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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报4个月!收到警告+350万元罚款

时间:2025年12月18日 09:22

金花股份(维权)的老板(董事长)邢雅江摊上事儿了。

核心就三句话:

他去年被抓了,但没关进去(20244-7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这事儿他瞒着没报,公司也没告诉股民,拖了4个月直到8月才发公告。

监管部门认定这是违规隐瞒,罚了他350万。

整个事情是这样的:

邢雅江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核心人物。他因为涉嫌犯罪,在20244月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简单理解就是:涉嫌犯罪,但不用关押,要随传随到)。这属于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件。

按规定,他应该马上通知公司,公司也应该立刻发公告告诉所有股东。但他没这么做,公司直到2024824日才对外披露,足足延迟了4个月。

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调查后认为,他这种行为构成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尽管邢雅江自己申辩说“不知道自己法律状态变了”、“不是故意的”,但监管部门没采纳。最终,在202512月,对他开出了警告 + 350万元罚款的罚单。

公司方面的态度是:

这是董事长个人问题,他已经被解除取保候审了。

公司经营一切正常,这事儿不影响公司日常运作,也不会导致公司退市。

董事长会乖乖交罚款,并吸取教训。

说白了,这就是一起上市公司“一把手”出事却隐瞒不报,最终被监管重罚的典型案例。 罚款350万,金额不小,显示了监管对信息披露违规的严厉态度。对于投资者来说,虽然公司声称经营不受影响,但核心高管的此类问题,难免会影响市场对公司的信任。

证券代码:600080股票简称:金花股份

编号:临 2025-052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于 2024  12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9202400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12  2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57 号)。

2025  5  23 日,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 “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5  2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25 号)。

2025  12  16 日,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收到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当事人:邢雅江,1967  11 月生,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邢雅江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邢雅江的要求,我局于 2025  7  25 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邢雅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邢雅江因涉嫌犯罪于 2024  4 月至 7 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邢雅江作为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股份)董事长,未及时将前述事项报告金花股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4  8  24 日,金花股份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安机关相关函件、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邢雅江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邢雅江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一是关于取保候审的事实,邢雅江客观上无法确认自身法律状态的变化,导致无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无主观过错。二是本案处罚过重,未考虑其主观过错程度、未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处罚幅度上存在失衡,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因此,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邢雅江关于本人 “客观上无法确认自身法律状态的变化” 的相关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其关于 “无主观过错” 的申辩意见无事实和证据支撑。因此,对当事人邢雅江的上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邢雅江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2024  4  23 日起,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对董事长邢雅江先生取保候审。2024  7  26 日,因指证邢雅江的证据发生变化,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邢雅江有涉案嫌疑,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出具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予以解除取保候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8  2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收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7 号)。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事项涉及的立案及行政处罚决定事项仅限于公司董事长个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邢雅江董事长将严格按照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缴纳相关款项,上述事项将办理终结。邢雅江董事长将认真汲取教训,尽最大努力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12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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