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证监局)
来源:天津证监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健、朱晶、李凤娇:
经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对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固利或公司)2023年、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立信对盟固利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相关交易会计处理的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应有职业怀疑、未形成恰当的职业判断,导致未能发现盟固利2023年三季报、2023年年报、2024年年报存在会计差错。其中,公司2023年三季报、年报收入均多计4,380.53万元,净利润均多计112.83万元,2024年年报净利润少计36.48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22〕3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王健、朱晶作为盟固利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朱晶、李凤娇作为盟固利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22〕3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立信及王健、朱晶、李凤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立信及王健、朱晶、李凤娇应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5年12月31日
>>>查看更多: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