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这一规定强调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确保所有投资者(而不仅是股东)能够平等地获取信息。贵公司10/17提出“如您作为公司股东需要查阅股东人数等信息,可以向公司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及持股数量等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予以提供”明显违反该规定。
董秘回答(甘化科工SZ000576):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向所有投资者披露期末股东人数,谢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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