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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肖传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5年12月17日 15:11

(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肖传龙:

经查,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美股份”或公司)因子公司岱美墨西哥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于当地时间2025年5月11日发生火灾,造成公司经济损失2.42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8.02亿元)的30.17%,属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岱美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岱美股份应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三十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肖传龙作为岱美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岱美股份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肖传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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