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上市公司每年向集团公司(大股东)缴纳上十亿元,使用品牌本就是大股东应该付出的,这种利用大股东权利来获取具有特殊意义的利益,是否有点愧对小股东呢?
董秘回答(五 粮 液SZ000858):
尊敬的投资者,公司与集团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拥有各自独立的资产、负债与权益,品牌属于集团的资产,上市公司使用该品牌,理应支付对价。感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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