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证监局)
来源:北京证监局
当事人: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或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栾先舟,男,1979年6月出生,时任泛海控股董事长,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刘国升,男,1968年10月出生,时任泛海控股财务总监并于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任泛海控股总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方舟,男,1970年11月出生,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任泛海控股总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陆洋,男,1983年4月出生,时任泛海控股董事会秘书,住址:黑龙江省宁安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泛海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泛海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至2023年,泛海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泛海广场有限公司共有8笔融资合同发生违约,其中,2022年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金额为59.4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15%,2023年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金额为2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0.83%。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情况说明、裁判文书、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泛海控股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栾先舟时任泛海控股董事长,刘国升时任泛海控股财务总监并于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任泛海控股总裁,方舟于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任泛海控股总裁,陆洋时任泛海控股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栾先舟、刘国升、方舟是泛海控股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陆洋是泛海控股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泛海控股、栾先舟、刘国升、方舟、陆洋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栾先舟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的罚款;
三、对刘国升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的罚款;
四、对方舟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五、对陆洋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