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证监局)
来源:安徽证监局
安徽省司尔特(维权)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宣城东晨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尔特)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违规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2016年至2019年期间司尔特违规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合计115,311,669元,违规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失33,014,648.18元、导致关联方安徽省宁国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农资)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6,806,312.12元。司尔特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宁国农资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向关联方违规拆借资金且信息披露不准确。司尔特子公司安徽省鑫宏大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大健康)托管宣城东晨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晨健康)期间,司尔特时任董事长金国清隐瞒其持有东晨健康股份情况,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同时鑫宏大健康以托管名义向东晨健康提供借款,导致关联方东晨健康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1亿元,目前仍有3,200万元未归还。司尔特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东晨健康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的规定。
三、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司尔特因虚构工程建设项目、收入成本等导致上市公司2024年及部分以前年度收入、成本、固定资产等数据不准确,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不完善。司尔特存在重大事项审议决策程序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与时任董事李刚的关联交易未经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等行为。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司尔特、宁国农资、东晨健康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司尔特相关责任人员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处理。
宁国农资、东晨健康应积极偿还占用资金。司尔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追回被占用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时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要求,对相关财务核算及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方案,所有占用资金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归还,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6年3月27日
>>>查看更多: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