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2026年3月23日—2026年3月27日)》。中国证监会国际司共对11家企业出具补充材料要求,其中,要求贝斯特补充说明股权变动、股东情况等事项。据悉,贝斯特(300580.SZ)已于2026年1月12日向港交所主板递交上市申请,国泰海通为其独家保荐人。
中国证监会请贝斯特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股权变动:(1)请说明你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定价依据,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方式存在瑕疵的情形;(2)请说明你公司减资的程序合规性、相关税费缴纳以及减资对价款支付情况,并就你公司设立和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3)请说明你公司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二、关于股东情况:(1)请说明你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穿透后境内主体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持股的主体;(2)请说明瀚瑞金控国有股东标识办理进展。
三、请说明李梦军离职后仍持有镇江德茂财产份额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并就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四、关于规范运作:(1)请说明你公司境外子公司涉及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监管程序具体履行情况,并就合规性出具结论性意见;(2)请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以及受行政处罚后的整改情况,上述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3)请说明你公司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对公司运营和偿债能力的影响,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五、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及“全流通”:(1)请说明你公司股份拆细的具体计划安排,是否影响本次发行股份数量;(2)请说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权后的预计募集资金量;(3)请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六、请说明你公司前期进行A股上市辅导备案及申报的详细情况,是否继续推进A股上市计划及具体安排,是否存在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据招股书,贝斯特为一家根基稳固的电子功能增强材料公司,在声学增强材料、电子陶瓷材料、电子胶粘剂及能源增强材料领域具备强劲市场地位。基于对产业发展及技术演进的深刻洞察,并凭借扎实的研发实力及精益的管理专长,该公司已构建三大核心技术平台,即无机粉体技术平台、高分子材料技术平台及复合材料技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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