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证监局)
来源:山东证监局
当事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潮或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刘斌,男,1970年3月出生,时任*ST新潮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Bing Zhou,男,1976年12月出生,时任*ST新潮董事、财务总监,加拿大国籍,护照号码为AL****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新潮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ST新潮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刘斌、Bing Zhou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ST新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5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预计无法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因定期报告涉及的部分财务信息需要进一步补充提供,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2025年4月30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停牌的公告》,称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2024年年度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5年5月6日起停牌。2025年7月4日,*ST新潮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有关情况说明、有关公司制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新潮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斌和时任董事、财务总监Bing Zhou,未能有效组织和推进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代理人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刘斌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三、对Bing Zhou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10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