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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遭受损失索赔无门?陈宇霞律师三个方面教你如何维权

时间:2026年03月13日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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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3日,新浪财经3·15投资者保护论坛举行,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的陈宇霞律师出席并发表演讲。

  在谈及资本市场监管时她从三个方面教投资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她还从“实战”方面讲述了代理操纵市场案子的亲身经历和体会。

  她说,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发展了30多年,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三位一体的追责体系。其中民事赔偿与中小投资者自身利益最贴切、最为密切的,很多投资者找到我们律师的时候,他们通常最关心的就是自己的股票爆雷了能不能索赔,多久能拿到赔偿,以及能拿到多少赔偿。

  她还表示,不要吝啬对投资者的赔偿,因为投资者拿到赔偿金之后,大概率也是会投到市场里面,市场的流动性增加了,市场就会更加繁荣。

  演讲实录全文如下:

  陈宇霞:大家下午好,我是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的陈宇霞律师,今天非常荣幸能够受邀参加新浪财经315投资者保护论坛,与大家共同探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议题。中小投资者是我们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这个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今天我就想从中小投资者的角度谈几点最关乎中小投资者切身利益的相关问题。

  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发展了30多年,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三位一体的追责体系。其中民事赔偿与中小投资者自身利益最贴切、最为密切的,很多投资者找到我们律师的时候,他们通常最关心的就是自己的股票爆雷了能不能索赔,多久能拿到赔偿,以及能拿到多少赔偿。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聊聊这几个问题。

  首先,哪些爆雷的股票能索赔?在目前的法律体系里,类型非常单一,几乎只有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虽然现行的《证券法》规定了三种类型,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但现实中由于司法解释的缺失,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相关民事赔偿案件落地的非常少,操作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目前仅有少量的案件,内幕交易的案件就更少了。到目前为止,可能就只有光大证券的乌龙指案,让很多因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索赔无门。

  我去年代理了一个操纵市场的案子就很有体会,真的很难立案,各种调查取证之后,也已经知道了被告人因为涉刑,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羁押,接受刑事审判,但是这个案子就是立不上案。这类案子在现行的法律下还是非常困难。不过最近有一个好消息,最近两会期间最高法副院长高晓丽(音)在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最高法将加快制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争取年内出台,对我们是非常好的消息,我们期待这部司法解释的落地,能为投资者的维权带来新的希望。

  第二,投资者多久能拿到赔偿?就是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周期的问题。目前的诉讼周期比较长,大部分的案件都是三年以上,四年、五年的案子都很多。

  首先,证券虚假陈述的案件在立案的时候就很困难,我们有很多案子起诉上去,法院直接驳回。可能法院有自己的原因,但是很多时候他们也不会跟我们去沟通这个原因。有些案子是因为管辖权的问题,要先处理管辖权。很多上市公司因为有多个场地办公,或者是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产生了矛盾,这个时候就会产生管辖权的问题。很多省份能够审理证券虚假陈述的案件可能就一两个,很多时候就会遇到跨省的情况,就需要最高院来指定管辖,就会造成案子迟迟无法立案。

  更多的案子是因为法院在采取示范判例的审判形式。现在证券虚假陈述的案子几乎所有的法院都在用示范判例的审判方式,因为这种审判方式对于法院来说,它前期的压力会很小,一个案子先审理,但是审理一个案子,法院也会严格按照审限来执行,往往这个案子要等一两年,有的甚至要等三年。好不容易示范判例生效判决,平行案例的审理,有些案件也未必能够在审限里结案,目前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里有一个不好的现象,好像证券虚假陈述不受民事法审限的限制,为什么民诉法规定的审限是6个月,而我们的案子经常是一年两年甚至三年都没有办法结案?我理解法院审理证券虚假陈述动辄上千个案子,法院处理是需要时间的,但是有些案子的拖沓,没有办法用数量多来解释。

  我代理了一个比较极端的案子,这个案子是2023年年底开庭,现在已经是2026年3月份,依然没有下判决。我希望最高院能够出台相关的程序性文件,对证券虚假陈述的立案、管辖、审限、审理方式等做一个明确的规定,来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

  第三个问题,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赔付比例的问题。我们目前很多证券虚假陈述的案件面临着赔付比例越来越低的困境,老的司法解释是规定了赔偿金是差额损失扣除系统性风险。但是新的司法解释赔偿金不仅要扣除系统性风险,还要扣除非系统性风险。之前的案子可能后完了系统性风险之后,还有差额损失的8折、9折,现在可能只有5折、6折。比如杭州中院现在大部分的案子,我也遇到好几个案子,直接就5折,就酌情判决。另外一部分就是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因为要扣除各种各样的风险因素,越来越多的法院现在是聘请第三方来核算损失,如果法院聘请的是投服下属的还好,因为投服的算法比较客观,没有人为调解的空间,我们大致估算了一下,如果投服来测算这个案子,这个案子的结果会是什么样子。但是如果法院聘请的是商业机构,那这个结果就跟开盲盒一样,大部分情况下都低得可言。这是一个非常不好的现象,司法不应该让商业机构去左右判决结果,因为这些商业机构的核算模型是不透明的,我们没有办法去看到它里面是怎么运作的,它有很多自己人为调解的空间或者是暗箱操作的空间。所以,在公正性上是受到质疑的,同时它们又没有相关的资质,同时在能力上也是受到质疑的。他们没有相关的资质也不能怪他们,因为压根儿就不存在核算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的资质。我认为这不科学,没有人能够预测股票的价格,或者是能够给出合理的价格,就算是巴菲特来了也给不出。我们要在股价中分析这个股价中含有多少系统性风险或者是非系统性风险的因素的计算。风险因素的计算本身没有办法真正去实现,我的建议,我们赔偿损失的标准不应该和各种风险因素捆绑,而是应该与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的恶劣性程度相挂钩,根据恶劣程度的大小来确定赔偿系数,赔偿系数可以小于1,也可以大于1,可以由惩罚性赔偿,这样才能体现与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也能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最后,不要吝啬对投资者的赔偿,因为投资者拿到赔偿金之后,大概率也是会投到市场里面,市场的流动性增加了,市场就会更加繁荣。

  (新浪声明:以上演讲实录全文未经本人审阅。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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