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州证监局)
来源:贵州证监局
当事人:袁远镇,男,1968年9月出生,时任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百灵或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贵州百灵和袁远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袁远镇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贵州百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贵州百灵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未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按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计提销售费用。贵州百灵2019年少计销售费用35,012.49万元,多计利润35,012.49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5.73%;2020年少计销售费用24,080.95万元,多计利润24,080.9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15.35%;2021年少计销售费用6,379.16万元,多计利润6,379.16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5.04%;2023年多计销售费用45,941.10万元,少计利润45,941.1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3.17%。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贵州百灵披露的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贵州百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袁远镇时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销售结算管理中心,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销售单据、会议决议和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袁远镇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2022年1月才任职贵州百灵常务副总经理,在此之前没有分管销售结算工作,不知悉销售费用结算情况。其二,在发现销售费用内控可能存在问题后,已通过提醒、约谈、报告等方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综上,袁远镇请求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关于袁远镇任职时间及分管情况,我局已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予以充分考虑。其二,袁远镇提出勤勉尽责并提供了新的证据,经核实属实,我局予以采纳,但其仍在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情形下,签署公司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充分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综上,对袁远镇申辩意见中关于勤勉尽责的部分,我局已予以部分采纳并在此决定书中体现,并酌情对其罚款金额进行下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袁远镇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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