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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百灵时任独董钟国跃收警示函 公司连续四年财务数据失真

时间:2026年03月31日 21:21

2026年3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认定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百灵”)存在多项财务数据虚假记载行为,时任独立董事钟国跃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财务数据连续四年失真 累计影响利润超亿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州百灵在2019年至2021年及2023年期间,未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计提销售费用,导致各年度利润数据出现重大偏差。具体来看:

年份销售费用核算问题利润影响金额(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比例
2019少计销售费用多计利润35,012.4995.73%
2020少计销售费用多计利润24,080.95115.35%
2021少计销售费用多计利润6,379.1645.04%
2023多计销售费用少计利润45,941.1093.17%

贵州百灵披露的上述四个年度年报因此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监管部门指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关于权责发生制及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的规定。

时任独董钟国跃被追责 监管强调勤勉义务

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钟国跃签署了2019年、2020年及2021年的年度报告。贵州监管局认为,其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决定对钟国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要求,钟国跃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贵州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其可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监管措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的严格要求,以及对董监高勤勉尽责义务的强化监管。贵州百灵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案例也为市场敲响警钟,上市公司需严格执行会计准则,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而董监高人员更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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