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尊敬的董秘您好!关于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告的环保税补缴事项(公告编号 2025-77),请问:1)自查期间 2018—2023 年的确定依据是什么?2)税务机关以‘转运手续不完善’认定应纳税义务,公司认为该认定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本意?3)无法获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证明文件的具体原因及应对措施?
董秘回答(华菱钢铁SZ000932):
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请参考之前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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