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孔聪律师团队为股民代理的宁科生物600165维权案又获赔偿,该维权案此前已有股民胜诉并拿到赔偿款。我们另外还有批量案件在诉讼中,如已委托我们,尚未有结果的请耐心等待。维权仍在进行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民可以报名:
在2022.11.22到2023.4.5之间曾买入宁科生物600165股票,且在2023.4.5收盘仍有一些持股。(该阶段诉讼时效只剩最后1个月)
或者
在2023.4.28到2024.10.30之间曾买入宁科生物600165股票,且在2024.10.30收盘仍有一些持股。
回顾本案,2023年6月1日,宁科生物公告称收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证监局经调查认定:
一、未及时披露子公司增资计划进展情况
2022年11月16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的议案》,济南长悦新材料科技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长悦)以自有资金向公司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增资3亿元,应于2022年11月20日、2022年12月20日、2023年3月31日分别支付1.5亿元、0.75亿元、0.75亿元增资款。2023年4月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事项进展暨临时停产公告,称截至3月31日,济南长悦三期增资款违约均未实缴,导致中科新材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你公司欠付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息7084.70万元未偿还,2023年2月20日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截至该时点,公司及子公司连续12个月发生的诉讼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1.2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53%。公司迟至4月5日才披露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三、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2022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迟至2022年4月22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业绩预告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2021年年报对应项目的差异幅度分别为91.37%、65.49%,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据此,证监局决定对宁科生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5年4月4日,宁科生物公告称收到宁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证监处罚字[2025]2号),证监局经调查认定:
一、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ST宁科(维权)通过其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虚增2022年营业收入7,659.4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722.20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11.25%、46.59%,导致*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1.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截至2022年12月9日,中科新材、*ST宁科控股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与德运新企业管理咨询(乐清)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运新)合计借款余额10,800万元,占*ST宁科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82%。截至2023年9月14日,中科新材、华辉环保与德运新合计借款余额6,426万元,占*ST宁科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88%。上述重大借款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ST宁科迟至2024年9月26日披露。
2.未及时披露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2024年2月7日,中科新材完成当前批次产品包装入库后进入停产状态,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ST宁科迟至2024年3月27日披露。
据此,证监会决定对宁科生物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受损股民可以通过起诉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索赔。孔聪律师团队多年来专业为投资者代理证券维权,已有大量成功获赔案例。此前早已代理宁科生物股民起诉到法院,当前正陆续收到赔偿款。符合条件的股民可以报名参加维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委托我们不用先交律师费,我们可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只有实际拿到赔偿款之后才会收费。
孔聪律师执业证号:13301 2007 10684234
所需材料:您在报名阶段只需登记基本信息。待报名通过审核后将有短信引导您与律师对接,届时请根据律师的指导准备材料,并邮寄到律师事务所地址。
材料包括对账单、账户证明、委托协议等,以上材料仅耗时半天即可准备好,后续事宜都将由律师进行处理,本人无需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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