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海证监局)
来源:青海证监局
当事人:谢元正,男,1993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谢元正内幕交易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景科技)股票、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谢元正的要求,我局听取了谢元正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谢元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谢元正内幕交易“腾景科技”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5年2月27日,腾景科技发布《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腾景科技披露的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10月9日形成,公开于2025年2月27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4年10月9日至2025年2月26日。谢元正作为某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参与该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4年10月31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谢元正利用“杨某”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腾景科技”
1.“杨某”账户基本情况
“杨某”账户于2000年7月28日开立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下挂1个上海股东账户A3******41。
2.“杨某”账户控制使用与交易情况
“杨某”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交易由谢元正实际操作,2024年11月26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共计买入“腾景科技”57,485股,买入金额2,466,612.33元。2024年12月13日至2025年6月12日期间卖出上述股票,卖出股数57,485股,卖出金额2,416,232.77元,亏损49,008.93元。上述交易均是谢元正通过手机下单。
3.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杨某”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兴业银行33******61账户,谢元正利用“杨某”账户交易“腾景科技”的资金来源为:2023年4月14日,62******27前海微众银行账户向杨某兴业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同日,该笔资金通过银证转账方式转入“杨某”账户;2023年6月6日,谢元正62******67平安银行账户向杨某兴业银行账户分三笔共转账180万元,同日,该笔资金通过银证转账方式转入“杨某”账户,转入资金共计230万元。
4.谢元正交易“腾景科技”的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谢元正控制“杨某”账户买入“腾景科技”,买入时点与其知悉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的形成、公开过程高度吻合。
二、谢元正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
(一)谢元正为证券从业人员
谢元正于2021年5月11日至立案调查日(2025年6月24日)任职于某证券公司,系证券从业人员。
(二)“杨某”账户控制使用与交易情况
2023年5月18日至2025年6月24日期间,“杨某”账户由谢元正实际操作,买卖股票均是谢元正通过手机下单。谢元正控制使用“杨某”账户交易股票,除内幕信息敏感期间购买“腾景科技”外,累计买入金额716.71万元,累计卖出金额664.37万元,合计亏损49.65万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谢元正的上述行为一是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二是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行为。
谢元正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一,其在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上旬期间的买入决策,是基于对“腾景科技”基本面的持续看好而做出的惯性投资,而非利用内幕信息。
第二,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始终积极配合,全面、及时提供所有涉案资料与情况说明,且已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态度诚恳,交易行为最终亏损,社会危害性显著较轻。
第三,拟处罚金额显著高于同类案件平均水平。
综上,谢元正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谢元正作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因参与腾景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获知内幕信息,其是否全过程参与重组项目并不影响对其确实知悉内幕信息的认定。根据交易记录等证据,谢元正买入“腾景科技”的时点与腾景科技重组项目工作推进节点高度一致,其“在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上旬,与项目完全隔离,买入决策未利用内幕信息”的申辩难以解释其行为具有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不能排除其主观“利用”的意图。
第二,我局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调查期间的配合情况,对其量罚适当。
第三,我局已审慎评估谢元正是否具有法定减轻、从轻、从重情节,依法依规给予罚款。
综上,我局对谢元正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谢元正内幕交易行为,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谢元正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谢元正处以15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青海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海监管局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