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悍高集团:关于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时间:2025年11月24日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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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21证券简称:悍高集团公告编号:2025-025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贺春海先生及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徐昊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公司于2025年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辞职及生效情况贺春海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其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何职务。

贺春海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贺春海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鉴于贺春海先生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中缺少会计专业人士,且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贺春海先生辞职将在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贺春海先生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相关职责。公司将尽快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徐昊先生因公司内部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徐昊先生辞去前述职务后,将继续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并将继续履行其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各项仍在履行期限内的承诺。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徐昊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徐昊先生通过国泰君安证券资管-招商银行-国泰君安君享悍高集团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64,016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2%,解锁日到2026年

日止。徐昊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此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于2025年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后,董事会聘任夏祺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夏祺先生已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相关素质,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鉴于夏祺先生暂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夏祺先生已报名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在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前,董事会指定夏祺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待夏祺先生取得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后,聘任正式生效。

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57-27386193传真:

0757-27386231邮箱:higold01@higold.com.cn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顺业东路

号之一

三、备查文件

1、贺春海先生的辞职报告;

2、徐昊先生的辞职报告;

3、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25日

附件:

夏祺先生简历夏祺先生,1992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16年

月至2025年

月在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工作,任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2025年11月加入公司,拟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夏祺先生暂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其已报名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承诺尽快完成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夏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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