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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诺药包:关于公司部分副总经理辞职暨选举董事长、调整专门委员会委员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告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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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88证券简称:力诺药包公告编号:2025-113债券代码:123221债券简称:力诺转债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副总经理辞职暨选举董事长、调整专门委员会委员

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告

一、部分副总经理辞职情况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部分副总经理的书面辞呈,情况如下:

1、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宋来先生,因工作调整,决定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其原定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辞职后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截至公告披露日,宋来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在员工持股平台济南鸿道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道新能源”)持有1.32%的份额,鸿道新能源持有公司股份15,177,000股;;在民生证券-中信证券-民生证券力诺特玻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62.19%的份额,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份73,448股,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2、公司副总经理李雷先生,因个人原因,经综合考虑,决定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其原定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辞职后李雷先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截至公告披露日,李雷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在员工持股平台鸿道新能源持有

1.32%的份额,鸿道新能源持有公司股份15,177,000股;在民生证券-中信证券-民生证券力诺特玻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37.81%的份额,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份73,448股,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上述人员的辞职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及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

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上述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公司副总经理宋来先生、李雷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职,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宋来先生、李雷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选举董事长、调整专门委员会委员及变更法定代表人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案》《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决定选举宋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同时,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为保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增补宋来先生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增补高元坤先生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增补高元坤先生为战略委员会委员。

根据《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因此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调整为宋来先生。

上述委员的调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尽快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宋来先生简历及相关情况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31日

附件:宋来简历宋来,男,中国国籍,出生于1975年,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曾任济南英特制冷有限公司市场总监,海尔集团制冷本部商用展示柜市场部部长等职务;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任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主任;2011年1月至2011年7月任山东力诺光热集团有限公司营销公司总经理;2011年7月至2015年3月任特玻营销副总经理;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任公司营销总监;2016年4月至2025年10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24年1月至今任山东力诺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截至公告披露日,宋来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在员工持股平台济南鸿道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1.32%的份额,鸿道新能源持有公司股份15,177,000股;;在民生证券-中信证券-民生证券力诺特玻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62.19%的份额,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份73,448股。宋来先生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济南鸿道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除此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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