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月12日,广东证监局对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ST惠伦(维权)(300460.SZ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2020年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2021年至2022年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虚增收入、成本费用,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的违法事实。其中,时任董事、财务总监邓某强,作为负责财务管理与报表编制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知悉并参与相关虚构业务,未勤勉尽责,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此外,公司被责令改正、警告并处300万元罚款;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也分别被处以相应罚款。
时任财务总监邓某强简历如下:
邓某强先生,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深圳大学金融管理专业本科,会计师职称,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资格(CMA)。1994年9月至1997年4月,在湖南省邵阳县特种工具制造厂担任会计;1997年6月至2007年12月在允昌特种印刷(深圳)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会计、财务副课长、财务课长等职;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在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担任审计项目经理;2010年3月至2012年8月,在中国宝安下属深圳市天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担任财务部长;2012年8月至2014年11月,在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在深圳市财富之舟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审计部长;2022年1月至2024年7月,曾任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4月至今任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4年7月起任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该公司2024年年报披露,邓某强先生2024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为54万元。

公告如下:


当事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伦晶体),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江东环路68号。
赵某清,男,195X年4月出生,惠伦晶体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韩某云,女,196X年2月出生,惠伦晶体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邓某强,男,197X年6月出生,惠伦晶体时任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姜某伟,男,197X年6月出生,惠伦晶体时任总经理,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韩某玲,男,197X年4月出生,惠伦晶体时任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惠伦晶体、赵某清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惠伦晶体、赵某清、韩某云、邓某强、姜某伟、韩某玲均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惠伦晶体、赵某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惠伦晶体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事项,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惠伦晶体以采购设备及材料、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广东、江苏、天津等地7家公司支出款项,并最终划转至控股股东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惠伦)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清本人等关联方银行账户,用于归还新疆惠伦股权质押款及赵某清个人借款。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2020年累计发生额为28,330,000元,期末余额为26,630,000元,资金占用发生额占惠伦晶体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5.12%。截至2025年3月,关联方已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项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惠伦晶体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予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二、惠伦晶体虚增成本费用、虚增收入,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21年至2022年期间,为掩盖上述资金占用行为,惠伦晶体向供应商支付款项后在公司账面虚构了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资产,上述资产以结转原材料成本和摊销费用的形式虚增公司2021年成本费用8,639,070.52元,虚减2021年利润总额8,639,070.52元;虚增2022年成本费用23,954,692.38元,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23,954,692.38元。
(二)2021年至2022年期间,惠伦晶体一是通过与深圳、珠海等地7家客户签订虚假订单、虚构业务单据并虚假发货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二是在某有限公司以及某(香港)有限公司等3家客户的交易中,对客户未实际提货的产品确认收入。三是在与深圳某客户的销售业务中,对多确认的收入未进行冲减处理。以上情况导致惠伦晶体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5,489,938.60元,虚增营业成本8,405,160.43元,虚增利润总额17,084,778.17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62,333,644.39元,虚增营业成本41,019,509.51元,虚增利润总额21,314,134.88元。上述结转的营业成本中,有1,231,618.19元与资金占用形成的材料采购结转的成本相重叠。
综上所述,2021年、2022年,惠伦晶体存在虚构采购业务、虚构销售业务以及未按实际情况确认收入等情形,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5,489,938.60元、62,333,644.3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89%、15.79%;2021年虚增利润总额8,445,707.65元、2022年虚减利润1,408,939.3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13%、0.91%。惠伦晶体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惠伦晶体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惠伦晶体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时任董事长赵某清,组织、实施上述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虚增成本费用、虚增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签字保证惠伦晶体2020年、2021年以及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惠伦晶体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韩某云,分管销售和采购工作,时任董事、财务总监邓某强,负责财务管理、财务报表编制等工作,二人知悉并参与相关虚构业务,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惠伦晶体2020年、2021年以及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惠伦晶体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姜某伟,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惠伦晶体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惠伦晶体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总经理韩某玲,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惠伦晶体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惠伦晶体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赵某清作为惠伦晶体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资金占用行为,导致惠伦晶体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占用资金已归还,主动供述调查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等因素,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赵某清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韩某云、邓某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韩某玲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姜某伟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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