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7日,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百灵”)时任监事周春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因公司存在连续多年财务数据虚假记载行为,周春刚作为时任监事签署2023年年报时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四年财务数据失真 累计影响利润超11亿元
公告显示,贵州百灵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在于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未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未按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计提销售费用,导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四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 年份 | 销售费用核算问题 | 利润影响金额(万元) | 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比例 |
|---|---|---|---|
| 2019 | 少计销售费用 | 多计利润35,012.49 | 95.73% |
| 2020 | 少计销售费用 | 多计利润24,080.95 | 115.35% |
| 2021 | 少计销售费用 | 多计利润6,379.16 | 45.04% |
| 2023 | 多计销售费用 | 少计利润45,941.10 | 93.17% |
经统计,上述四年间贵州百灵因销售费用核算问题累计影响利润金额达111,413.70万元(约11.14亿元),其中2019年至2021年连续三年少计销售费用、多计利润,2023年则出现多计销售费用、少计利润的情况,各年度利润影响金额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均超过45%,2020年甚至达到115.35%。
时任监事未勤勉尽责 收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贵州监管局指出,周春刚作为公司时任监事,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23年年报,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贵州监管局决定对周春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监管部门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贵州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同时明确,周春刚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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