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证监会明确规定了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你司为何还要违法规定,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性?
董秘回答(民爆光电SZ301362):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2025年5月9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修订说明:“.......二是关于超募资金使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意见建议明确以前超募的资金是否适用新规。考虑到在《监管规则》实施前,上市公司已按照《2号指引》使用取得的超募资金,经研究,《监管规则》实施后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新规则;实施前已发行完成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旧规则。该意见已采纳。”公司于2023年8月4日上市,是在该《监管规则》实施前取得的超募资金,故适用旧规则,即“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依法合规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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