
第十三条本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同。 第十四条本政策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