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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崔岩、赵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5年04月30日 15:11

(来源:重庆证监局)

来源:重庆证监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崔岩、赵亮:

经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马股份)发行“21迪马01”公司债券提供审计业务服务时,对重庆旭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迪马股份并表子公司的部分未回函的其他应收款函证项目,未实施替代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九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崔岩、赵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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