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4 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 值管理,规范市值管理行为,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 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 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 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 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依据市值管理的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 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 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 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 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当支持及配合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 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 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 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 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 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 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 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 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 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 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 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 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九条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 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
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上市公 司应当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公司 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 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公司应围绕公司战略规划,密切关注行业变化,根据公司 实际需求,整合优质资产,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提升公 司核心竞争力;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应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合理 运用各类激励工具,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 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现金分红。公司应以兼顾股东回报与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应综合考虑 行业特点、盈利水平、资金流转等因素,制定合理可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 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 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应以提升透明度与价值认同为目标,构建常态 化的投资者沟通机制,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 与各类投资者的交流,向投资者阐明公司的战略定位、功能使命、愿景目标等,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公平地 披露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六)股份回购。公司应以维护市值稳定为导向,结合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及 公司市值变化,依法合规运用股份回购工具优化股权结构,稳定市场情绪,维护 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权益;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 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三条公司定期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及前述指标行业平 均水平进行监测和分析,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四条公司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应当积极采取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 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及时通过合法合规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 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其他有利于稳定股价的合法合规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一)连续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4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